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如何确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却是一项基础性的和根本性的工作。
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此次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大致可以表述为“提低、扩中、限高”。所谓“提低”,是要尽快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中”,就是要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使其在全部人口中占主导地位。应该说,这两点都没有问题,而且十分必要。但“限高”这个提法,却似乎有些不妥,值得商榷。
实际上,根据大多数在收入分配领域内颇有建树的经济学家测算,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首要因素乃城乡因素,即城乡差距占到全部收入差距的40%以上,其次是个人禀赋、市场垄断等其他因素。
然而,将板子打在所谓“高收入阶层”上面,无疑有“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之嫌。
客观地讲,在当前中国的高收入群体中,确实有一批“害群之马”,他们凭借财富的力量,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大搞“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少数人凭借非法手段获取的巨额财富,成为老百姓产生“仇富”心态的导火索。
但对待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绝不能采取以偏概全的方式。因少部分人的违法乱纪而否定合法富裕起来的群体,是一种短视而且有害的行为。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富裕群体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2010年美国百万美元身价以上的富翁已达310万个,1000个人中有10.1个;瑞士虽然总人数排名第八,但是在1000人中,却有31个人是百万富翁。中国的百万富翁人数为53.45万,紧随美国、日本和德国,排在第四位,但是中国百万富豪的数量仅为千分之0.4。
不仅如此,采取盲目的“限高”政策,还将引发富豪们大规模地逃离中国。事实上,这种现象已经发生了。根据《2012胡润财富报告》的调查,中国有16%的富豪目前已移民或者在申请中,还有44%的富豪考虑移民。富豪移民不仅是企业家人才的巨大损失,还引发资本大规模外流。
因此,中国现阶段简单粗暴地“杀富济贫”并不可取。
但笔者并不否认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高”。这意味着,我们仍需重申“勤劳致富”的理念,对待合法富裕起来的阶层,更多地采取税收调节的手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当然,对于那些依靠不法手段暴富起来的富豪,则应该运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坚决地打击,尽快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合法致富的制度环境。
收入分配改革不能简单“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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