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关系联合会章程(草案)


中国公共关系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关系联合会,简称中国公共关系联合会。英译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TPRCPRA
   
第二条 本会是
经中国新农村建设促进会联盟理事会、新华社智慧中国专刊编委会、中华文明建设研究促进会、国内动态调查委员会、中原经济区建设促进会、经济与社会研究杂志社、中国民生报社、北京深度文化传播中心、河南省华豫新农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单位发起,成立的协作联盟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英明领导下,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以科学发展的态度,加强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关系事业的发展,联络国内外公共关系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大力弘扬中华文化,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并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公共关系活动,全面促进中国大陆与港、澳、台以及世界各国公共关系事业的交流发展,积极推动全世界人类社会的和平与进步谋福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提升国家国际形象、祖国统一,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出谋划策,为构建全人类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并最终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工作方针: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将坚定不移的在中国共产党英明领导下,做基层人民政府的参谋驻京联络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商企业和个人的“智囊”和驻京办事处。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复兴竭尽全力。
   
第五条 本会接受协作单位和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致力于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 参与规范公共关系行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共关系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维护公共关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 提供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会员服务,密切中国公共关系组织同海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推动中国公共关系业的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
  
(四)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国际公共关系领域的交流合作,为国内外组织机构提供咨询,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四) 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批准;
     
(三) 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四) 本会会员管理部负责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因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分别为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公关公司工作委员会和企业公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工作委员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成员,其成员应为本会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