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大宅院真的会枯萎吗


    9月2日是歙县国土局应该就“徽商大宅院”所谓的“非法占用土地”作出处罚的期限。可是一直等到现在也未见歙县国土局的处罚决定。我想他们一定是以何种理由延长了30天。(这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8月31日下午,我去歙县国土局,他们还告知明天10点通知我去拿处罚决定。
    是什么原因使得歙县国土局中止了这一势在必行的“处罚”行为?今天我是冥思苦想也没有求得一个合理的结果。
    不过一个事实是很清楚的: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记者们前几天在歙县就“没收徽商大宅院”这一事情展开了调查。
    舆论监督的作用!不知你信不信,反正我信。
    “徽商大宅院” 这一“明清建筑的大观园”,全国闻名的的旅游景点,徽文化的扛鼎之作,她的建成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作为古徽州府治之所歙县的文化内涵,与歙县古城珠联璧合、交相辉映。有人说,徽商大宅院必将成为一个向世界展示博大精深、辉煌无比的徽文化的亮丽窗口,一个让徽州走向世界的魅力载体。参观过徽商大宅院的人无不由衷的感慨,感谢徽商大宅院为世人留下了一大笔无可估量的徽文化珍贵遗产。
    我们希望徽商大宅院世代传承,不要因为任何理由和原因使她枯萎。

    8月3日,在歙县国土局召开的听证会上,我就“没收徽商大宅院”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谈了自己的看法:
主持人、听证员:
    参加今天这么一个听证会,我确实感到很无奈。这本来不是一个什么问题,可是我实在无法理解为什么会有“没收”徽商大宅院这一举措。即使是“非法占有土地”,难道就一定要予以没收吗?
    一、歙县国土局没收西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徽商大宅院”从开建至今已七年有余,这决不是一个短时间,作为歙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县政府的领导,到工作人员,你们有谁向我的当事人指出过这是“违法建筑”?你们有谁向我的当事人提出过应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没有,你们从来没有过。是你们不知道!我想这决不可能。在座的各位听证员,各位参与调查的国土局工作人员,你们能说你们不知道吗?你们能说你们没去过“徽商大宅院”吗?我想你们不仅自己一定去过,还会带朋友等去游玩。
    所以说歙县有个“徽商大宅院”,你们是一定知道的。不要说你们知道,现在“徽商大宅院”已经成了歙县的标志性建筑,成了名闻遐迩的旅游景点。
    国土局的职责是什么?对于这个,我想在座的听证员要比我清楚。尽管如此,我想还是有必要在此温习一下,这将有助于我们今天搞清事实真相。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
    从国土局的职能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如果说建设“徽商大宅院”违反了“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土地”你国土局当时就应该知道,就应该制止。我在前面说了你不可能不知道,你既然知道了你为什么不予制止?!查处重大违法案件,非法占用20多亩土地,并且是在一个县城,在一个县城的城区中心,这么大的违法案件,国土局尽然让他存在了7年,而不予查处。这是为什么?
    事隔7年,“徽商大宅院”已经成了歙县的标志性建筑,成了名闻遐迩的旅游景点,你却一步到位予以“没收”。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是遗憾的是,作为歙县政府的职能部门……歙县国土局并没有这样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而是在无任何告知这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没收”。
    那么,“徽商大宅院”的建设是否如调查人员所说,没有任何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呢?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二、“徽商大宅院”从立项开始就有手续并被批准的
    我刚才讲了,“徽商大宅院”的开工建设,“徽商大宅院”的竣工开业,作为歙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都是很清楚的。不是他们渎职,不去制止;也不是他们不负责任,眼开眼闭。
    县、市、省三级领导视察指导“徽商大宅院”的建设工作,他们一定是知道的。黄山日报等平面媒体和歙县政府的网站的宣传他们是一定知道的。难道,我们的三级政府领导都在指导视察一个违法建筑?难道我们宣传机构都在宣传一个违法建筑?
    实际上看看那些报道,我们就清楚了,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国土局不去查处,是因为“徽商大宅院”是被歙县政府列为县重点项目的。试想,一个县的重点工程项目,如果不是经过层层批,他能被列为重点工程项目吗?他能这样的引起领导重视吗?
    是的,今天我是拿不出更多的证据,这是为什么,大家都很清楚,徐普来父子因贪污被判刑了,他们俩的办公室里的所有资料都被“没收”了。你政府部门不愿意实事求是的拿出以往的那些报批材料,我作为律师是没有强制的权力。
    但是即使这样,也改变不了事实。请看:
    1、县发改委的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这白纸黑字却是真真的,他告诉人们“徽商大宅院”是歙县政府予以高度关注的“重点工程项目”。是三级政府予以高度关注的“重点工程项目”。
    2、县建设局的文件,清清楚楚的写着:已办理批准手续的徽商大宅院。
    3、国土局当年关于歙县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情况表商业请清楚的写着,应缴纳土地出让金。
    既然是“重点工程项目”,他就不可能是“违法建筑”,更不可能是“违法占用土地”。
    既然国土局已要求公司缴纳出让金,就说明前面的程序都已走完。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点。
    三、客观的说,国土局批准过“徽商大宅院”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需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报告在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徽商大宅院”为什么不是建在其他地方,而是恰恰建在现在的这个地方呢?这是因为这个地方就是当年国土局批准的“徽商大宅院”的建设用地。歙县城市规划图上清清楚楚的规划着“徽商大宅院”用地的四至和范围。
    至于为什么最后徽商大宅院的建设者没有与国土局签署土地出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因为2007年3月徐普来父子涉案,这个案子一查三年有余。使得整个事情搁浅,一直拖至今日。
    主持人、听证员:
    今天,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材料,除了那份能证明徽商大宅院建设者从国有公司那里购得这块土地的合同外,其他那些县政府委办局出具的说明他们那里没有办理这块土地使用权的认可手续的公函,都不是事实。
    我们出示的那些证据足以证明他们在撒谎:
    发改委的文件是假的吗!?
    国土局的文件是假的吗!?
    建设局的文件是假的吗!?
    那些领导视察的照片,那些报纸的报道,那些网站的宣传是假的吗!?
    你不拿出来,不等于就没有!
    你不拿出来也不能改变事实!
    主持人、听证员:
    如果你们执意要“没收”徽商大宅院,那么,你们考虑过后果没有:
    徽商大宅院里面的家具、摆设、石雕、花雕、供游人观赏的物品,那些都是建设者所有的,你“没收”了建筑物,建设者拿回自己所有的那些东西,那么徽商大宅院,还是徽商大宅院吗?就连徽商大宅院那块匾,那个字号也是建设者的。
    徽商大宅院名闻遐迩,已经成了歙县的标志性建筑。难道我们就忍心让她从此消失吗?
    主持人、听证员:
    违法建筑不能取得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法建筑都不具有私法上的效力。违法建筑在被确认违法或强制拆除之前,作为一种财产仍然是客观存在着。违法建筑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不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否认客观上对违法建筑物享有的占有、处分的权利,即违法建筑根据经济学上的观点仍具有的使用价值是不可否认的。违法建筑的使用价值就是具备房屋使用功能而客观存在的建筑物本身。因此,除非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违法建筑依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法律可以禁止违法建筑取得所有权,但不能消灭使用价值这一客观属性。这种使用价值,对违法建筑的关系人来说是一种可得利益,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就是为了能够实现这一利益,“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因此,如果你国土局不顾事实,执意认为徽商大宅院的建设,是“非法占用土地”,那我们将:
    1、穷尽诉讼程序,以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将采取一切可能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
    3、我们也可能会考虑对徽商大宅院采取异地保护措施。
    主持人、听证员:
    我们不愿意、更不想让徽商大宅院这一“明清建筑的大观园”有任何的闪失。
    因此,我们希望国土局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事实和法律,撤回拟作出的“没收”的处罚决定,而敦促我的当事人完善这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