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司法公平是废除死刑的前提条件


      有网友调侃说:还有那么好的事 现在的杀人成本咋那么低 估计再过几年杀人也是个不赔本还能赚的买卖了!不管你们信不信 反正我是信了!近期由于一系列恶性案件的被告人纷纷被判死缓,国内沉寂了一段时间的死刑存废大讨论似乎又开始了。

    “如果药家鑫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如果李昌奎都不死,那中国法律已死……”而在许多传统的中国人看来,“杀人偿命”才是天经地义,“少杀慎杀”却是匪夷所思。对受害者家属来说,“一命抵一命”的公正判决就是最朴素的价值观念。

       如果从历史发展和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对待死刑的态度多不相同,但是大的趋势是逐步严格限制死刑的执行。从各国讨论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看:

    (一)赞成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
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

       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

       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

       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

       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

       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

       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

       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
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

       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

       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

       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

       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

       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

       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

       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

       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

       不过学界和民间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学界多数认为社会在发展,死刑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民间则坚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曾说过:“自古以来,我们中国人因重情而不乏人道情感,但是,在我们的文化当中,宽容、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着假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

       笔者更认同一位网友的观点,那就是中国无论死刑存废,都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司法公正。如果缺乏公正,死刑存在与否都将是伪命题:缺乏公正,在坚持死刑制度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出现错杀、误杀,生命权将极有可能受到严重践踏;缺乏公正,一旦死刑废除了,不排除有罪大恶极的人将会通过各种潜规则,利用各种手段来重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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