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民主可能涉嫌一种犯罪行为
民主具有价值与方法的双重作用。民主首先是一种价值,而且是终极价值——主权在民。任何统治者都是人民的代理人,人民之所以可以革命、造反就是因为“民主”(人民做主)这个普世的价值。反对民主不仅是错误的、邪恶的,而且可能涉嫌一种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的国家,其合法性来源于民主。在政治学上,红色中国的革命性质被规定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谓“新”,是指这是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以区别于没有共产党领导的孙中山的民主革命。就是说,旧中国在三座大山的压迫下,民不聊生,因此,人民有权起来革命。这就是从民主这个普世价值推理出来的革命的合法性。否认民主,必然会颠覆革命的合法性,因为在蒋介石看来,他们的中华民国是推翻满清王朝统治的合法政权,这个共产党政权不具合法性,是外国势力支持下的武装叛乱。
红色中国之所以不是武装叛乱,关键在于革命的合法性,而革命的合法性来源于普世价值的民主。从民主的理念出发,多数人民的选择是政权合法性的根本来源。
攻击民主与普世价值的人,实际是在诽谤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的合法政权,因此严格地说,是一种煽动颠覆合法政权的犯罪行为。
在此奉劝各位五毛,不要使自己赚钱的帖子成为自己犯罪的“呈堂证供”。
201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