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变相公款旅游”被免职之后的反思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局长何旅华借考察之名、变相公款旅游,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2月24日经龙岗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何旅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司法局局长职务。(2012年2月2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转自《南方日报》)
据网友爆料称,由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长带队组成的24人考察团于去年9月19日前往上海、苏州、杭州等三地公款旅游5天14万堪称天堂豪游,终于以该司法局长的被免职而暂告一段落。并且龙岗区委、区政府要求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并欢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继续对龙岗区的工作进行监督。这本该应该是值得庆喜的一件事情,但笔者依然觉得我们应该很好反思。
如果不是网民的举报会怎样?众所周知,公款旅游,变相公款旅游,是明令禁止的。但是,每到旅游景点,眼见如云的旅游大军中,又有多少真正是个人掏腰包出来旅游的呢?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动不动就以各种借口、各样形式举家带口或组团外出公款旅游,甚至“豪华游”。当然,几乎如出一辙的是,外出考察、培训、学习、交流,常常显得冠冕堂皇。而实际上,还是公款旅游福利。甚至还有一些官员心甘情愿地接受别人的“旅游贿赂”。这些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公开的秘密。试想如果不是网络爆料、网民举报,这位“好心”带队公款旅游的司法局长,说不定不会受到任何牵连。因此,问责了一个公款旅游的局长,真的就能遏制住大家司空见惯但又明显违规违纪的“变相公款旅游”吗?
免职之后会不会复出再任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也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因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而丢官罢爵的绝非仅此司法局长一人。但是,我们屡屡发现一些被问责的官员在被免职后不久,便会继续复出又被任用,如此轻描淡写的问责,看似很严厉,其实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对官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非常有限,甚至还会让一些犯事的官员胆子更大。而且既然这次公款旅游事实已经基本查明,而且性质、影响均非常恶劣,那为何不见相关的其他责任人受到惩罚和问责呢?如果是这次外出旅游是经过组织上批准的,那批准者是否也该承担相关责任?我们不需要隔靴搔痒式的问责,而需要真正严厉严肃严格的问责。
减少“三公”经费如何落实?严格控减“三公”经费支出,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一贯要求,相关的文件规定也很多。但是,“三公”经费年年减、岁岁压,但各地各部门的“三公”经费支出依然居高不下。相关的规章制度,似乎成了软皮糖,并没有产生多大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还是源于一些官员头脑中固有的官本位思想,很多官员认为,公家的钱不花白不花,花了也白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有钱不花,笨蛋傻瓜。另一方面,就是我们的有关制度执行不够到位、不够严厉,缺乏执行力,存在大而化之、简单行事的倾向。就拿公款旅游来说,明明是不可为的,但依然有人故意而为之,一方面是一些官员根本不以为然,另一方面就是制度执行不刚不硬不严。因此,在坚决破除官员官本位思想的基础上,在制度的执行上,必须到位、到边、到底,同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严格遵守。再者,要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要坚决依法处理,绝不含糊、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以强执行推进硬落实。
治党必先治吏,治吏务必从严。无论是平时的教育管理,还是违纪违规的问责处置,都必须立足于严、着眼于狠。否则,即便免职,也未必能保证不再有类似案例的发生。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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