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太荒唐


  南京对婚前房产夫妻间加名征收契税一事引起了广泛关注。据称,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而北京、上海却只收工本或手续费,不收契税。据了解,全国很多地方已向国税总局反映,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人们普遍预料将出现婚前房产“加名热”,即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以规避财产风险。依据契税暂行条例,房产权属发生转移是要交纳契税的。但人们发现,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按房产半价的3%征收契税,感到非常不满和不解,认为这是“趁火打劫”。有舆论则在肯定征税“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呼吁“缓征”或实行“不离不征”。

  在我看来,这些评论者是在和稀泥既认可征税有理,又怕激怒民意,这种无原则的“调解”是很可怕的。我认为,“房产加名”征税争议背后的真问题,是这种形式的房产证加名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鉴于国税总局正在研究具体意见,因而很有必要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以防作出武断的决定。

  其实,我国目前完全符合法治的税收只有寥寥数种,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更多的税种包括契税都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规定的。甚至,许多内容和事项的决定权实际上授予了财政部或国税总局等部门,由它们制定规章或下发红头文件就能决定税收的开征、减征或免征,有的甚至由省及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决定。于是就出现了随意扩大征税范围的现象,导致了全国各地税收不一、重复征税等问题,加重了民众负担。

  即使退一步,对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婚前房产加名也难有足够理由征税。依据这个条例,对房产征收契税的情形有三种,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婚前房产加名显然不属于房屋买卖和房屋交换,唯一能沾上边的是房屋赠与,事实上南京等地税务机关也是以此理由对其征税的。那么,婚前房产加上另一方姓名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首先,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全部的加名行为都是赠与,其中必有原本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只是因为新司法解释而加名使其名符其实,不管这种情况占多大比例,税务机关都没有理由对其征税。仅有这一点就足以否定所有地方的征税行为。何况,即使涉嫌赠与,税务机关凭什么认定人家就是赠与一半呢?莫非要对夫妻财产提前进行分家析产不成?谁赋予税务机关强制夫妻析产的权力?这样的推定实属武断。

  严格来讲,婚前房产加名并不是赠与行为,而是将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归入夫妻共有财产的一种行为,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在法律上,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至于是否夫妻各半,那是离婚后的事情,税务机关没理由把未来离婚时可能要交的契税提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