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精神上甚为疲弱,竟对《易经》产生了较为浓厚的兴趣,奔波途中不得不闲时便翻阅该经及现代数本相应解读书籍,愈觉得花更多时间详研方可知其皮毛,转而从实用性角度思之又以为意义不大。经初期接触,在我看来,若将其中一些泛迷信的东西在认识上加以保留,如能认识到这部经书(不包括解读类书籍)高度概括了人与自然(其中把本人以外的他人也当成自然的组成部分)的关系的话,则显然是有助于每个人去充分探寻与适应自然规则的。不过,随着科学技术及相应条件的日益发展与改进,人们越来越不再遵循自然法则。一些人可能还以此持相反的看法:“你所认为的‘人们越来越不再遵循自然法则’,恰好说明了人们愈来愈掌握了自然法则来为己所用。”这个方面的表现以社会规则1对应技术条件的改进而日益复杂化,对于事物的是、非、善、恶、美、丑的确定及其评判标准不再可以按一般良知与公理原则进行自由心证,而任由强者通过其设定的行政权威(执政者的暴力层级)或法律权威(立法者的公力层级)来强行规定。由此可知,在认识规则方面,人们就如何认识与对待真理这个问题上,敬畏者有敬畏的看法与行为,试验者有试验的看法与行为,交易者有有用或无用的看法与行为。这好比人们对出土佛雕的看法与行为。礼佛者必虔诚礼待,古董研究者必拿捏勘测,文物贩子必交易获利。虽然说随着社会规则日占上风(以第一个强者占据了社会绝对统治地位为标志,自此之后,自然规则的作用日渐式微),自然规则的作用日趋弱化,在精神道德彻底转型为物质道德的社会,以及人们的意识与行为日益走向与传统理念的不同方向的社会,《易经》等国学的意义,已经远不如专制政权社会时期那样重要2。相反,近现代及当代史已经证明了,不仅中国社会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社会的普遍做法;而且,专制独裁的做法,以种种重大的与一般的弊端,也显然只会令这个信息技术手段接轨全球的社会,陷入到更大的负面消耗、贫富不均、黑暗统治、民众智力倒退,以及必然的质疑与暴戾的对抗之中。现阶段,人们对一切事物的评价标准已经转变为首要确定金钱收入的多与少,也就当然对个人是否学习及其是否作为行为的评判标准即已转变为是否有用及其程度如何等方面。不过,这正好说明了民众对强者拟定的知识内容与公共规则,或者说,是民众对世俗权威(含立法权威、行政权威、司法权威、知识权威及其他方面的权威等等)在意识或精神上由消极否定(以双方相互抛弃、各玩各的)走向彻底否定(主动摧毁)。未来,人们必定会选择彼此制约,以规则去扞卫公共(共同)权利、制约公权力和维护私权。其中的中间阶段,不仅有既有暴力统治集团对社会的高压统治与民众各种各样的反抗,也有民众精神生活方面的严重障碍、行为矛盾,以及中国当代社会启蒙思想的崛起3和纷至沓来的相应社会冲突与运动。
不过,本文旨在谈论如何研究中国社会,且只是从规则线索着手,作文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熟悉、适应和运用规则,来加以展开的。
正因为现阶段,人们对一切事物的评价标准已经转变为金钱收入的多与少,对学习与行为的评价标准也就必然转变为是否有用及其程度如何方面。那么,一方面,对那些渴望实现财富的人来说,从合法的角度来看,如果不知道如何适应,以及熟练掌握、应用和交易社会规则的话,若想获得现实的成功,显然如同天方夜谭;另一方面,对那些试图解读、分析现实社会,并找出相应规律,引入系统研究及其它有社会理想的人们来说,如果逃避这一核心问题,则显然是缘木求鱼、本末倒置的。除此之外的期望获得现实成就的人们,行动之初以及整个实现过程中,一定要清楚何谓规则和变动社会中的规则,必须花费非常大的时间与精力去掌握与运用它们。
一、一般规则
何谓一般规则主要是指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性政策文件(在中国一般由中央各个相应的行政部委制定与颁行)等构成的,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法律体系。由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也可以称之为社会的基本规则。行政权凌驾于立法与司法权之上的社会规则体系,则具有极端不稳定性的基本特征,统治者无论处于封建皇权时期,还是处于专制极权时期,都可以随意超然于法外、造法与更法。另外,人们交易公权力,则属于应用潜规则等隐含及附属的具有一定强行效力的规范性权力的活动。
比较而言,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是有利于人们创新衍生的方法与技术的;反之,不稳定或权钱交易程度越高的法律体系,人们就很难做出积极的改善。虽然一个社会的规则体系因社会属性的差别确实存在各种不同的表现,但面对的无论是稳定的或不稳定的规则体系,都构成人们在社会中的客观生产生活的外在环境。这个事实是很难改变的。从如何认识和熟悉社会的规则的角度出发,一般的做法,首先,当然是从熟悉与适用一般规则,也即社会的基本规则,开始着手;然后,再逐步了解与运用特殊规则。
如何熟悉和适用一般规则?人们确保适应民商事与经济行为合法合规,可以通过系统地学习与研究民商与经济法律,并对最高级别或具有依据效力的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如果你不知道如何规避刑事侦查和刑罚的制裁,不能较快掌握融通商业与资本的技巧,无法尽快或较好地熟悉、运用那些能促进提升私人企业在相应市场的竞争能力的一般规则,很难熟练、灵活地运用商业竞争手段,以及创新更高一个层次的竞争策略,人们依然可以通过系统学习现行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部分,和仔细阅读立法机关对刑法的补充规定、修订案,以及最高级别或具有依据效力的检察院、最高法院和公安部的权威司法解释。
仅仅从开展相应工作的角度,越来越繁琐的、分门别类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等法律条文及相关说明与解释(统称为法条),事实上已经成为人们最好的基本工作指南。从学习一门专门技能的角度,阅读、熟悉与灵活运用这些主要的和有关的法条,是一条最经济与务实的策略和积极做法。如果熟练掌握了这些方法,并可以找出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与对应策略,就会形成新的市场竞争与商业行为的方法和技巧,以此获得相应的成功就会容易许多。对于处于相对稳定的规则环境的人们来说,这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随着现实交易活动越来越重要,决定了各个经济要素能否直接转变为个人资本,以及资本的交易规则与充分获利的机会(在规则变动之前绝对利己,规则变动之后创新对应竞争策略)。
一般来说,文字的描述、分析与论述过程是抽象和晦涩的,但工作实践并不困难。作为一名实操人员,甚至可以根据相应的操作指南,一步一步地模仿,然后对应相应机构的提示补足材料,即可完成全部的工作。举例说,有关人员不知道如何进行投融资,他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基本法律规定,然后遵守相应机构的规定,其次是遵守有关的工作流程;他不知道如何管理一家运输企业,他首先就需要熟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然后在熟悉运输产品的特征的了解相关运输管理规程,再深入掌握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最后是适应和修正本企业的服务工序及相关管理流程……当然,如果有关人员的职位尚未抵达一个部门或一个公司顶点,那他则需要遵循前述相反的工序方向,尽可能的深入掌握相关工作岗位负责某个环节的具体规则,并对各个细节的有关规定了如指掌,做到熟练操作和减低差错率,且因此指导个人的创造性工作。
在对应社会的一般规则方面,另外有一点需要了解。也即现实中存在一个明显不需要特定个人特别对待的易于适应规则的表现。比如,现实中利用亲友关系直接进入某个体系或机构的人,以及顺应教育考试规则顺利获得相应专业技能及高级别学历的人,他们比其他人更容易和更快捷地适应与运用人事规则,在世俗社会取得时间与机会方面的优势。
简要注释:
1 社会规则,既有道德的,也有习惯的,更多是成文的以及强者任意拟定的明示的或潜在的。
2 如曾仕强所论观点代表了传统儒学对易经的解读。笔者以为这些恰恰形成了传统中国人的人格与精神生活。如,君王或上级就是“变”与“诈”的和属下的天然从属性,以及一般社会中人们之间“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处世术。这些恰恰是反映了封建残余通过传统文化对现代社会的思想残害,也充分表现了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在中国的艰难与曲折。故而,基于有“主”必有其“奴”以及有“奴”必有其“主”的特殊环境,以及民主社会的建立与形成并非首先基于每个公民的文化基础及其水平高低,由于不是民主政治不容于中国社会,相反是专制政治不容于每个人的权利的自由扩张,可见,在一个对世俗权力与金钱宽衣解带的社会,导入民主生活最大的障碍其实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人格、思想观念与私人行为。一般来说,主可以不忠,奴必须无时不忠。也就实际上说明了,中国人是没有谁是称其为忠的。因此才有所谓“大忠”与“小忠”的区别和狡辩。正因为这样的社会人格与行为,应该作为规则主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历来不被中国人所推崇与信赖,并且一般只写在纸上作为奴役无权无势者的工具,世俗权威想拿起来用就用,想随意践踏则无所顾忌。这当然说明了中国历来的法律,其实都是可有不能无,但一定是没有信用及不可信的。民主社会的民众表现是什么样的?一般来说,民众天然(有权且有义务)地且愿意关注、参与与表决与社会发展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且公权力确保和保护民众的关注、参与与表决等活动。
3 通过对历史与各种思想史的比较,笔者以为,中国当代社会启蒙思想的形成只能由生活在中国当代的某些人物(主要在特定体制外人物或体制内彻底叛逆者)形成。
研究中国社会的规则线索
评论
编辑推荐
2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