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消息称,政府正在酝酿对汽车征收排污费,这一政策很可能先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作为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国。消息一经流出,便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虽然也有支持者坚信汽车排污费的征收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但是更多的反对声音似乎在告诉我们,在近期宏观经济形势并不理想、民营经济面临生存困境的时期,汽车排污费的征收不仅会触动公众已经极其脆弱的神经,而且还在税费征收的法律程序上,难以服众。
征收排污费应引入行政听证程序
税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合法“剥夺”,因此必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即由立法机关来制定税收方面的法律。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就要求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立法机关的法律作为前提,政府部门就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如果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则很容易侵犯到纳税人的权利。而收费,则是一种政府向特定公共服务的相对人收取对价给付,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行为。这次酝酿向汽车排污征收的,恰恰是“费”而不是“税”,这就使得在这一汽车排污费的征收过程中应该适时地引入行政听证程序,使行政立法主体有机会在众多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推进理性立法,增强这一行政收费的合法性基础。
听证,在英美称“hearing”,在日本称“听闻”,而在德国被叫做“听审”,虽然叫法不同,但所表达的核心意思,都是行政立法机关在作出相应决策时,应该给予公众一个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并能够适当地反映在最终的决策中。由于政府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在进行行政决策时的失误在所难免,而行政听证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领域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一制度涵盖通知、听证及理由之陈述等内容,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是行政机关在对公民个人权利、财产作出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意见,给他们充分陈述自己立场和观点的机会,并使行政相对人清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这一制度安排,是行政立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在近代以前,公民参与行政不被看作一种权利,而是政府的一种恩赐。国外的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主要各国都面临着行政权不断膨胀的局面,为了避免这可能引发的行政权滥用所造成的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于是欧美各国纷纷将听证制度从司法领域移植到了行政领域。比如在美国,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其效力高于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行政法上的程序规则必须符合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这也就是说,在美国,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履行其在宪法上的义务,而对于公民来说,则是行使其在宪法上的权利。
事实上,在西方很多国家的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时大多会采用通信、舆论评论、口头评论、会议评论等公众参与方式听取意见。而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甚至还规定必须根据行政听证后的记录案卷制定的规章适用正式听证程序。虽然这一做法经常被指责妨碍了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中的自由裁量权,但却凸显了其对于公众听证意见的高度重视。
增进沟通与互信增加行政立法的透明度
再回到汽车排污费的话题上,如果能够多听听民间的声音就会发现,我国目前的汽车消费者所承受的税费实在已经太重,从购买到使用依次就有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车船使用税和其他多项收费。而就环境保护而言,目前实行的燃油附加税、车船税都有着环境保护的作用,燃油税可以抑制人们使用汽油,车船税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的管理,合理使用车船,从而减少大气污染。在这个意义上,汽车排污费的开征,就必须避免重复征税收费的可能。
就国外经验而言,发达国家对于汽车尾气污染的控制和治理主要集中在通过征收燃油税来解决。比如在加拿大,全国10个省和3个区的燃油税税负平均约占了当地油价的30%,但与此同时,加拿大各省区均不收取路桥及入城费,其国内绝大部分一般公路和高速公路都是免费使用的。而且,加拿大政府还会从燃油税税收收入里,专门拨出一部分,补充全民医疗保险、教育和老年人保障等项目的财政支出。在这个意义上,即使通过听证程序可以征收汽车排污费,也要让汽车排污费征收之后的使用去向有一个明确的说明,真正将这部分政府的税费收入使用在公共服务支出上。
其实,我们曾经有过对于税费征收采取听证程序的良好先例。2005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经联合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在整个立法期间,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回应媒体与民意,多次解释政策出台的前因后果,公布政策调整方向,实现了一次决策部门与民意之间的良好互动。
而对于这次的汽车排污费的征收,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我们似乎正在形成一种潜规则,即每当经济形势不好税收下降的时候,政府的各项征费乃至税收预征就自动上升,中国政府的各部门和许多行政性事业单位,甚至低到乡镇政府,发个文件就可以收费。由于近来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财政收入进入低增长时代,财政紧日子正在到来。与此同时,随着很多地方土地财政能力的逐步丧失,如何完成税收征收任务指标,缓解地方的财政减收压力,已经成为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难题,此时各地的非税收入在今年逐渐成为了地方财政的新支撑。在这个当口开征汽车排污费,如果不能明确这些税费的使用去向,很难让人不与解决地方政府财政紧张的问题联系在一起。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建立在广大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基础上的,而当代中国社会已经分化为利益、主张各不相同的人群,不同的人群会有不同的利益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探寻并遵循民意,是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这次酝酿开征的汽车排污费,毫无疑问是一件牵扯到千家万户经济利益的大事,需要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很明显,政府不能独自说了算。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英国的这句古老的箴言,似乎在告诉我们,通过财税立法的听证程序,增加行政立法的透明度,增进社会各利益阶层的沟通与互信,不仅将推进我国税收法治的民主化进程,而且还将更有利于相关政策的执行与落实。
征收汽车排污费,别忘了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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