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协会面临的问题及其改革发展趋势


我国商协会面临的问题及其改革发展趋势
韩雪亮
 
1.商协会的性质
商协会是一个什么类型的组织,在学术界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这种模糊的定位,也使得商协会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感到迷茫。其中,浦文昌、王安岭认为,商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应该强调其社会功能和社会性质。与此相反,吴敬琏就明确表示不同意“中介组织”说。吴敬琏认为,商会应当属于企业和企业家的组织,是其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在认为商会应该代表民营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华安德还指出,商会还有向会员介绍政府的政策的义务。陈清泰、荣敬本认为,如果商会具有政府的性质和职能,就会形成多元政治结构,造成政治权力运行的倾斜和障碍。因此,他们强调商会的民间性。他们还指出,商会必须保持其非官方色彩,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相分离,在职能上不附带行政管理性质。聂延玲认为,由于作为商会组织基础的企业及其业主都具有重要的社会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商会具有与其他行业自律性组织不同的特殊性。
2.商会的功能
就服务功能来说,Gudrun Grosse认为,商会应该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己任,代表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商会的职责要围绕经济发展为成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商会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决定其会费收入,而会费收入又决定其财政上的独立性。陆学艺强调,商会的服务重点应该是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荣敬本认为,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商会不可能也不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自身的经济活动上,而是应该放到提供服务上去。在商会提供服务时,应该突出知识服务。新经济时代的商会,要在咨询、培训、专家论证等方面, 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智力服务。
就管理功能来说,商协会作为政府的助手,能够也应当接受政府的委托,形式一些管理职能,承担不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权和社会义务。达凤全认为,要防止商会成为“二政府”、企业的“上级”和“婆婆”,必须正确定位商协会的职能。胡永明认为,在政府转变职能的前提下,政府应该转移出来部分职能交由商协会承担。高新军明确表示,商会应当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团体行政化的倾向,改变商会代表政府自上而下领导、管理企业的做法,而坚持民间办会、服务企业的路子。然而,吴敬琏则不同意上述看法。吴敬琏指出,由政府部门管理商会、再由商会管理企业的做法是不可取。
参政议政功能来说,国外商会只是“院外”议院活动,而我国工商联却能够负责选拔企业代表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有参政议政之嫌(蔡家彬)。尽管不能够完全与政治绝缘,但是作为商协会应该“在商言商”,不应该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商协会应该逐步剥离直接参政议政的功能,只保留某些必要的政治功能(李其庆、高新军等,浦文昌)。
就其经营职能来说,在国外,例如法国巴黎工商会管理了巴黎会议大厦、展览中心、机场、港口、海关仓库、工业区和经济区,以此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其收入也成为工商会的重要经济来源(聂延玲)。而我国的商协会在这方面表现出了巨大的差距。托马斯建议我国商会加强服务体系的建设,开辟为企业为社会的有偿服务,增加收入,以建立独立的收入来源,而不是完全依靠财政拨款。在如何形式经营职能时,赵人伟指出,商协会不宜搞垄断性经营,而是应该发挥其反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的作用。
3.与政府关系
我国的商协会组织是政府科层结构的附属,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浦文昌的研究表明,浦文昌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工商联商会作为统一战线的人民团体,与政府党政机关的关系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其领导团队由党政机关提名、任命或批准,经费来自政府拨款,活动也接受党政机关的领导和控制。由此决定其功能以统战性为主,主要是自上而下传达政府的工作要求,兼带为企业提供服务。 现实情况是,商会作为准官方结构,一方面造成内在的角色冲突,一方面受到党政条块矛盾的制约,限制了服务职能的发挥。郑成林主张政府与商会、行业协会之间,应是一种相互结合的互动关系。他认为,商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走向民间化,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整个过渡时期,商会和行业协会将保持“半官半民”的性质。即在政治上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经费上依靠政府的支持,职能发挥上得到政府的指导;但领导人员不由政府直接任命,而应依据章程民主选举产生,或以合同制的形式聘用;经费使用和财产管理独立自主;动开展也保持其应有的民间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不依赖行政手段进行运作。政府与商会、协会之间建立一种互相配合、互相促进而又互相监督、互相约束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商会、协会活动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相一致。荣敬本在比较了英美模式、欧洲模式以及日本混合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政府与商会之间应建立一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商会通过制度性的对话渠道反映成员的利益诉求,代表一定的阶层、行业、利益集团参与集体谈判;政府则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平衡多元利益关系,凝聚各方面的力量。这种正式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形成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使公私兼顾两利,从而让社会全体成员受益。高露丝说明德国商会与政府在职能上的区别和相互协调,也支持了这荣敬本的观点。汤可可分析总结近代地方商会与政府之间经济利益的合作与冲突,社会功能的互补与制衡,政治参与中的控制与反控制,指出,在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民主化、法制化的政治构架和社会环境, 来保障国家政权与各方面社会力量之间广泛而有效的合作,从而实现社会转型所必需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
4.商会的组织结构
国内目前的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政府科层结构的附属,都是自上而下的纵向层级组织,并呈上大下小的倒金字塔型。这种组织形式不适合于代表企业利益、为企业服务,也不利于激发商会自身的工作活力,增强会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关于自愿入会,郑春荣认为,类似于德国的强制入会义务,我国应该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入会,并不得退会,有利于保证商会的会员基础,使其具备足够的代表性,同时能够稳定会费收入,有利于商会保持财政上的独立性。但不利的一面是影响商会为会员服务的主动性和效率,跨地区、跨行业企业多头入会也会增加其负担。关于会内选举,聂延玲根据法国工商会民主选举的情况,强调商会代表及联络代表的代表性,肯定商会领导职务必须由企业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认为这种代表性和民主运作机制,正是保证商会真正代表企业利益,有效处理本地区、本行业经济事务,实现自己使命的基本条件。荣敬本主张建立一种横向平行结构,全国商会与地方商会之间,地方商会与基层商会之间,商会与行业组织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各个团体在组织、财务、人事和会务活动上各自独立,平等合作。不仅各自与层级式的行政管理系统相脱钩,而且多元平行、横向合作,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军事组织那种垂直型、指令式的管理,形成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扁平型结构。郑成林主张建立纵横结合的网络型结构,即行业协会是纵向以行业为主线的社会组织,维护本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成垂直结构;而商会则是横向以区域为范围的社会组织,面对本地区各行各业的全体工商企业,两者纵横结构,分工协作。胡雄飞的文章,主张采用中间性的组织形态,即介于政府层级组织与市场、企业开放性结构之间,又与两者相区别的独立的体制组织,纵向联结政府机构,横向联结企业组织,体现从层级组织向市场组织逐步递进的某种过渡形态或转换形态。戴星翼的文章也认为,我国商会、行业协会体制建设,应当研究和实践这种自下而上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聂延玲、郑春荣指出,法国工商会和德国商会为三级组织结构,其中最强大最有实力的是基层商会。三级组织都是独立的法人团体,相互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恰恰相反,是基层商会对地区工商会再对全国工商大会提供经费,选举领导, 监督工作和财务,而全国工商大会、地区工商会反映基层商会的意愿和要求,对基层商会负责。
江苏省工商联秘书长曹明祥同志在无锡“市场经济与商会”第五次研讨会上介绍了江苏省各地商会发展的现状时,指出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下的商协会,本身也构成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高新军研究员在对天津商会活动调查的基础上,当前应该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半官方性质的商会利大还是弊大;二是如何看待基层商会有强烈的会办企业的冲动,但由于没有社会法人资格,还办不起来;三是国外的商会立法是不同利益主体的需要,而在我国是权力系统下的分工制,可以协调、合作、谈判、妥协来达到目的,那么商会立法的呼声是否有过度的倾向?
1.合法性问题
相关研究表明组织得以生存的基础首先要取得合法性,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商协会并不完全具有合法性。然而,从行业协会的层次和总量上看, 官办协会仍然占据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绝大多数,且几乎所有的行业协会在业务上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所管辖;从行业协会的运营经费来说, 很多协会是由原来很多部委转变而来, 或者是政府倡导、审核、批准建立的, 它们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供养。赵冬岩(2007)明确指出,我国的商协会自上而下形成或者体制内部途径所形成的官办行业协会;半官方性质的行业协会;自下而上型或体制外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王林昌、赵小平(2003)认为,法制不健全使得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缺乏制度安排;行业协会和政府的职能不分;社会合法性不足;结构不合理,协会层次复杂;缺乏专业人才。周帮扬、傅大鹏(2007)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立法之不足之处:宪法性规定存在缺陷;行业协会法律体系不完整;现行法规多程序性规定少实体性规定;立法层次低, 缺乏应有的权威;有关内容相互矛盾。
2.有“法”不依
我国商协会还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也是有“法”不依。冯巨章(2007)的研究表明,虽然对行业协会的改革明确规定政府人员不得兼任协会的领导人,但并没有显著降低业务主管部门对协会领导人的影响力。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具独立性和自主性,处处受政府影响,表现出来的必然是运作不规范。此外,商协会日常经费不足也会导致专职人员不足,进而也会出现商协会的运作不规范。唐纯林、付娟(2010)指出,《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实施以后,政府从行业协会中退出,资金筹集成为各行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大部分省级行业协会主要资金来源于会费,这和发达国家的商会情况较为接近,比如日本、德国商会,主要经费来源是也是会费,但也造成了商协会经费来源渠道狭窄的局面;此外,《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实施以后,相关部门要求政府从行业协会退出,并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将部分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但事实上,政府购买服务依然相对过于集中。
3.发展中的障碍
如果政府轻视非政府机构(或称第三方机构)会带来两大后果: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第三方机构作用受到抑制;二是加大了政府的运行成本,使政府其他作用相应削弱(杨卫泽)。保育钧认为,商协会的发展目前遇到四大障碍阻:一是体制障碍,主要是按照企业所有制属性划分来监管的政府监管体制;二是法律建设滞后,现在还没有一部商会法,旧我国1905 年就有了商会法;三是意识形态的障碍;四是利益格局的分化问题,商会有可能使原来权力拥有者的权力被分散了。江平教授认为,商会立法有赖于四个外部环境,即良好的法制环境、自治权力的拥有、法律监督和社会民主架构的成熟。黎军,满足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必须有三个条件:一是商会法本身应该确立为社会权利的法律;二是结社自由;第三必须强调商会是自治组织,商会法是自治法。我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认为,体制内出现的各种商会是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产物,国家吸纳了社会的人格。当然,这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式的行业协会也有许多功能,如起到反映社会呼声的回音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在是利益多元化时代,体制外出现的商会、行业协会很弱,有被同化的危险,有些协会甚至有消化多余官僚的功能。所以,必须解释两个具体问题:一是人以群分。自由结社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防止自己的声音被稀释。二是商会合法性问题。商会、行业协会独占性必然与公益性联系起来,那么公共权力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必须解释清楚。方流芳还指出,政府为人民安排商会、行业协会的治理方式是必然会失败的。
4.各地区问题比较
根据国资委《行业协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商协会的外部环境仍不理想。具体表现在:政府职能转移和观念转变还不到位;协会与政府之间缺乏通畅的沟通渠道;政府请协会提供服务缺乏规范。促进协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滞后: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税收政策滞后;对协会公开发行专业出版物实行限制的管理政策滞后;行业组织体系的管理制度滞后;协会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政策体制滞后。协会内部治理不完善:转变内部治理的观念和服务机制仍不完善;挂靠企事业单位的协会内部治理问题较多;存在内部人控制影响协会民主自治方面的问题;协会工作人员接续问题严重制约自身发展和作用发挥。唐峻(2008)指出,我国商协会数量上少于国外;职能上不如国外复杂和全面;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的质量和效率不高;行业覆盖率低,行业代表性不足;公信力不高,企业认同度低,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受各种条件制约。高娟(2009)研究了环渤海地区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认为,有关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多数行业协会的官办色彩浓厚;企业对行业协会的认同度低。江华、张建民(2009)在温州做调研时,发现温州行业协会的设立普遍存在“一业多会”问题:业务范围相同和相似的行业协会,根据经济行业不同类别成立业务范围重叠的行业协会,根据不同行政区域成立业务范围相同但分散的行业协会。负面影响:一是代表性重复所带来的成本上升如果每一个行业协会都有代表性,那么就意味着重复设立的行业协会 按小类成立的行业协会和市级以下的行业协会都是没有必要成立的;二是不同行业协会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争夺代表性,导致代表性的分裂和不足。温州行业协会的覆盖率不高;温州行业协会的政治依附性和寡头化问题较为突出。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社团办(2008)调研中发现,在协会章程里,各类协会都将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列为自己的宗旨,但具体的工作目标不明确, 职能发挥不到位;缺乏总体指导规划,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协会的正常运作受影响;很多协会的领导、工作人员都由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人员兼职,包括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等,无偿占用了供销社经营和管理的人力物力;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会费收缴存有难度;行业协会在行业中的社会性、代表性不够,覆盖面不广,权威性不高,凝聚力不强,不能全面掌握行业信息和动态,难以发挥全行业的协调和自律功能;服务内容较单一, 会员单位缺乏认同感。
二、商协会改革和发展趋向
针对商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浦文昌提出工商联转型、工商联与商会分离、在保留工商联体制的同时放手发展民间商会三个不同方案,王安岭也提出了政府推进、政府推进与民间发展相结合、民间自然发展三条路子。李仁赞同多模式试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下, 可以多路探索,从实际出发作出选择,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不断完善,不搞自上而下的单一模式。汤可可认为,商协会要想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加强整合,理顺关系。按照商会建设的目标要求,着眼于制度创新,对有关各部门的权力、职能、利益进行调整,以改革的精神加以重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商会系统。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换。政府 包括执政党、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 改革要整体设计,分步推进,逐步分离应当交还给社会的社会事务和职能,为民间组织的成长发挥留出应有的空间。重视商会及行业协会的立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历史经验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订《 商会法》,规范商会组织的转型和运作。但也有学者如荣敬本、托马斯认为,在当前政治改革思路尚未明朗的情况下,匆忙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很可能是不完善的和有偏差的,处理不当会对商会建设发展的实践产生不利影响。
从目前的研究和发展形式来看,普遍认为商协会的改革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政府职能转变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将一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改组为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组织、协调、服务的职能,通常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自上而下形成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功能职责。王安岭的研究表明,这样做可以缩短民间组织自然生长的时间进程;降低社会自组织的运行成本;加强政府控制,减少体制摩擦,有利于保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2. 工商联转型
在现有工商联的组织系统中增强经济性、民间性、自治性的职能; 同时在党的领导下,履行统战性职能;在政府的授权下,吸收政府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行业协会为团体会员,分步完成向商会 总商会 的转型。蔡家彬主张这一改革思路,认为这样做可以依托现有的组织系统,较好地发挥政治性、经济性两个方面的作用,并达到“人民团体人民管”的目标,且改革实施的操作性较强,震动较小。
3. 工商联与商会分离,平行发展
工商联维持现有统一战线的人民团体性质、功能和运作机制,增强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代表性,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的职能。同时把工商联中民间商会的机构、人员分离出来,与个私商会、对外商会、进行民间化改革后的行业协会等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总商会,真正发挥民间商会的功能和作用。这样做兼顾了政府和民间组织两方面的要求,有利于形成党政机关与民间组织相互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达凤全倾向于这种改革思路。
4.放手发展民间商会
无锡商会研究课题组总结广东 深圳、 汕头 基层商会、浙江、温州、行业商会的实践经验,即在地方商会的指导下,由企业家自主组建乡镇商会、行业商会,体现民办、民主、民管和自主、自治、自律的原则,按纯民间的方式建立民间商会组织,接受政府的宏观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高新军高度肯定了这种民间办会的改革发展思路,认为可以由此带动工商联 商会的改革转型。温州行业商会组织建设所遵循的“五自”原则,即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路子,普遍给予认同。
在争取合法性的问题上,对于出台相关商协会法的呼声最近几年是越来越高。王林昌、赵小平(2003)提出要健全商协会的法律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分清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的界限;转变行业协会的职能。胡萌(2003)也认为,应通过立法手段,对行业组织的性质、职能清晰定位,为行业组织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黎军(2006)指出,尽管行业协会是作为政府与公民间的中介机构而存在的,但从本质上说, 它仍是民间社会的组成部分, 而不是政府的附庸。 因此, 它应该具有独立于政府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周帮扬、傅大鹏(2007)认为,当前应该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立法,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行业协会立法。康宛竹(2009)指出,只有确立了完善的立法才能进一步明确商协会的角色定位。高娟(2009)也指出,行业协会的法制需要完善,应该制定《行业协会法》及《社会组织法》;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消政府的“双重管理模式”,确立跨地区行业协会的竞争机制。国资委《行业协会调研报告》也曾指出,应该根据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国资委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唐纯林、付娟(2010)认为,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商会立法;开展与商会的对话和合作;加大对商会的扶持力度;强化对商会的监督与管理。郑成林在对我国商会历史研究中发现,在近代我国有些地方的商会要求所有会员强制性入会,其原因是在弱政府的条件下,政府把一些经济职能(如税收)交给商会办理,强制性入会要求就有了客观原因。郑韶认为,应当由它们承担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所不能替代的职能,使其具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法身份、权利和功能。郑春荣认为,我国商会和行业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能力,增强财产、人事的独立性和内部民主性。
赵冬岩(2007)指出,我国的行业协会基本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 扮演着“二政府”的角色,同时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迟迟没有出台,行业协会通常又充当着垄断“领导者”,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并存,使得行业协会问题重重。他认为,切断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的财政供养和行政领导行业协会, 使其由管理行业转型为服务行业是解决问题的方向。冯巨章(2007)的研究也表明,我国现有的许多行业协会都是官办或转制而来的,这为转向大陆模式改革提供了基础,而且,这些协会长期以来都有依赖政府的传统,把这些协会全部推向市场也是不切实际的。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在不要急于选择某种模式进行划一的改革,而应允许多种模式同时发展。由于我国的商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就实行单一发展模式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当前不要急于选择某种模式进行划一的改革,而应允许多种模式同时发展,通过竞争让市场作出选择。从长远来看,英美模式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商会最终选择的发展模式应是介于英美模式与大陆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具体的做法是“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自主”,由政府和企业合作互动。潘雅莹、刘君丽(2007)认为,考虑到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政府主导的,协商合作式的法团主义模式在我国较具有可行性。唐峻(2008)指出,应结合我国行业协会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国情,对行业协会的管理采用一元模式。从宏观层次上为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配套相应的政策制度;从中观层次上优化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对我国行业协会进行统一的战略性规划,加强协会结构调整,明确区分重点,形成工作合力;从微观层次上加强协会自身职能建设,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增强其影响力。黎军、余晖等人分别考察了目前地方商会立法对于“一业一会”的规定,温州等地行业立法中还是严格规定的,但上海没有那样严格;而在深圳市的商会条例(草案)中,没有关于“一业一会”的规定,并认为这将是一个趋势。余晖还系统地考察了我国商会、行业协会发展变迁过程,认为商会、行业协会发展是与改革以来政府自觉改革密不可分的。这可以描述成“体制内生成”和“体制外生成”的双向互动过程。在管理模式上,上海是三元管理模式,深圳是新二元管理模式。但目前更有激进的管理模式,体现在2004 年广东省人大制定的行业协会条例中,该条例主张完全取消业务主管部门对于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权,只保留登记机关的登记权,实为一元管理模式。这与江静(2004)的研究不同。江静认为,行业成员的性质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从而对经济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江静表示,如果行业协会在利益上有着趋同,则协会很容易达成一致,进行决策,从而达到一阶最优;即使存在着成员之间的异质性同样也可以达到一阶最优的状态,但是需要使得大部分人的偏好超过平均的偏好。这样才可以使得在投票的时候达到行业协会的最优状态。江静在行业协会的成员吸收问题等治理方面提出了一个政策性的建议,即尽量要使得协会中成员的性质趋同,这样可以减少管理成本,从而使得协会的功能发挥最大。
温州市工商联调研处处长赵文冕认为,商会治理是民间商会发展中亟待重视的课题。作为一个社团组织,从其章程、组织机构、领导人和班子人选、财务管理、议事制度等各个方面需要加强研究和管理。德国中小企业ZDH项目驻沪代表处项目协调员托马斯认为,商会有社会性的特征,商会领导人往往同时是企业领导人,但利益协调模式和生产模式是不一样的。他认为,各地商会很大程度上是在各地工商联推动下建立起来的,这实际上是工商联帮助政府改革了。当然,现在也看到商会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在领导人人选和财务管理上,所以,民间商会、行业协会要发挥作用,避免政府干扰,首先自己不做坏事。
针对如何完善商协会的自治自律,积极推动商协会的发展,潘雅莹、刘君丽(2007)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应以法律管理替代目前的行政管理;将市场准入,行业标准的设定和监督执行,行业资质鉴定等权利赋予协会;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应采取协会自律和国家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江华、张建民(2009)提出了衡量行业协会代表性的三个标准:垄断性、覆盖率和自主性。他们认为,由于我国行业协会没有强制入会,因而必需通过扩大覆盖率来实现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具体操作上,应该优化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完善民主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优化人力资本配置、增加服务手段、以服务营利);取消政治激励,防止代表性的碎片化。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社团办(2008)转变行业协会思想观念,健全自身运转机制:行业协会必须充分认识自身的重要性,明确自己的位置和职能。行业协会必须认真履行章程,强化和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行业协会必须强化自身建设,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转变政府职能部门思想观念,夯实协会独立工作平台:加快落实政府部门职能“移交”,为行业协会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树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新理念,建立职能部门与协会的新型合作关系。强化业务主管部门的扶持力度和深度:转变登记管理机关观念,完善发展和监管机制: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建立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更新管理观念,实施服务理念。
在商协会的改革和发展上,已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前文所说的温州商协会发展经验。胡萌(2003)认为,日本和德国的行业组织则有功能效果比较好的:补充市场制度不足,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提供行业公共产品,克服外部性;以行业组织为平台,形成与政府的制度性沟通机制;适应劳工运动的不断发展,妥善处理劳工问题。潘雅莹、刘君丽(2007)也指出德日法团模式具有比其他模式更具有优势:1、在法团主义模式下,虽然也强调行业协会地位平等,但相言,大型综合性行业协会占据优势;2、在法团主义模式下,政府提供各种机制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康宛竹(2009)对国外商协会的发展模式做了更细的研究。德国,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独立运作,与政府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从属或依附关系,法律还规定了协会的基本制度以及组织形势,从而使行业协会能够灵活自如地发挥作用,成为行业管理中的重要载体。美国尽管没有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立法,但依据的是私法中的公司法,据此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非盈利性质的法人地位,行为自主,运作自由。日本的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职业教育,促进成员间的对话和谅解;美国的行业协会还会得到各方的捐助款项。英、美的行业协会是一种完全自由分散的行业自律管理模式;德国是一种强制型的行业管理模式,因为德国的行业协会虽然与政府单位平等,但它的一些协会如手工业协会、工商会都实行强制会员制;法国属于政府与协会紧密结合的行业管理模式;而日本则属于政府积极推进的行业资率管理模式。我国的商协会的改革和发展要在比较并借鉴各种模式的基础上,稳步进行。
 

 
英美模式
混合模式
大陆模式
香港模式
日本模式
特征
纯民间性
民间性
民间性,兼有一些官方色彩
半官方色彩
自治性
极强
很强
较强
一般
成立方式
企业资源组建、登记
企业资源组建、登记
按公法建立
政府推动、指导、建立
数量
很多,一地多会
较多
较少,一地一会
较少,一地一会
企业入会
自愿
自愿
强制
强制
经费来源
完全自筹
自筹为主,个别有少许行政收入
自筹为主,政府有一定补贴
自筹,政府拨款,行政收入
治理结构
多样化,灵活自主
灵活自主
教灵活
规范化、由法律规定
功能角色
完全代表会员和企业的利益,自由活动
代表会员利益,活动自由
代表会员利益,须完成政府委托的一些任务,接受政府的监督
同时考虑会员和国家的利益,须完成政府委托的大量任务,政府对其有严格监督
优点
一切活动不受政府干预,立场明确,积极性高,效率高
兼有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优点,并介于之间
工作任务明确、规范,经费来源稳定,得到政府支持,代表广泛
缺点
得不到政府支持而开展活动难度大,经费来源不稳定,难形成合力
介于英模模式和大陆模式之间
活动受限制,对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对政府依赖大,效率较低
转引自:冯巨章,我国商会发展状况评估与发展模式选择[J].当代财经,200711),p55-60.

 

后记:

1.鉴于某些原因,文中部分参考文献并未注明出处,若需要,可以根据姓名和年份另行详查;

2.作者感谢广州市工商联、广州市商会总会及广州市各商协会在调查上给予的支持,同时感谢项目组成员在撰文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