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迁征收律师网《最新房屋、土地征收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实务解析》出版发行

由中国拆迁征收律师网首席专家律师殷清利,历时一年精心编著的全国第一本关于房屋、土地征收疑难案件裁判标准用书,最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为尽量统一房屋、土地征收疑难问题的裁判标准,从房屋征收条例实施至今,殷清利律师一直广泛搜集典型的拆迁、征收案件,并结合自身办理案件的心得与体会,罗列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与补偿等相关方面100个典型问题,总结出100个裁判主旨。在这100例典型问题中引用了100多个典型案件,其中包含案件的裁判过程与实务分析,更为实用的是得出了一定的裁判提示,以指导征收与补偿案件的操作。
这100例典型问题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内容涵盖物权法、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民事诉讼与民事审判、刑法、民商、经济等诸多与征收有关的领域,虽然有些问题目前尚有争议,但作者尽量选取了主流的司法观点。
这100例典型问题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内容涵盖物权法、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民事诉讼与民事审判、刑法、民商、经济等诸多与征收有关的领域,虽然有些问题目前尚有争议,但作者尽量选取了主流的司法观点。
殷清利律师在采访时,表示希望该书能给予征收各方当事人、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以一定帮助。
目前该书在全国新华书店、法律书店均有销售,也可以登录淘宝等网站搜索该书名进行网购。
附序言
“所有权,对占有所有权的人来说具有不可侵犯性。我本人,掌管着大量的军队,但却不能攫取一块土地,因为侵犯一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侵犯一切人的所有权。
——拿破仑
没有私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英国约翰·洛克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
——毛泽东
人民对杀父之仇,容或可忘;但对剥夺财产之怨恨,终生不忘。
——法国让·博丹
……”
这些法律箴言一直书写在我的拆迁征收办案日记本上,由此而生的维权理念也启迪我在办案中去践行。
1991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独特的以规范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为中心的拆迁法律制度完全形成。到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再到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
这近二十年里,条例在统一、规范拆迁行为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与法治进程及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导致大量的拆迁恶性事件发生。不可否认的是拆迁制度仍然存在缺乏宪法依据、拆迁行为的性质与目的依旧不明确、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拆迁补偿项目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行政强制拆迁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缺陷等根本性问题。加之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对民众物权理念的提升,同阶段土地储备市场及城市改造引入商业资本,民众自然对商业资本介入拆迁的正当性提出普遍质疑,商业性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大势所趋。在这期间每发生一次暴力抗拒拆迁的极端事件,都让民众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施加一次无形的力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虽然有些迟延,但其毕竟在我国开创了一个全新而独特的房屋征收时代。首次对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标准进行规定,完成了《物权法》未能完成的巨大使命;其次从“拆迁”至“征收”的表述变化也反映了法治理念的进步;更关键的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一“恶性举措”。还有在补偿中也规定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政府既作为补偿主体,又作为征收决定作出主体,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强烈的行政特性,在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上会稍打折扣。另外征收条例还割裂了征收与建设环节将建设活动与征收活动分开,这样有可能出现房屋征收时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但征收后在征收范围的土地上开展建设活动却是商业开发性质。
目前存在大量的旧城改建项目转而以征收决定方式实施,而政府在征收安置方案大都要求异地产权调换,但对原地如何建设却不愿向被征收人公开,这实际上偏离了征收公共利益的目的。
鉴于征收条例存在的不足,征收条例的条文规定又相对笼统,而各地的房屋征收与评估立法进程尚不统一,有的地方即使制订房屋征收与评估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也基本沿袭征收条例或以前的当地拆迁立法文件。所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管是作为征收双方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还是相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在裁判、审理案件过程中大都会遇到一些征收补偿疑难问题。为尽量统一这些疑难问题的裁判标准,从房屋征收条例实施至今,笔者一直广泛搜集典型的拆迁、征收案件,并结合自身办理案件的心得与体会,罗列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与补偿等相关方面100个典型问题,总结出100个裁判主旨。在这100例典型问题中引用了100多个典型案件,其中包含案件的裁判过程与实务分析,更为实用的是得出了一定的裁判提示,以指导征收与补偿案件的操作。
这100例典型问题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内容涵盖物权法、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民事诉讼与民事审判、刑法、民商、经济等诸多与征收有关的领域,虽然有些问题目前尚有争议,但笔者尽量选取了主流的司法观点。希望该书能给予征收各方当事人、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以一定帮助。因水平所限,纰漏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本书的出版要感谢十力律师事务所贾增军主任及同所律师的指导与建议,另外还要感谢在昼夜写作时我的家人所给予的付出与照料!
第一个十年,拆迁条例从“制定”到“修正”。第二个十年,拆迁条例从“质疑”到“喊停”。征收条例实施后所引领的下一个或下下一个“十年轮回”又会如何?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所有权,对占有所有权的人来说具有不可侵犯性。我本人,掌管着大量的军队,但却不能攫取一块土地,因为侵犯一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侵犯一切人的所有权。
——拿破仑
没有私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英国约翰·洛克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
——毛泽东
人民对杀父之仇,容或可忘;但对剥夺财产之怨恨,终生不忘。
——法国让·博丹
……”
这些法律箴言一直书写在我的拆迁征收办案日记本上,由此而生的维权理念也启迪我在办案中去践行。
1991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独特的以规范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为中心的拆迁法律制度完全形成。到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再到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
这近二十年里,条例在统一、规范拆迁行为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与法治进程及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导致大量的拆迁恶性事件发生。不可否认的是拆迁制度仍然存在缺乏宪法依据、拆迁行为的性质与目的依旧不明确、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拆迁补偿项目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行政强制拆迁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缺陷等根本性问题。加之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对民众物权理念的提升,同阶段土地储备市场及城市改造引入商业资本,民众自然对商业资本介入拆迁的正当性提出普遍质疑,商业性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大势所趋。在这期间每发生一次暴力抗拒拆迁的极端事件,都让民众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施加一次无形的力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虽然有些迟延,但其毕竟在我国开创了一个全新而独特的房屋征收时代。首次对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标准进行规定,完成了《物权法》未能完成的巨大使命;其次从“拆迁”至“征收”的表述变化也反映了法治理念的进步;更关键的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一“恶性举措”。还有在补偿中也规定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政府既作为补偿主体,又作为征收决定作出主体,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强烈的行政特性,在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上会稍打折扣。另外征收条例还割裂了征收与建设环节将建设活动与征收活动分开,这样有可能出现房屋征收时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但征收后在征收范围的土地上开展建设活动却是商业开发性质。
目前存在大量的旧城改建项目转而以征收决定方式实施,而政府在征收安置方案大都要求异地产权调换,但对原地如何建设却不愿向被征收人公开,这实际上偏离了征收公共利益的目的。
鉴于征收条例存在的不足,征收条例的条文规定又相对笼统,而各地的房屋征收与评估立法进程尚不统一,有的地方即使制订房屋征收与评估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也基本沿袭征收条例或以前的当地拆迁立法文件。所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管是作为征收双方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还是相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在裁判、审理案件过程中大都会遇到一些征收补偿疑难问题。为尽量统一这些疑难问题的裁判标准,从房屋征收条例实施至今,笔者一直广泛搜集典型的拆迁、征收案件,并结合自身办理案件的心得与体会,罗列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与补偿等相关方面100个典型问题,总结出100个裁判主旨。在这100例典型问题中引用了100多个典型案件,其中包含案件的裁判过程与实务分析,更为实用的是得出了一定的裁判提示,以指导征收与补偿案件的操作。
这100例典型问题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内容涵盖物权法、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民事诉讼与民事审判、刑法、民商、经济等诸多与征收有关的领域,虽然有些问题目前尚有争议,但笔者尽量选取了主流的司法观点。希望该书能给予征收各方当事人、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以一定帮助。因水平所限,纰漏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本书的出版要感谢十力律师事务所贾增军主任及同所律师的指导与建议,另外还要感谢在昼夜写作时我的家人所给予的付出与照料!
第一个十年,拆迁条例从“制定”到“修正”。第二个十年,拆迁条例从“质疑”到“喊停”。征收条例实施后所引领的下一个或下下一个“十年轮回”又会如何?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中国拆迁征收律师网首席专家律师:殷清利
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0510132403
联系电话:(0)13803109151、(0)13231014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