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营绿化隔离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20043月,张女士在朝阳区南磨房乡世纪东方嘉园楼盘取得绿化隔离带地区新村建设拆迁安置房一套购买权,后张女士与王先生达成协议,张女士将该房屋购买权转让给王先生,转让费 4万元且购房款由王先生支付。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支付给张女士房款及转让费,张女士将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交给了王先生。随后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并装修。20088月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产权证,王先生多次要求张女士协助办理房产证,以便办理后期的过户手续,但均遭到张女士拒绝。无奈,王先生想到唯有用法律方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慕名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邬锦梅律师,经咨询并委托邬律师后,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张女士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

庭审现场:

本案由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立案审理。庭审中,张女士辩称:双方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系无效合同,因为1.涉案房屋从购买之日至今尚未取得产权证,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不得转让,此系法律强制性规定;2.涉案房屋是农民回迁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3.涉案房屋系我婆婆名下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所得,我擅自处分行为应属无效;4.即使诉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根据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亦有严格程序规定,双方签订协议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流通程序,亦属无效。

同时张女士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王先生返还房子。

针对对方的答辩及反诉,邬锦梅律师组织团队翻阅大量法律、法规,收集了大量证据: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诉争房屋的性质是属于经济适用房还是绿化隔离带拆迁安置房、还是农民回迁房;该房是否能办理产权证;目前是否具备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证据。本案在王四营法庭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经过多轮唇枪舌战,递交过多份书面材料。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购房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张女士虽主张涉案房屋为案外人所有,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案外人对于张女士购买涉案房屋之行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张女士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之约定,王先生已履行支付房款及转让费之义务,张女士应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诉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议继续履行条件已成就,故双方应当予以履行。故本院对王先生要求张女士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之义务,协助其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世纪东方嘉园房屋登记及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张女士反诉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及王先生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回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还指出,这套房子是绿化隔离带回迁房,虽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但不属于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

(本文作者: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3391595391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