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宪政潮流
——各国宪法比较
博客连载之6:
专政问题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
总纲篇
众所周知,宪法的主体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规定公民的人权及其保障制度;另一部分是规范国家机构及防止其越权的制度。这两大部分内容一般都写得比较具体。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包括中国,在这两大部分之前,将主要的宪法原则和一些被认为是特别重要的制度集中起来,形成宪法的总纲。
目前世界上110个国家中,91个国家的宪法并没有总纲,有总纲的国家除中国之外,只有19个,它们是:
阿塞拜疆、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大韩民国、吉尔吉斯、塞浦路斯、泰国、土耳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爱沙尼亚、波兰、芬兰、拉托维亚、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乌克兰、西班牙、尼加拉瓜等。
这19国宪法(中文版)总纲平均字数954字,中国宪法总纲则为3452字,是世界上篇幅最长的宪法总纲。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有32条,涉及的问题多达五十八个方面——
第一 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 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四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 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经济、文化事业。
第六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八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俗称一府两院)由人代会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第九 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
第十 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
第十一 少数民族区域自治。
第十二 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已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四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十五 所有法律法规不得违宪。
第十六 一切机关、部队、政党、社团、企事业单位均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八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与按劳分配,消灭剥削制度。
第十九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第二十 国有经济为主导,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二十一 国家保护、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二 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及其保护。
第二十三 城乡土地公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十六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十七 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八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十九 国家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第三十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 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第三十二 禁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十三 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 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与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 允许外资来华投资与合作。
第三十六 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及中外合资企业须遵守中国法律,同时
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推广普通话。
第三十八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
第三十九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十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第四十一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四十二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广播电视事业。
第四十三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发行事业。
第四十四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第四十五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十六 专业人才与知识分子。
第四十七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八 国家提倡五爱(祖国、人民、劳动、科学、社会主义公德),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等四个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
第四十九 计划生育。
第五十 环境保护、植树造林。
第五十一 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第五十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的工作作风,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十三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五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建设,增强国防
力量。
第五十五 行政区域划分。
第五十六 特别行政区。
第五十七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同时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 给予外国人政治避难权,等等。
一篇宪法总纲,居然涉及58个方面,又是一项世界第一!这58个方面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宪法范围;另一类则根本不是宪法问题,是应当在其他法律或其他文件中去解决的事情。前一类,与世界各国宪法有一定的可比性;后一类则不可比。限于篇幅,本书只研究以下七个具有可比性的问题,即:专政问题、主权在民与三权分立、公开化与知情权、保证宪法权威、直选、财产权的保护以及规范政党行为等。
A、专政问题
朝鲜宪法第十条赫然写着:“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贯彻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
中国现行宪法第一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序言明确定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目前世界上只有中朝两个国家的宪法宣告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中朝两国宪法在这方面还有个共同之处,就是只讲专政,不讲专政的对象是谁,其中颇有奥妙。
1、理论上的专政对象不存在
究竟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对此有过经典的定义:“无产阶级专政是新阶级对较强大的敌人——资产阶级进行的最无畏和最无情的战斗。资产阶级的反抗,因为自己被推翻(哪怕是在一个国家内)而凶猛十倍。……由于这一切原因,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列宁全集》第三十一卷第6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无产阶级专政适用于哪一段历史时期呢?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作了权威的概括——“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所以马克思说,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时期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第351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这就是说,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定义,无产阶级专政是由特定的专政者——无产阶级,对特定的专政对象——资产阶级实行的专政。它只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即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那个特定的过渡时期,但并不适用于社会主义时期。
中国改革开放,需要鼓励投资、保护投资者利益。昔日被称作资本家的私有企业主,如今已被归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行列,其中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加入共产党。怎么能再把他们作为专政对象呢?没有既定专政对象的无产阶级专政,居然还高高悬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上,这岂不是二十一世纪的一大奇观!
曾有人说形形色色的罪犯就是专政对象嘛。此言差矣!无产阶级专政有特定含义,是一个阶级对一个阶级的专政,犯罪分子并不构成《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中的阶级,总不能划分什么打架斗殴阶级、交通肇事阶级、诈骗犯阶级吧。况且犯罪分子刑满释放、恢复全部公民权利之后,也根本不能作为阶级敌人或“二等公民”对待。
2、实际上的专政对象泛滥
民间流行一句话:“无产阶级专政可不是吃素的。”难道它是吃荤的么?那当然。并且吃的不是一般的荤,它只吃人肉。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请看前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政绩:
据统计,担任过十月革命时期党的政治领导人全部24名中央委员中,有14人先后被杀害;担任过十月革命时期军事领导人的60名彼得格勒苏维埃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和政委中,有54人被杀害;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共有15名委员,除了列宁和斯大林以外的13人中,有9人先后被处死。也就是说,在党政军最高领导层,近80%的人被自己亲手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给专政掉了。其他共产党员共有120万人被逮捕,处以死刑或徒刑。斯大林时期处死的共产党人居然是沙皇俄国时期所处死的8倍!
据斯大林时期曾任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米高扬的回忆录,苏共二十大以后查明,从1935年1月至1941年6月22日的六年半中,苏联大约有2000万人遭到迫害,其中七百万人被枪毙,这还不包括死于集中营及押解途中的人。被杀害者中有两万多人是当局为了灭口而处死的特工人员。他们先前曾是专政工具,尔后根据专政的需要,不由分说就变成了专政对象。
列宁有句名言:“无产阶级专政是用暴力镇压少数地主资本家剥削者的反抗。”(《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第441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而社会主义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却镇压了两亿人口中的两千多万人!水晶棺中的列宁如果有知,将如何感叹!
如果有人以为,镇压全国人口10%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记录,那就错了。1975年4月17日红色高棉占领金边之后,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3年8个月又20天之中,在一个七百万人口的柬埔寨,居然杀了331万多人,其中包括未成年的孩子。还有数不清的老百姓被上百种酷刑折磨得死去活来。全国人口被专政率高达50%以上,远远超过德、意、日法西斯对占领国居民的屠杀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专政对象已经扩大到了逃荒者头上。从社会主义朝鲜逃往社会主义中国的饥民被称作“逃北者”,他们被专政的待遇已被媒体曝光。据中央社2002年5月25日讯,韩国第一大报《朝鲜日报》在社会版引述目击者接受国内外媒体记者采访时透露:“5月16日在图门市一所警察局的院子里,亲眼目睹了北韩公安人员将一百多名逃北者分别装进两辆大卡车的场面。当时,逃北者的鼻子被铁环穿着,而拴在铁环上长一米左右的铁丝,则由北韩公安人员牵着,他们将逃北者从建筑物中拖出后,再装进大卡车里。逃北者中,大多为三十至四十岁之间的男性,还有二十岁出头的女子及老妪,甚至还包括几名儿童。也许是铁环穿鼻子的时间过长,当时已不出血了。逃北者被铁丝穿透手掌,双手用塑料手铐反扣着,被装进卡车后,北韩公安人员便将鼻铁丝一一拴在卡车上,以避免逃北者在被押解回北韩之前,在中朝边境越车逃逸。北韩公安残酷押解逃北者的前述作风,连路过的中国大陆人也对悲惨的情景皱起眉头。”
至于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早已不仅仅是资产阶级了。先是1957年以知识分子为主的317.8万人被打成右派分子,还有143.8万人被划“中右分子”,后是1959年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据1962年进行甄别平反时统计,在1959年8月至1960年上半年被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有365万人,占当时中共党员总数2600万人的14%。此外还有二千多万二等公民——地主富农分子,及其受牵连的子女亲属。到了文化大革命“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年代,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体会到了“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的滋味。虽然每次运动都强调专政对象只是一小撮,只在人口百分之五以内,但是,几十个回合下来,专政的打击面就越扩越大。人们不是这次挨整就是下次挨整,不是本人挨整,就是家人或亲戚朋友挨整,这次你整别人,下次别人整你,人人都随时随地陷于专政的恐惧之中,谁也不敢拍着胸脯夸口:“我永远不会被专政”。据中央警卫局原副局长邬吉成的回忆录《红色警卫》披露,当时担任中央警卫局局长的汪东兴就曾对他流露过自己的担心——“不知什么时候就会被人家抓起来”。可见专政的威慑面之广。在宪法高悬“专政”之鞭的国度上,谁都不可能永远是专政的旁观者,说不定明天早晨,泛滥成灾的专政对象名单中,就添上了阁下您的大名。
所有可能的专政受害者都应该是取消宪法专政条款的拥护者。为了改变历史的命运,为了摆脱现实的危险,为了使我们和我们的后代、一切“专政者”和“被专政者”都能永远免于专政的恐惧,让我们勇敢地告别专政,热情地拥抱法治和宪政吧!
B、主权在民 三权分立
记得在北京的一次研讨会上,我说了一句“主权在民”,立即有人反驳:“你能贬低党中央的权力吗?”我马上甩了一条毛主席语录给他,“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群众给的。由此可见党中央的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主权在民没错。”对方便哑然了。
1、主权在民 举世公认
其实,“主权在民”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智慧结晶,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当代世界大多数(61%)国家的宪法,用不同的语言,明确宣告“主权在民”、“主权源于公民和属于公民”。
各国宪法关于主权在民,大致有以下10种表述方式:
1、国家机构的一切权力来自全体公民;
2、共和国的主权源于公民和属于公民;
3、国家权力来自公民,公民直接或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
4、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5、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
6、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7、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
8、人民是最高权力的体现者;
9、主权属于全体人民;
10、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利益而创立,人民在任何时候均享有改变其政
府形式的天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来的宪法,无一例外,都有这么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与“主权在民”实际上是同一性质的命题,并不值得大惊大怪。现在的问题是,“主权在民”究竟如何行使?如何落实?
2、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
各国宪法在公开承认“主权在民”这一点上大都没有异议,但是,在人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问题上,却有很大的不同。
许多国家宪法都规定,人民行使主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如匈牙利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就明确地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通过选出的代表和以直接的方式行使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仅仅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他们只知道自己的权力有人“代表”,代为行使;根本不知道还有自己直接行使权力这么一说。本书便侧重介绍这种直接方式,以资比较。
公民直接行使权力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行使舆论权。自由发表言论,表达各种意见,议论各界事务,评价大小公仆,监督党政机关。公民的舆论权或曰评论权,如果交给公仆去代为行使,那就变成公仆自己评论公仆,“代表”自己评价“代表”,此权便彻底落空。
二是直接行使投票权。直接行使投票权又分直接选举和公民投票。直接选举制度稍后在选举制度中介绍,这里先介绍公民投票。
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投票制度,也有一些国家称之为全民公决、公民复决或公民投票公决,含义大体相同。
公民投票,是当今人类多数(56%的国家公民)享有而中国人从来没有享受过的一项直接行使主权的重大制度。
宪法中对公民投票(或全民公决)制度作了规定的共有62个国家。其中:
亚洲——
阿塞拜疆、菲律宾、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马尔代夫、孟加拉、日本、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叙利亚、亚美尼亚、伊朗。
欧洲——
爱尔兰、爱沙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冰岛、波兰、丹麦、德国、俄罗斯、法国、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罗马尼亚、马耳他、马其顿、摩尔多瓦、葡萄牙、瑞典、瑞士、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乌克兰、西班牙、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英国。
美洲——
巴拿马、巴西、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海地、墨西哥、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委内瑞拉、乌拉圭、智利。
大洋洲——
瑙鲁。
看来,世界上无论大国小国、富国穷国、历史悠久之国或年轻之国,大都设置了公民投票制度。这种制度并不复杂,也不可怕,它便于公民在国家重大问题上直接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值得中国和其他宪政后进国家在未来修改宪法中借鉴。
3、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构要不要分权制衡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宪法大致分成两类。
第一类,在少数集权制国家,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唯一的代表机关行使。如印度尼西亚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这就是说,人民协商会议把人民主权的行使给垄断起来了。离开了人民协商会议,人民自己的权力便没法行使,什么也做不成。人民协商会议一旦被某一个党派、某一个独裁者(譬如说像苏哈托)控制了,人民就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除了到体制外去造反,就没有任何合法途径改善国家政治状况了。这也许是印度尼西亚近些年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之一。
第二类,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分权制。它们确立主权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既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直接行使,也可以通过国家的权力机构代为行使。与此同时,这些国家的宪法特别载明,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构,三权不得集中于同一机构。三权分立,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是治国的基础。
除了中国以外,全球只有7个国家不搞三权分立。即君主立宪制的卡塔尔酋长国、安道尔大公国、萨达姆下台之前的伊拉克,以及号称社会主义的圭亚那、朝鲜、越南和古巴。可以说,三权分立是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占总数94%以上)宪法的重要基石。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考察与比较。
亚洲——
阿塞拜疆宪法规定8:
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原则基础之上。
立法权必须由议会,即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国民会议行使。
行政权必须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授权的总统行使。
司法权必须由法院行使。
根据宪法的条款,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应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并相互配合。
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9:
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并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10:
国家权力的确立以其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原则。
土耳其宪法规定11:
立法权属于代表土耳其国民全体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此项权力不得委托。
行政权及其职能由共和国总统和内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
司法权由独立法院以土耳其人民的名义行使。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12:
国家以权力分立原则为基础,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互相制约和平衡的条件下独立行使。
亚美尼亚宪法规定13:
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行使。
伊朗宪法规定14: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治国机构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权根据本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这三权互相独立。
欧洲——
爱尔兰宪法规定15:
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权力,就人间而言,均来自人民。人民的权力是选定国家的统治者,并在最终诉诸公民复决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求,决定国家政策的一切问题。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16:
保障权利和自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以及地方自治机构的义务。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17:
共和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它们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18:
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
冰岛宪法规定19:
立法权同时属于冰岛共和国议会和总统。行政权由总统和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本宪法和其他国内法的规定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
波兰宪法规定20:
国家机构系指在立法当局方面——波兰共和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在执法当局方面——波兰共和国总统和部长会议,在司法当局方面——独立的法院。
丹麦宪法规定21:
立法权同时属于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司法权属于法院。
德国宪法规定22:
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和投票表决并通过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这种权力。
立法权应服从宪法秩序;行政和司法权受法律和正义的制约。
俄罗斯宪法规定23: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相分立的基础上行使。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
捷克宪法规定24:
人民是国家全部权力的唯一源泉,他们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利。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25:
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按照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原则来组建国家权力。
卢森堡宪法规定26:
本宪法所规定应由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机构行使的权力,可以根据条约暂时委托给根据国际法建立的国际机构代行。
马其顿宪法规定27: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准则是:
——立法、执行和司法的国家权力分离。
摩尔多瓦宪法规定28:
权力的划分和相互关系。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在依据宪法条款行使自己的权力时相互配合。
摩纳哥宪法规定29:
确保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30:
斯洛文尼亚权力属于人民。男女公民根据立法、执行和司法分权的原则直接行使权力和通过选举行使权力。
乌克兰宪法规定31:
乌克兰的国家权力,按照划分为立法、执行和司法的原则运行。
美洲——
巴拉圭宪法规定32:
共和国政府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分离、平衡和相互依存的体制内共同管理。
巴拿马宪法规定33:
国家权力只能来自民众。国家依据本宪法的规定通过立法、执行和司法机构行使这一权力。这些机构的活动是受到限制的和独立的,然而又是密切配合的。
巴西宪法规定34:
联邦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独立而又相互协调的。
除本宪法规定的职权外,禁止对上述权力机关的任何一个委以职权;被授权行使职权的三个权力机关的每一个不得行使另一权力机关的职权。
玻利维亚宪法规定35:
主权属于人民;主权不可侵犯也不受约束;主权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行使。三权既独立又协调是治国的基础。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不得集中于同一机构。
多米尼加宪法规定36:
国家政府本质上是公民的、共和政体的、民主的和代议制的。
国家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这三个部门独立行使各自职能,受这些部门委托的人对这些部门负责,不得委任其他方,这些权力只是本宪法和法律所具体规定的权力。
哥伦比亚宪法规定37:
国家权力的各个部门有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国会、政府和法院具有分立的职能,但在实现国家目标方面和谐地合作。
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38:
共和国政府是民众的、代议制的、轮换的和负责任的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独立行使政府权力。任何一方不得授权他方行使其本身的职责。
海地宪法规定39:
公民委托下列三个权力部门行使国家主权。
(一)立法部门;
(二)行政部门;
(三)司法部门。
三权分立是宪法规定的神圣原则。
三权总和构成了文官国家组织本质的基础。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彼此独立,各司其职。
墨西哥宪法规定40:
联邦最高权力在行使时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得将这些权力中的两项或全部集中于一人或一个机构,也不得将立法权赋予一个个人掌管,但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授予联邦行政长官的特殊职权除外。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段规定的情况以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得授予立法和特殊职权。
尼加拉瓜宪法规定41: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选举权之间相互独立并协调配合,只服从国家最高利益和本宪法之规定。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42:
政府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政府的各个分支按照本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权力和范围,各自独立行使其权力和职责。政府各分支的权力不得委托行使,但在执行政府公务时应互相协作。
立法、行政和司法为组成政府的基本权力分支。
危地马拉宪法规定43:
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把主权授予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禁止三个机关间的隶属关系。
大洋洲——
所罗门群岛宪法规定44:
所罗门群岛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根据本宪法设立的立法机构、行政当局和司法部门。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一部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宪法。它的前三条即是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其次是关于州。最后三条很简短,分别是关于宪法的修改、实施及生效程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美国制宪者们基本上是带着三权分立的共识走到了一起。因此,美国宪法一开始就是按三权分立的指导思想设计和制定的,而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后来一些国家的制宪过程中则有过激烈的争议。当赞成三权分立的人终于取得胜利的时候,他们深深体会到把三权分立原则写入宪法是何等的重要。于是我们就看到,在各国宪政园地上,有愈来愈多的三权分立的旗帜高高飘扬,它宣示了人类政治文明渗透力不可抗拒。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字面表述,不讲三权分立,而是讲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唯一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众所周知,人代会却是个并无实权的橡皮图章,国家权力体系与政治权力体系是两码事,真正的政治权力中心在共产党。正如毛泽东所要求的“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转引自1973年9月1日《人民日报》)不仅一府两院,而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要自觉地向党请示、汇报工作,最后由党来决策。所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司法机关,那“最高”二字都是虚的。实际上的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集中在政治权力中心——中共中央。过去讲“一切服从毛主席”是真的;毛泽东千古之后,一切服从党中央、一切服从党的总书记基本上也是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五十多年,如今也大讲依法治国,大讲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然而国家政治权力的构建和运作,却仍然在宪法规定的体制之外进行。这种“上层建筑”一旦发生地震,我们的祖国难免再一次陷入空前浩劫。
人类反封建反独裁的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任何国家都应当分权制衡,而不能高度集权。不能允许有一个至高无上、统率一切、不受其他权力机构制约的权力中心。中国共产党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之后,痛定思痛也早已认识到:“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二十多年过去了,三权分立至今依然是中国一块莫明其妙的禁区。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使用频率最高的口头禅是“与时俱进”。面对三权分立的世界潮流,我们要问——中国何日才能与时俱进?我们期待着,我们时刻准备着,在实行三权分立的那一天,庆祝主权在民,庆祝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真正得以实现。
各国宪法有关主权在民、公民投票、三权分立规定的统计表
项 目 |
分类号 |
情 况 |
国家个数 |
比重 |
主权在民 |
1 |
有规定性条款 |
67 |
61% |
0 |
无规定性条款 |
43 |
39% |
|
总 计 |
110 |
100% |
||
公民投票 |
A |
有规定性条款 |
62 |
56% |
0 |
无规定性条款 |
48 |
44% |
|
总 计 |
110 |
100% |
||
三权分立 |
a |
有规定性条款 |
103 |
94% |
0 |
无规定性条款 |
7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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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11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