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第一案”七年悬而未决,财政部败诉“于法有据”“理所当然”
文/金宁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认为,招标主体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同时发现此次招标活动中还存在诸多其他问题,如:采购主体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写明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等内容;评标专家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信息不透明,采购主体只公示中标结果而没有公开评标专家名录及详细情况,以致其无法进行有效质疑等。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随即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了书面质疑,在此期间还多次以电话及书面的形式要求采购主体就其质疑内容给予明确的解释与合理的说明。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随后的判决中支持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诉讼请求。然而,财政部却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是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起诉。
财政部认为,在其收到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后,通过调查得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编号GXTC—0404038的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是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简称发改委)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医疗救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属于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财政部于
总而言之,财政部的上诉观点是,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GXTC-0404038号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及结果不满意而提出的投诉,应由发改委依法处理。其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移交发改委处理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避免了两部门重复处理,已经是履行了职责。
但是当时,《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并明确规定了财政部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也就是说,无论财政部对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做出怎样的处理,都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换句话,虽然财政部自认为对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做出了合法合理的处理,但其对北京沃尔公司“未予理睬”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
案件一审审理时,在财政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甚至还有一份明显不符合证据形式的无发文机关及文号,且内容不全的名称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要职责处级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书面材料。一审北京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予以采纳。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以政部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财政部的上诉未予支持。
从2005年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提起诉讼,到前几日案件终于以财政部的败诉告终。争议本身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而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打赢这场官司却用了整整七年,其艰难可以想见。期间充满了种种刁难,诉讼过程举步维艰。
彼时,国家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与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但是,两部法律并不成熟,存在一定的疏漏,彼此的内容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例如在招标采购程序、评标专家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等。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的案件,是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后第一起受该法指导审理的案件,也因为被告的特殊身份,受到了政府、社会以及来自媒体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多年来,案件几度淡出又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但是社会各界始终没有放弃对它的关注,因为大家想了解《政府采购法》是如何指导案件审理的,也好奇这场民告官的案件最终会得到怎样的结果。
七年诉累,案件进行的同时,国家的法治也在发展。就在几天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了财政部的败诉。接到这一消息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律师谷辽海激动之情溢于言表,因为这不仅是他个人的成功,也是其委托人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胜利,更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七年的付出得到了回报,“政府采购第一案”以这样的方式结束,对于当事人、参与律师、审判法院,甚至国家和社会都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