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呼之欲出
据有关消息证实,备受各方争议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通过相关部门近两年的反复沟通和论证,业界热议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望于今年在全国试点。其实,税延型养老保险已经酝酿多年,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8年12月8日就颁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去年11月份,相关政策部门关于在上海率先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的初步方案已取得共识,并已列为今年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重点工作。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个人养老险税收优惠制度,可以大大鼓励个人购买养老保险。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而新政策主要用在第三部分上。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个税缴纳时获得一定的优惠,这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政策。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投保人带来哪些实惠?
一是个人投保养老保险会更加实惠。
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根据专家的测算,实行个税递延型保险,每人少收1元税费,个人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
客观的说,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税负还是相对较高的,且在征收个税时没有把家庭总收入、子女教育、未来养老等因素考虑在内,而推行个税递延型保险实际上也是对目前个税征收缺憾的修补。
二是可以实现合理避税。
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之前列支养老保险保费,能够达到降低税收基数的效果,推迟税收的被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候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更长时间的积累。因为养老金账户一般是由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对个人而言,是减少了税费的支出;而对企业来说,则同样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政策,能够减少员工福利的成本。假如个人每月限额递延100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相当于每人每月购买500元-600元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得到所得税的递延。
刘先生每月薪酬工资为10000元,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则应纳税工资为8000元,假如税率为20%,则刘先生应纳税额为8000×20%=1600元。如果刘先生购买500元的个人养老保险的话,则其应纳税工资变为7500元,则相应当期所缴个人所得税为:7500×20%=1500元,同时刘先生所缴的500元养老保险金将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待到刘先生退休的时候,根据当时刘先生的收入情况和当时的税率以及税收起征点情况再进行确定需要缴多少的所得税。如果当时收入低于了起征点,其不用再缴税(等于减免),如果高于起征点再按当时税率进行缴扣。
三是减轻了投保人的养老负担。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不同于目前实施的投保时纳税、领取时免税的政策;简单来说,这种政策的好处在于,由于领取养老金将需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考虑到未来的通货膨胀和时间成本,在领取时补缴的税款将大大低于目前实时购买所缴纳的税款。
总之,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必然是一个倾斜的政策。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制度,自然而然地,一旦推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群体的经济福利就会因之而提升,而另一些人的经济福利则有可能不变或者下降。
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形态将多元化
一般来说,商业养老保险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迅速,但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类别上,仍然以定额年金保险、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以及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型寿险产品等传统产品为主。
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呼之欲出的同时,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养老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指数连结型产品和变额给付型产品,以及为家庭成员同时提供保障的联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产品;建立政府认可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积极探索覆盖失地农民、农民工等人群的养老保险产品创新之外,为了分享中国经济持续成长的成果,满足投保人对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预期和提高投保人退休之后的生活质量,借鉴发达国家的养老市场的成熟经验,上海部分保险公司正积极酝酿适时推出变额年金产品,这将为国内养老金市场带来新的气息。该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表示,变额年金能够同时满足投资者养老资金防通胀与安全性两方面的需求,公司非常看好这一产品的市场前景。
变额年金是一种规定了保底利率的万能产品,由于该产品从未引入国内,因此国内市场对其还比较陌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变额年金类似投连账户,保额会随着账户投资收益而增长;但与投连账户不同的是,保险公司会为变额年金账户设定每年的最低保底利率,使得账户可以有效规避投资市场下跌的风险。
去年3月,保监会在印发的《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提到,要启动变额年金产品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试点。一石激起千层浪,去年7月下旬,保监会召开变额年金讨论会议,包括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八家公司的精算师参加会议,对变额年金试点办法的操作细则深入讨论,并计划于10月前推出变额年金保险。
由于变额年金保险涉及到对冲模式,资金运用风险较大,需谨慎对待,保监会将推出变额年金保险的计划延后。12月底,有消息称,《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将于近期在保监会过会,公布后,部分参与产品研发的保险公司将上报已经设计成型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
对于有投资需求的人士来说,变额年金保险是一种理想的抗通胀工具。中小型寿险公司对该产品兴趣浓厚,主推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平安人寿也在试点公司之列。在《变额年金保险产品试点名单》中,包括光大永明、华泰、泰康、金盛、联泰大都会等数十家中外保险公司都在列。
专业人士表示,变额年金保险是一种年金与变额保险特性相结合之商品,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险购买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一方面可以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因此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类型的投资,另外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的选择权。
产品的风险介于投连和分红之间,但又不同于万能,因为增加了保底收益,设计的初衷也是丰富目前的投资型保险产品。
据了解,变额年金险包括4种类型,即最低身故利益保证(GMDB)、最低满期利益保证(GMMB)、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IB)和最低累计利益保证(GMAB)。参与变额年金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这四种产品中选择一种报批,且只限一种。相关人士表示,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规模与保险公司资本金应有一定比例挂钩,且必须有2年以上成熟的投连险运作经验的公司才可参与。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李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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