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


 法律求助

  菏泽市两级法院被一群闹访人给“绑架”,黄俊梅个人财产被菏泽市两级法院“和谐”给闹访人!!

 我叫黄俊梅,女,197037日出生住鄄城县董口镇军屯回民行政村自从2010年10月份开始我一直饱受着地狱般的煎熬!我合法竞拍所得房屋无缘无故被牡丹区法院错误查封,严重侵害了我个人财产利益,对此,我向牡丹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查封,确认拍卖所得房屋所有权归我。没想到菏泽两级法院黑暗到了极点!给我提前挖好了无数个不可告人的陷阱,菏泽市两级法院、牡丹区政府、开发商、和原皮革厂老板、以及所谓的欠款人相互勾结,想让我冤死......

   事实真相

1999527日,菏泽市恒利皮革厂以房地产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市牡丹区支行借款9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贷款,该支行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菏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后该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菏中法执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恒利皮革厂所有的位于菏兰公路北侧的七处房地产,以评估价592178.97元人民币,抵偿农行牡丹支行(2002)菏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等额债权。证明菏泽市恒利皮革厂已经消灭

2007年农行牡丹支行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转让上述房产,20071214日,黄俊梅与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了该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拍卖成交后我交齐了70万元的拍卖款,农业银行收到了拍卖款。我还向拍卖公司支付了3.5万元的拍卖佣金,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拍卖完全是合法有效。我参与竞买这是客观事实不容扭曲足以认定恒利皮革厂与此房产无关!

、 20101027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牡执字第77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涉案房地产,我提出异议被驳回,并告知我按法律规定,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本属于我个人财产牡丹区法院从中逼迫我和那些和我无关的债务人打官司

四、自2010年的10月份开始直到201111月份至今,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菏泽市两级法院来回推诿,经过了三次复议两次判决,始终不能把我的财产确权给我。致使我的财产的实体权利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

 、 20111128我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该案再审,并于2012514日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六、2012620号牡丹区人民法院收到该裁定,表明菏泽法院已经无权再对该房产及该房产变现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处分。菏泽市法院应该无条件停止执行是菏泽市法院拒不执行该裁定。2012713菏泽法院把该处房产拆迁补偿款950万元强制执行给菏泽恒利皮革厂了,显然隐藏着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

涉案房产消灭十年死而又复生!。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个标的物做出两个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显然是自相矛盾!

菏泽市两级法院做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胆大妄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片面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掌握着人民给予的权利不仅不为人民办事,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枉法裁判!明显偏袒对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公正司法,拿我个人财产充当和事佬侵害我个人的财产利益。     菏泽市两级法院严重违法的行为致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空洞的口号! 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这是国家倡导的法治社会吗?这样做就能平息社会矛盾吗?谁来监督法院审判?人民法院何时能还我一个公道,人民法院能不能依法秉公办案!

     希望各大媒体介入关注此事!请社会舆论给予监督法院依法秉公办案!主持公道!还我财产! 

      反应人:黄俊梅 :18653007688
                        2012128法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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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真相

1999527日,菏泽市恒利皮革厂以房地产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菏泽市牡丹区支行借款9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贷款,该支行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菏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后该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菏中法执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恒利皮革厂所有的位于菏兰公路北侧的七处房地产,以评估价592178.97元人民币,抵偿农行牡丹支行(2002)菏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等额债权。证明菏泽市恒利皮革厂已经消灭

2007年农行牡丹支行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转让上述房产,20071214日,黄俊梅与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了该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拍卖成交后我交齐了70万元的拍卖款,农业银行收到了拍卖款。我还向拍卖公司支付了3.5万元的拍卖佣金,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拍卖完全是合法有效。我参与竞买这是客观事实不容扭曲足以认定恒利皮革厂与此房产无关!

、 20101027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牡执字第77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涉案房地产,我提出异议被驳回,并告知我按法律规定,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本属于我个人财产牡丹区法院从中逼迫我和那些和我无关的债务人打官司

四、自2010年的10月份开始直到201111月份至今,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菏泽市两级法院来回推诿,经过了三次复议两次判决,始终不能把我的财产确权给我。致使我的财产的实体权利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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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2620号牡丹区人民法院收到该裁定,表明菏泽法院已经无权再对该房产及该房产变现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处分。菏泽市法院应该无条件停止执行是菏泽市法院拒不执行该裁定。2012713菏泽法院把该处房产拆迁补偿款950万元强制执行给菏泽恒利皮革厂了,显然隐藏着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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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2010年的10月份开始直到201111月份至今,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菏泽市两级法院来回推诿,经过了三次复议两次判决,始终不能把我的财产确权给我。致使我的财产的实体权利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

 、 20111128我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该案再审,并于2012514日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内容为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六、2012620号牡丹区人民法院收到该裁定,表明菏泽法院已经无权再对该房产及该房产变现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处分。菏泽市法院应该无条件停止执行是菏泽市法院拒不执行该裁定。2012713菏泽法院把该处房产拆迁补偿款950万元强制执行给菏泽恒利皮革厂了,显然隐藏着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

涉案房产消灭十年死而又复生!。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个标的物做出两个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显然是自相矛盾!

菏泽市两级法院做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胆大妄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片面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掌握着人民给予的权利不仅不为人民办事,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枉法裁判!明显偏袒对方当事人,没有做到公正司法,拿我个人财产充当和事佬侵害我个人的财产利益。     菏泽市两级法院严重违法的行为致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空洞的口号! 这种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这是国家倡导的法治社会吗?这样做就能平息社会矛盾吗?谁来监督法院审判?人民法院何时能还我一个公道,人民法院能不能依法秉公办案!

     希望各大媒体介入关注此事!请社会舆论给予监督法院依法秉公办案!主持公道!还我财产! 

      反应人:黄俊梅 :18653007688
                        20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