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这是较为完备、科学的定义。
    根据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有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据此无法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重要的部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因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决定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有差异,便会导致侵犯社会关系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严重。
    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残忍,使用还是不使用暴力,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影响。
    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    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是偶犯还是累犯,有无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等等。这些情况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考察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会随之变化。同一种行为,在某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允许做。但如果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不仅要看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而且要看到对人们的社会心理所带来的危害。三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人命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这都需要通过仔细调查才能判明。
    (二)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上的体现。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以法律的形式把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也不可能将危害性并不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刑事违法性则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质,而且违反了刑法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反之,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该行为没有触犯刑法,就不能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的规定和附属刑法的规定。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的规定。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共同犯罪等的规定。
    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只讲社会危害性而不看刑事违法性,就会导致罪刑擅断主义。不过,如果只讲刑事违法性而不讲社会危害性,也会掩盖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陷入法律形式主义之中。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刑事违法性与违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既包括刑事违法,也包括治安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经济违法。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规范的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认为构成犯罪;刑事违法与一般违法的区别,实际上是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比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的,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则属于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当然,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由一般违法行为发展而来的。许多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恶性发展而来的。我国现行的许多行政、经济法规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除明确违法行为要承担经济、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见,一般违法行为是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行为如果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自然不应受刑罚处罚。同时,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的评价。不需给予应受刑罚处罚评价的行为,不可能是犯罪。犯罪是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个特征将犯罪与刑罚这两个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也就是从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的联系中来阐明这个现象的特性。应当注意的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并非指一切犯罪都要受到实际的刑罚惩罚。这与刑法中有些情况下定罪免刑并不矛盾。应受刑罚惩罚性,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性质,这是对行为的评价,属于应然的范畴;而定罪免刑是对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是客观事实,属于实然问题;只有但某一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某种从宽的情节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为前提的。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即意味着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谈不上“免除处罚”的问题了。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缺乏此基础,行为不但不会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而且也无需在刑法上作出评价,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由此便不能存在。但如果没有刑事违法性的法定量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衡量的尺度。而如果没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便失去最终的归宿,也难以显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的区别。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犯罪概念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所具有的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离开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就成了空洞和抽象的东西。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的指导下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认定犯罪服务。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犯罪构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这些标准有些规定在刑法总则中,更大量地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认真查明这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就可以准确地把罪与非罪加以区分。(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构成不仅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提供法律依据。而且为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提供了法律标准。一切犯罪虽然都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各种不同的犯罪又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只要掌握了每个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犯罪构成的主要作用是为正确定罪提供法律标准,但定罪是量刑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适当。因此,犯罪构成对正确量刑也有一定的意义。尤其是在加重构成与减轻构成的情况下,正确地运用犯罪构成对于量刑更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