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近日代理一人事争议案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一起丢失人事档案的案件进行仲裁时,我拿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试图说服仲裁员时,仲裁员尽然说最高法院的答复不适用于仲裁,令人难以理解。该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入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年6月13日,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我想我们的仲裁员也充分发挥了某种所谓的“官本位”的考虑,极力维护某事业单位的利益,案件被和谐了。
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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