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国库主义应该缓行


   税收国库主义应该缓行

  2011-8-31 中国经济时报

  梁发芾

  近日,税收问题又成为舆论热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些夫妻去税务方面办理房产证的加名手续,被不失时机地征收“加名税”,即向增加姓名的一方征收契税;二是有些地方要在中秋节到来前,向职工从单位领到的月饼征收个税,人们俗称为“月饼税”。

  这两种税,虽然有些专家认为合法却可能不大合情,而我认为 ,这两种税收,从法律上看,都存在问题,很难说合法,更不用说合情。

  征收所谓的“加名税”的依据是,《契税暂行条例》确曾规定对于房屋赠与的情形征收契税。但问题是,前去税务机关办理加名手续的夫妻们,是不是进行房屋的“赠与”呢?我们知道,现实环境中,人们在买卖房屋、签订合同、办理房产证等等手续的时候,往往只写夫妻一方的姓名,而事实上房屋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以前或许夫妻都不以为意,但是现在婚姻法有解释,有的夫妻感到有必要去税务机关明确一下房屋的产权,那么,这种行为不过是一种重新确权行为,不是赠与行为,并不能根据赠与来征收契税。当然,加名的当事人中,会存在赠与行为的案例,对此,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甄别,或许可以按照赠与行为而区别征税。而对于要求加名的所有人都统统以赠与行为征收契税,就存在任意扩大征税范围,因而任意多征税的问题。

  至于“月饼税”,法律依据更加不足。虽然南京、北京等地已经征收和准备征收的地税机关的理由都一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认为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他们看到了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却恰恰对于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福利费免税的规定视而不见。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福利费是免税的,月饼作为实物,也属于福利,与货币形态的福利费一样,享受免税的待遇。这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作为福利的月饼,是不能向职工征收个税的。

  显而易见,无论是“加名税”还是“月饼税”,都无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之所以这些问题被提出来,是因为税务机关利用人们对于税收的信息不对等,也就是由于税收知识和信息的稀缺,税务机关将自己的私货塞入税法解释之中,任意夸大法律法规中对于税务当局有利的一面,任意缩小对于纳税人有利的一面,造成歪嘴和尚念歪经的后果。虽然税务当局振振有词,仿佛真理在握,但经不住推敲。

  税务当局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利于征收的解释,体现着税收国库主义的思维。所谓税收国库主义,就是指一切为了国库收入,一切有利于国库收入,将国库收入当成税务当局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这种国库主义思想,在国家主义意识形态的配合与帮助下,影响极为深远。但是,税收国库主义往往是以牺牲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为代价的。为了多征,根本不去考虑纳税人的权益;为了多征,不惜歪曲法律规定。在税收国库主义面前,国家财政权与纳税人财产权完成失衡,国家财政权压倒一切,公民财产权无足轻重。

  税收国库主义虽然有为了国家利益这样的动人旗号,但事实上,国库主义的背后,从来都有税收机关甚至政府部门的私心。在我国,对于财政收入的增长虽然每年都有预算,但十多年来,实际增长速度从来都比预算目标要高出一倍两倍。这些超预算增加的收入,都由政府自我管理自我支配,俨然是政府的小金库。这样,超收越多,政府部门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就越多。所以我们看到,尽管每年财政税收的增长都远远高出预算规定,但是,政府部门绝不满足这样的增幅,每年都在寻找新的税源,见缝插针,锱铢必较,力图征收更多的税金。以今年1—7月财政收入为例,增收速度比去年同期增长31%,但是,税务当局仍然要多方罗掘,孜孜以求。

  显然,要转变国库主义思维,最为根本的就是规范政府的财政收入,去除国库主义背后的私心利益,当政府无法从掘地三尺的征收中得到私利后,国库本位主义就会逐渐失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