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落败政府采购致监管模式转变
作者:赵 阳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据统计,我国政府采购每年涉及数万亿的金额。在这样利益巨大、影响力也极大的采购活动中,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督采购过程的公平合法,避免“暗箱操作”的发生。
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之中,2003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这个法案不仅推动了我国有关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进步,也让整个政府采购体系产生了变化,对政府的工作模式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该法案施行之后的第一例状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案件,也就是有”政府采购第一案“之称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不作为案,就充分反映了这种巨大的冲击和改变。“政府采购第一案”同时也反映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之间的冲突。
在历时七年风风雨雨的“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财政部主要援引的法律是《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而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依据的则是《政府采购法》,最终,财政部败诉。
早在2006年,财政部第一次败诉的时候,就引起了各界人士热烈的讨论。由于怀疑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流标公司之一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像财政部递交书面投诉,然而财政部没有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因此北京沃尔公司以其“不作为”为由把财政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沃尔公司胜诉,一个公司状告财政部这件事本事已经具有太多谈资,而一审财政部还败诉了!
财政部称:“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
确实,这不仅仅是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和财政部之争,还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较量,以及部委之间有关政府采购主管权力方面的利益博弈,甚至会影响中国整个政府采购体系的平衡。
对于这一判决,财政部选择了继续上诉,于是,原被告交换位置,第一采购案就这样又将经历几年的审判。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财政部败诉。
中标公司疑点重重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2004年,北京现代沃尔参与了投标,最终流标。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之所以怀疑这次中标有暗箱操作的成分,是因为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低的,而两次都中标的公司的投标价格则是最高的。据该案北京现代沃尔的代理律师谷辽海的分析,“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最高,为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就是1000万余元。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让人感到疑惑。”
同时,中标公司不但价格很高,资历也不如现代沃尔公司,投标时,中标公司成立连一年都不到,这样的结果不得不让人疑惑,到底中标公司是凭借哪一方面的优势中标的?
面对质疑,财政部把皮球踢给发改委
在巨大的疑惑之下,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向财政部提出了书面质疑。而财政部并没有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之内向北京现代沃尔答复,因此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财政部未履行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职责、未对其投诉事项予以处理和答复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财政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财政部的主要论点在于,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所投诉的采购项目属于国家医疗救治项目,此项目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属于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且等到发改委处理后,将结果抄送财政部。就这样把对此投诉处理的责任推给了发改委。并且,财政部未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而是之后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
律师,旧的工作模式理应被打破
终审判决书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财政部未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该投诉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予以回复,应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代理人谷辽海律师庭后介绍说:“我们的投诉就涉及发改委,如果再由发改委受理投诉,还有什么意义呢?”谷律师认为,这种工作模式理应被打破,一审判决应该维持。
无论是财政部没有作出书面答复的做法还是之后在法庭中的辩论,财政部所依据的法律是比较旧的《招投标法》。而自从政府采购法出台,整个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其实是更加完善的。虽然对于财政部来说,这是一种巨大的改变,但是即使作为财政部也应该通过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来适应新的法律,为政府采购的整个体系的公平公正提供保障,否则只有像这样坐上被告席并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