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手公益”的来源和现状。
1,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
来源:新浪微博
实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主持的救助乞讨儿童公益微博”.
微博介绍:欢迎警方、民政部门、媒体关注本账号。建议:见乞讨儿童,随手拍照,写清楚时间省市街道等详细信息,发自己的微博并“@”到本账号
性质分析: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属于“行为公益”,无固定组织机构,无运行资金的限制,其宗旨是利用人们的举手之劳提供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强迫儿童乞讨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其所谓的“公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的职能,而是一种对国家职能缺位现状的补足和辅助,其所能带来的公益效果是充分动员,而最终效果仍然由国家公权力的执行力决定。
仅就动员而言,其效果与发起者的声望和沟通的便利程度相关,其形式已通过微博发展到了极致。
2,随手送书下乡:
来源:新浪微博
实名:随手送书下乡公益组织
微博介绍:活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发起。委托捐赠专用账户: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区支行城关分理处卡号:6228480010736764118 姓名:王永强。
性质分析:
“随手送书下乡”属于“捐赠型公益”,其与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组织具有相似之处,通过其有组织的运作,来建立捐赠者和受赠者沟通的渠道,其需要固定的组织机构,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
鉴于上述两者区别,本文的所指“随手公益”主要指捐赠型公益,即与“随手送书”类似的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
二,与“随手公益”类似的公益活动。
“爱心衣橱”项目:
建立时间:2011年7月22日
项目介绍:
爱心衣橱是由央视主持人王凯、马洪涛倡议发起的爱心活动,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成立爱心衣橱基金,明星和主持人捐出有纪念意义的戏服、出镜装、礼服、演出服,会在线上和线下进行拍卖、义卖,所得善款给贫困地区的孩子们定制防风防雨防寒保暖美观的校服。并扶持孩子们的艺术教育和审美教育。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同时设立“爱心衣橱基金”,对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实施资助服务。
“爱心衣橱”缘起于5月9日主持人王凯的一条微博:“每个主持人都有一大堆淘汰下来的出镜装,也有很多朋友问过我能不能买到一模一样的。我突然有个想法,开个网店。把每件衣服配上原主持人的出镜照片在网上卖掉。然后把钱捐给民间慈善团体”。微博发出后,受到了主持人同行的热烈响应和众多网友的赞许。
7月22日14时,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新浪在北京联合宣布,旨在为西部贫困地区青少年募集资金,捐助新校服的公益行动“爱心衣橱”正式启动。
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责人介绍,“爱心衣橱”的首个资助实施县是中国工农红军三大主力胜利会师的红色革命圣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宁县是典型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会宁也是著名的状元县,具有浓厚的重教传统,每三十五户就有一个硕士,每一百五十户就有一个博士。实地调查走访发现,会宁县孩子缺少基本衣物的情况十分普遍。“爱心衣橱”启动后,将努力使会宁县五万余名小学生率先穿上新衣服。
为了让明星们放心捐赠,让每一笔钱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启动仪式上,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宣布,对“爱心衣橱”进行全程审计,并对校服的采购及资助进行延伸审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通过活动官方网站、新浪微博等多种有效的信息披露途径,向社会公开“爱心衣橱”的管理、运作和资助支出。为方便网友参与这一公益活动,新浪特别为“爱心衣橱”设计制作了在线捐助平台。
三,国内合法的公益组织形式
1. 基金会:
1.1 基金会的概念: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1.2 基金会的分类: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1.3 基金会的渊源和发展:
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
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
1.4 基金会的设立: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 基金会的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1.6 国内主要的基金会:
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2. 社会团体:
2.1 社会团体的概念: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2 社会团体的分类:
按地域范围,社会团体分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
2.3 社会团体的渊源和发展: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
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截至2008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接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2.0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8万个,基金会1390个。
2.4 社会团体的成立: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5 社会团体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2.6 国内主要的社会团体:
2.6.1 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人民团体(8个)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经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14个)
2.6.2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2.6.3 其他社会团体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等。
3. NGO:
3.1 NGO的概念: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她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
3.2 NGO的分类:
3.2.1 运作型NGO
他们主要的目的是设计和实现与发展相关的项目。一种常用的分类是把它分为“面向救助”和“面向发展”的组织。如果按它们的服务重点又可以分为服务传送型和服务参与型。还可以根据它们是否带宗教性质和长期性来分类,也可以按照它们更多地面向公众或私人来分类。运作型NGO可以是基于团体的、国家的或者国际的。
3.2.2 倡导型NGO
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捍卫和促进某一目标。与运作型计划管理形成对比,这些组织典型是尝试通过社会动员型的活动唤醒人们的意识,让人们了解更多进而接受他们。
3.3 NGO的渊源与发展:
3.3.1 基督教传统
早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教会在欧洲就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财富。和其他几大宗教一样,基督教也教诲人们要行善、要有怜悯之心。基督教堂和修道院具有各种功能,例如传播农业技术,同时还是学习和艺术的中心,另外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分发救助物资。当进入了现代民族国家和工业资本主义时代,教会仍旧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发动当地的资源救助农村的穷人和患病者,还带头为工业革命造就的新兴城市人口提供一些以前没有的援助。而且,通过每周从信众中募款,教会确立了救济的传统。这是世俗的慈善机构经常性的捐献的重要的先例或者说是模版。
3.3.2 人道主义传统
1856年,在意大利索尔弗里诺镇(Solferino),瑞士银行家亨利-杜南(HenriDunant)亲眼目睹了法兰西和撒丁岛联军与奥地利军之间的激战。这是19世纪最血腥的战争之一,伤亡数千,其中很多伤员完全因为伤口得不到及时的包扎、大量失血而死。被血腥杀戮震惊之余,杜南积极组织当地居民将伤员抬下战场。此后,杜南做出了种种努力,希望现代战争人性化一些。他本人很富裕,社会关系相当广泛,还十分坚定。在他的努力下,国际红十字运动兴起,16个欧洲国家于1864年签署了《日内瓦公约》,承诺“允许医务工作者进入战场;允许医疗物品的供应;认可并尊重著名的白底红十字作为中立的象征”。实际上,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法,而且完全出于个人的、非政府的想法和努力。《日内瓦公约》签署60年后国际联盟才告成立,90年后联合国才正式形成。亨利-杜南以公民个人的身份发起的这项活动标示着人道主义机构独立于政府和教会之外而成立的新时代。在接下去的150年里,涌现出了更多的此类机构,各机构的规模也稳步扩大。尽管对基督教慈善和博爱的传统绝无任何敌对,许多人道主义机构更倾向于强调“普世的友爱”和“人权”等所谓的“法国大革命传统”。同样的,其他几个最知名的机构也是为了回应战争中的人道主义灾难而成立的。如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英国率先成立的紧急救助儿童基金(后来迅速发展成为救助儿童会国际联盟),向中东欧各国派遣志愿人员,派发救灾物资。
1937年,一位报道西班牙内战的英国记者创办了另外一个大型的儿童机构,国际计划(原名为“战争儿童培养计划”)。国际小母牛项目也是发源于这场战争的救助工作。1942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群英国公民成立了牛津救灾委员会,为希腊平民提供救助。后来,乐施会(获名于牛津救灾委员会当时使用的电报编码)逐步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救助和发展网络之一。20世纪60年代末期发生在非洲尼日利亚东部比夫拉地区(Biafra)的战争促成了另一个领先的国际NGO--无国界医生组织的成立,它的工作方式新颖、独特,不仅提供直接的援助,而且还表达自己的意见,吸引公众关注人道主义危机,谴责践踏人权的任何行为。
20世纪70年代柬埔寨爆发的人道主义危机也促成了两家国际机构的成立。为被地雷爆炸的受害者制作假肢的法国医生发起成立了国际助残;一些美国人成立了拯救难民基金,后来更名为美慈。
除了人道主义机构在数量上的稳定增长外,在过去的30年间,新的NGO纷纷成立,回应日益显著的全球环境压力和危机。一些环保组织有着相当长的历史渊源。例如,1903年生活在非洲殖民地的一些自然主义者创立了大英帝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后来发展成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1895年,为了管理美国大都市的公共动物园,纽约动物学学会成立,后发展成为野生生物保护学会,一直在全球范围内经营着保育和环境教育项目。成立于1915年的美国生态学会逐渐演变成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在全球开展众多项目。除了这些历史悠久的组织外,还不断有新的、年轻的组织加入,如世界自然基金会,成立于1961年,希望成为“自然界的红十字会”;美国环保协会,成立于1967年,率先尝试使用法律手段终止杀虫剂在全美的使用;保护国际,成立于1987年,尝试“DebtsforNature”的交换模式。
慈善传统
19世纪当工业资本主义在西方世界腾飞之时,一个新的企业家阶层开始积累财富,并很快超过拥有土地的贵族们。一些暴发的工业资本家捐出一部分个人财产创办了慈善性质的基金或基金会。尽管这类慈善行为在欧洲亦有发生,但是主要和美国联系在一起的。时至今日,全美国共有约6万5千家私人基金会,每年共计花掉3百亿美元。私人的拨款基金会通常不把自己视为“NGO”。“NGO”这个词被发明出来之前,这些私人基金会就存在已久了,自认为是一个独特的慈善圈子。
4. 国内NGO的法律依据:
NGO一词在国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舶来品,就其含义来讲,在国内经过登记注册、合法设立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草根型NGO,详细分析见下文)
5. 国内主要的NGO:
自然之友、NGO发展交流网、“绿色江河”、济溪环境交流网络、阳光下之家、阿拉善SEE生态协会、新兴的青少年NGO团体等。
四,国内公益组织的类别关系:
1,基金会
1.1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1.2 非公募基金会的监管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只要有人发起,只需在民政部门备案注册即可,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而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募基金的“起始门槛”是800万元,与此相对,非公募基金的地方登记原始基金只需200万元,即便是在民政部登记,也只有2000万元的门槛。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2,基金会与社会团体
2.1 基金会是社会团体的一种形式。
因此,可理解为,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与普通社会团体。
2.2 基金会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社会团体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2.3 基金会侧重点在于“基金”,国外法常将其归类于财团法人,而非社团法人,国内《基金会管理条例》法律着重对其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管理使用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较普通社会团体更为严格,设立也更为困难。
3. 基金会、社会团体与NGO
3.1 基金会、普通社会团体(非基金会)分别属于NGO的一种形式。
因此,可以理解为,NGO包括基金会NGO、普通社会团体NGO与其他形式的NGO。
4. 其他形式的NGO(即通常所说的“草根型NGO”)
草根型NGO包括即包括“合法的”草根型NGO,也包括“不合法的”草根型NGO。
“合法的”草根型NGO:
是指无法注册基金会与普通社会团体,只能通过注册合伙企业与公司来进行运作的NGO,普遍存在。
“不合法的”草根型NGO:
是指未合法注册基金会、社会团体或企业而运作的NGO,普遍存在。
五,国内公益组织利弊分析:
经过上述国内合法的公益组织分析可知,对于“随手公益”这种类型的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来说:
1,公募基金会:
优势:
组织机构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严密,社会影响力大,公益效果显著。
劣势:
需有较强的官方色彩,设立门槛极高,面临注册资金高、审批困难等劣势。
2,非公募基金会:
优势:
注册资金与公募基金会相比较低,地方性的非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更低。
劣势:
设立门槛较高,仍然面临审批困难的劣势。
2,普通社会团体:
优势:
注册资金与基金会相比较低。
劣势:
设立门槛较高,仍然面临审批困难的劣势。
3,“合法的”草根型NGO:
优势:
可依据《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设立,门槛较低。
劣势:
无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相关规定获得针对捐赠财务的免税优惠,所有捐赠财务均需按照企业收入所得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固定使捐赠人和捐赠企业获得免税额和免税优惠。
4.“不合法的”草根型NGO:
优势:无。
劣势:
无法依法注册成立,其运作面临根本性的法律风险;
无法正常登记也就意味着无法合法地取得银行账号,无法筹集资金,无法发展壮大,并有可能无法“合法”地开展正常的活动;
无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相关规定获得针对捐赠财务的免税优惠,所有捐赠财务均需按照企业收入所得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固定使捐赠人和捐赠企业获得免税额和免税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随手公益”组织的路径选择:
综上所述,结合“随手公益”的特点和运作思路,适合“随手公益”组织发展的路径有:
设立非公募基金会(难度较大)。
设立非基金会的普通社会团体NGO,独立运作或挂靠在某基金会名下,在符合自身章程和基金会章程的情况下,从基金会取得运作基金的合法资格。(较为普遍)。
无需设立NGO,个人或企业与某基金会进行合作,在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条件下啊,以基金会的名义设立特定主题的专项基金。(最新模式)。
论“随手公益”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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