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财产权属于“天赋人权”


洛克:财产权属于“天赋人权”
 
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传统上认为人所应享有的三大自然权利。这种学说首先来自于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约翰·洛克的论述。
首先,介绍一下这位伟大的哲学家和政论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1028)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后来,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进一步阐释为人之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有三:第一是为生命,第二是为个人自由,第三则为财产)。早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自然法统治一切,人们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洛克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而“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相应地,“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
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他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种,认为行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他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分割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因此尊重产权就是尊重人的理性和尊重人本身。
人皆受自然法之支配,所以均享有完全的自由以及毫不受限制地享有各种之权利。所谓享有完全的自由,即意味着人皆得本其自己之意志以作种种之活动,与处分其自己之财产,而丝毫不必顾及他人之意思。所谓毫不受限制地享有各种之权利,即意味着人皆享有生命、自由与财产之权利,而丝毫不受他人之侵犯。
而作为个人来讲,它首先是一个生物的存在,亦即作为一个生物上的生命体。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当你千真万确地夺去了我赖以谋生的手段时,你不是在夺去我的生命吗?因此,可以说,财产权是生命权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