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非营利的老年服务与家庭照料结合起来


  对于正在加速的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有一个基本判断是,就是在本世纪第一个100年中,即使在资金保障方面能够做到“覆盖全民”但中国仍然有将近70%的老年人的消费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可以说,中国的老年“服务需求”很大,但“有效需求”不足。如果想靠“市场”来解决未来80多年中中国的老年服务问题,几乎不可能。

  靠市场不行,那就得靠政府,靠社会组织。按照国际上的流行趋势,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方面须得有个分工,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斯特洛姆的说法,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按中文的习惯表达,可以说政府是负有公共服务责任并提供资源的管理者,社会组织是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一般而言,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应该是“非营利”的。但这一点在中国实施起来似乎有点困难:因为在相关的政府机构和高层官员看来,“非营利”不可信,老年服务的“十二五”规划中就没有采用这个概念。另一方面,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又必须要通过政府的政策优惠、直接拨款或购买服务,通过社会捐款,以及通过接受服务的人按成本付费等多元化的筹资方式给予支持,才能生存和发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前面说的“需求”变成“有效需求”。如果得不到政府和社会充分的支持,完全靠接受服务者付费,其结果:要么变成营利性的市场服务,要么就不可持续。

  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费孝通先生称其为“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近年来的社会调查显示,中国人习惯的求助顺序是:家人—亲友—社区—单位—政府—社会。排在前两位的“家人”和“亲友”,在中国人看来是最靠谱的。事实上也是这样,上个世纪90年代应对“下岗失业”,其实作用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差序结构”的个人支持网络,然后才是低保等社会政策。

  中国人未来80多年面对的“白发浪潮”,可能也要充分发挥家庭的功能,但这不是靠道德说教就能生效的。社会政策的支持可以与家庭结合起来,能否设想,在老人生活上还能自理或半自理时,让45岁以上的中年人以及“低龄老人”去照顾“高龄老人”,而由政府向他们发“社会工资”。在老人丧失自理能力时,则在政府和社会的资金支持下,到老年服务机构安度余生。

  这样的政策构思,还要考虑养老服务的专业化:照顾责任承担者须和社区签订协议,社区的社工机构,负责对家庭照料进行评估。同时,对家庭中的照顾承担者,由养老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形成一种在纵向的社会组织和横向的社区组织构成的网络支持下的,由政府提供包括“社会工资”在内的必要资源的“新型家庭养老服务网络”。对中国社会而言,这应该是成本最低、最合乎民情国情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