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嫉恨破坏他人财产犯罪亟待惩处


  

  当今中国,犯罪案件高发。以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衡量,一段时期里,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避免。在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中,经济犯罪案件无疑占很大比重。而在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中,由嫉恨而破坏他人财产的案件,在城镇已很少发生,但在中国农村却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罪案。并且因为受损害的几乎全是经济实力尚弱、社会影响力也弱的普通下层民众,对社会的损害虽然很大,却又往往不易引起执法者、社会管理当局和大众的重视。

  这类嫉恨性破坏他人财物,如:破坏他人的农作物使其毫无收获;放走他人养殖的海鱼、塘鱼;毒害他人饲养的禽畜;毁损他人的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

  分析此类破坏性案件中作案者的动机,改革开放初期人们曾概括的“红眼病”,用之于目前主要发生于中国农村的此类作案者,依然颇为贴切。此类作案者,对于当今中国已经积聚起极巨额财富的投资人、大企业主,虽然也不能说一点没有红眼病情结,但更大程度已转变为:遥不可及情境下自低身份者的羡叹。况且对于这样居于高层次社会地位者,身处低层次者通常也难与之发生直接的交往了。与之不同,病态的“红眼病”者,眼瞅着身边同村近旁之人的某一方面财富强于自己,恰正成了发泄心头之恨的对象物。直接起因,往往不过是正常人眼里的芥末小事,甚至根本就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发泄心头之恨就成了目的本身。

  按现行法律衡量,这一类事件无疑属于经济类罪案。但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或轻视。原因之一,作为经济类案件,其涉及的绝对金额较小——但与被侵害事主的财力相对而言,实际却是大额损失。原因之二,与暴力性犯罪案件相比,人们容易忽视此类绝对额较小的破坏性经济案件。原因之三,这些受害人属于社会的较低阶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一部分,该类案件也易因此遭到忽视。原因之四,警力在各类犯罪案件频发态势下相对不足。

  农村基层社会的经济类犯罪,当然不止嫉恨引起的破坏性犯罪,例如偷盗类经济犯罪就是另一类重要罪案,受损害的大部分也是经济实力较差的普通劳动者家庭。这一类罪案以及其他经济类犯罪都亟待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

  解决之道,除了采取针对性之策,如着眼社会整体合理运用警力和适当增加警力,观念上充分认识当今中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对于社会持久发展的重要意义,普遍被人们所轻视,不能不说是深层次问题。中国目前这方面的现状,远不如高度竞争性的西方发达国家。

  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无论大众还是学者,一方面,高度肯定以往小生产式平均主义体制的,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人;另一方面,起劲地把市场经济解说为极端化体制者,信奉的是:越耸人听闻之说越吸引人、越牵强附会之说越有理,这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众多学者和政界人士也自愧不如的。正因为中国的实情如此,进步之路必定充满种种难题,也必定要经历种种曲折。那种一厢情愿式描募的什么美景之类,例如认为只要按设计的某种制度行事,就将快快地达到人家的水平,只是一种妄想而已;那种认为中国现状几乎样样入不了眼,自己只有权利,几乎不顾及社会责任的人,不可能是现代社会具有高度自尊心的公民。

  201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