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迁征收律师网: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决定案“尘埃落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周年回忆录
【引言篇】
透视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决定案,感悟新征收条例实施之困!
“新瓶装旧酒”的违法征收决定为何难被撤销?
原本应在中院一审管辖的案件,为何难逃基层法院的围城?
征收决定违法错误达70余处,为何两审法院故作视而不见?
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再审、提请抗诉之路何时曙光乍现?
诉讼的被征收人最终达成协议,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这注定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日子。官方及媒体普遍对它的出台拍手称快,赞扬声不绝于耳。但对于专业拆迁征收律师来讲,除规定不得行政强制拆迁外,根本不敢有丝许的亢奋与激动。作为中国知名拆迁征收专业律师的殷清利,通过代理诸多房屋征收案件,特别是对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决定案的全程跟踪,有了对新征收条例实施的深刻解读,征收条例的相对宽泛规定竟成维权“黑洞”。

【正文篇】
【“落寞”的旧城拆迁】
提起河北省邢台市的新亚购物中心,老邢台人一定非常熟知。这是邢台市的绝对中心区域,在购物中心的南侧有十栋家属楼。虽然这里的家属楼建设年限久远,但经过几次的房屋修缮与外观整治,红色的砖瓦彰显时代的变迁,生活在这里的民众曾经是如此的惬意与轻松。
2010年7月份,这里便流转开始拆迁的讯息。随后陆续有一些民众因为一些不所人知的原因签订协议走人。至2011年1月份,这里居民共计163户绝大部分签订协议离开。而另外未签订协议的居民近20多户,因为桥西区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供不出此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而选择了坚守房屋。
后来的诉讼印证了20多户被拆迁人的怀疑,到目前为止他们在拆迁时期此处有无拆迁许可证未获得一个准确的答复。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这对于此处的被拆迁人而言,又燃起了他们维权的希望。他们身份上开始由原来的被拆迁人改成现在的被征收人,而新征收时代也必将代替那个“落寞”的拆迁时代。
【“早产”的征收决定】
居民缘于新征收条例的希望,官方一时感到不知所措。到底是按拆迁继续下去,还是搞征收实验?最终官方选择了后者。经后来了解,也许系真的没有拆迁许可证无奈所迫吧!
2011年3月14日,数份硕大的公告张贴在家属楼的四周。坚守的被征收人近距离观看得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了邢西政决字(2011)第1号《关于购物中心南旧城区片房屋征收决定》。这直接宣告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决定的出炉。
法律出版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释义与案例指导》第268页写道:“至于公布之日施行,确实难度较大,新(征收)条例施行两个月以来,全国尚无一例依据新条例做出的征收决定,即可证明。”这本书写的内容并不完全属实,因为本案的房屋征收决定系在新条例实施两个月内做出的,这也使本案成就了“中国房屋征收决定第一案”的美名!
该征收范围的一名被征收人形象地比喻了房屋征收决定第一案的早产,那就是“新瓶装旧酒”。代理律师为说明房屋征收决定脱胎于“拆迁”,便在五页的房屋征收决定上找到了“拆迁”字眼共计39处。
【“变味”的诉讼管辖】
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即已做出,张女士等19名被征收人并未选择立即启动救济程序。他们于2011年5月30日才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征收决定行政诉讼。理由很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对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但收到行政诉讼材料的邢台中院行政庭庭长,开始却执意认为被征收人应先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区法院认为不适宜受理方可报中院提定其他区县法院管辖,在说明最高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后,其不作解释,转而立案没有了音讯。
被征收人在案件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无法立案,情绪变得紧张起来,代理律师多次做工作,不立案从新征收条例的角度征收人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希望被征收人再等一等。这时中院行政庭长回复让被征收人书写异地审理申请,欲将此案指定其他区县审理。在这个问题上,被征收人的情绪战胜了理智,他们书写了申请,随后邢台中院作出行政裁定指定沙河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在当时被征收人的心态就是认为立案总比不立案好。后来的情况变化证明实则不然。
【“左倾”的一审判决】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决定沙河市人民法院为全国优秀法院。19名被征收人的征收决定案指定沙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曾让被征收人打赢征收决定诉讼的信心倍增。
立案后至审判前,一切都在看似极为公平的氛围中进行。2011年8月2日,沙河市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多名市民及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该院也认为此案系新征收条例实施以来受理的第一例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案。另鉴于原告人数众多且案情复杂,沙河法院组成了以主管副院长赵社国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沙河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姚振忠和多名党组成员旁听案件审理。沙河市人民法院还在其官方网站上做了专门报道。
在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殷清利从房屋征收法律体系着手,系统发表了近50条代理意见。这些意见涉及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不确定、违反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要点、不符合征收条例意见汇总、不符合征收条例四规划与一计划的规定、不符合征收符合关于征收其他规定等。对此被告代理律师仅认为原来已经实施拆迁、相关程序合法等为由答辩。
2011年8月22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结果驳回原告起诉,但该判决在案件管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适用程序等诸多方面违法,更令人不解与无言的是,一审判决根本对原告及代理人50多条意见没有做任何载明与解释。
【“急促”的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做出后,已经有两名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选择了撤回起诉。17名被征收人于2011年9月1日向邢台中院提起上诉。9月底邢台中院开庭审理本案,鉴于原来指定管辖的公正审判被打上问号。这次的庭审被征收人及代理律师准备据理力争,庭审开始被征收人便就审判长(邢台中院行政庭庭长)提出了回避申请,原因此次上诉时第一项就是案件管辖及指定行政裁定错误,而本次庭审审判长就是原来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的制作人员。而对于这一回避,合议庭休庭半个小时后告知驳回回避申请,不给被征收人讲明系何种理由。
之后征收人再次当庭对驳回回避申请申请复议,开始审判长说没有规定复议的权利,后代理律师指明法条后,审判长象征性出去五分钟回来后说明驳回复议,在要求说明理由时,审判长同样回复没有理由。
就象本案庭审回避的戏剧性一样,邢台中院于2011年9月29日经邢台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2011)邢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结果与一审判决如出一辙,更是在违法判决基础上增加了几分滑稽。
【“无奈”的补偿救济】
就在房屋征收决定于2011年5月30日开始寻求行政诉讼救济的同时,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已经在此之前针对19名被征收人作出了21份《关于购物中心南区片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对这些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以桥西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31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起撤销之行政复议。
开始邢台市人民政府收悉行政复议申请及材料,并加盖审核章,并声称已经立案受理,不用作出书面立案通知。后来其又通知被征收人将材料拿走,且表示这个案件办理有难处,里外不得好。
被征收人害怕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超过,便于2011年8月4日(征收决定案一审判决之前)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补偿决定行政诉讼。而这一次被征收人的补偿决定案已一次落入沙河市人民法院的管辖围城。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在2011年10月13日庭审,而这一次庭审没有征收决定案一审时的繁华局面,而主持此次庭审的换成了沙河法院的行政庭庭长。
也是从补偿决定案一审庭审开始,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选择撤回征收补偿诉讼及征收决定案申诉。经代理人了解,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在每平方米10000元左右,这相对于补偿方案制定的每平方米3300元已经相当可观了。维权还在继续,只不过仅有6名被征收人毅然站在维权第一线。
【“渐近”的强制执行】
在律师的预料之内,沙河市人民法院对于6名被征收人的补偿决定案,仍然是驳回起诉。6名被征收人照旧选择了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也照样以疾风骤雨的速度进行,好像在跟时间在赛跑。在代理律师的感悟中,以前很多民事、行政案件想追求效率的时候却难以企及。只不过在这次庭审时又有一名被征收人掉队。
又一次在预料之内,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开庭时态度温和、工作细致,可出来的行政判决书又一次挑战了我们的神经。
在此过程中,只有张女士一家正准备让律师代理桥西区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律师准备了执行管辖异议申请书、不予执行申请书、执行听证会申请书等,并再一次就补偿决定二审判决向中院提起再审。2012年1月6日,张女士的家属向律师发来短信:“殷律师你好,我是邢台张女士,已签订补偿协议,是打官司的最后一名。非常感谢半年来给予的帮助,顺祝新年快乐。”
就这样,中国拆迁征收律师网代理的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决定案“尘埃落定”。不过在春节期间,前期签订协议走的几户被征收人声称签订协议被欺诈了,并表示对征收范围民改商将继续维权。唉,当时律师提醒过多次,这后悔药的代价也太大了!
【反思篇】
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决定案虽然经两级法院判决,结果是败了,但所有参加诉讼的被征收均已签订协议而告终,基本满意而归。那些现在不太满意的,只能怪他们当时没听律师的提醒。
首例房屋征收决定案也许只是新征收条例实施后历史长河里的一片小舟,但其本身所起到的典型示范意义不容小视!行政复议为何流于形式?被告系县级人民政府,为何行政诉讼管辖难在中院立案?新征收条例规定宽泛,细则为何难产?省级、市级征收规范性文件迟迟不出台,实践如何操作?如此多的疑问,正是首例房屋征收决定案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与深思!
【实务篇】
以下是征收决定案再审申请书中相关内容的附注提纲(不包括案件管辖、回避等程序问题),这些内容系征收决定救济及维权时的指引,对被征收人维权具有重大参考价值。在此称谓仍保留采用原告、被告。
第一部分、(1—3)关于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关意见汇总
1、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并未提交自2011年1月21日征收条例实施以后关于市、区两级房屋征收权限规定方面的充分、有效之法律依据及事实证据证明其对本案所涉征收项目有法定征收权限。即本案涉及征收项目,邢台市人民政府、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均具有征收权限,桥西区人民政府不是唯一确定的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著的《条例释义》第20页内容。
2、被告没有提交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成立、设置及职能分工的文件,这必然影响到原告与被告沟通协商征收补偿的工作。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
3、至今被告及房屋征收部门并未说明后者是否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休工作。但从补偿方案第三页所载“所有货币补偿款项由区政府委托的根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拆迁户另行签订协议兑付”来看,其委托的拆迁公司明显以营利为目的,其从提供拆迁服务而得到相应的报酬,严重违规。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
第二部分、(4—13)关于本案项目不符合征收条件的意见汇总
4、被告在做出征收决定中援引的行政法规条款严重错误。被告在征收决定中所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予以征收,该适用的法规条款根本不存在,依原告分析应为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5、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认定该家属楼配套设施不完善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告住房水、电、气设施齐备,不存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被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楼何种配套设施不完善。事实上是被告实施拆迁及征收后,停水、停电等违法征收行为才让该楼配套设施从齐全到不完善了。
6、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认定房屋破陋不堪,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告所住房屋虽然建设时间长,但该房屋系当时邢台市领导所分房屋,且后来统一进行粉刷,体现了邢台的历史及传统,老房屋并不等于破陋不堪。被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楼房屋破陋不堪。
7、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认定居住环境极为恶劣,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告所住房屋在拆迁征收前一直干净整洁,只是在房屋拆迁征收后,才被个别别有用心的社会人员故意倒垃圾、扔粪便,才导致未签订协议住户无法居住。被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楼在征收之前居住环境极为恶劣。
8、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认定“该处多数居民数次向市、区政府反映,请求进行改建”不符合事实。原告等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一直很荣幸生活在这里,极具有幸福感。原告等人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去数次向市、区政府反映请求进行改建。被告根本没有提交居民向政府请求改建的证据,显然这种表述是被告单方认识,不具任何客观性。
9、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桥西区中兴街道文体社区于2011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意在证明该楼年久失修,污水横流,居住环境差,曾有部分居民向社区及桥西房管所反映希望进行自拆自建式的改造,并调查大部分居民同意对居住环境进行改造。该证明因属于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自行调取的证据,且文体社区归桥西区政府监管即其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另外该证明内容与被告所述向市、区政府请求改建互相矛盾,所以该证明及证明事实不应予以采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
10、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认定该处房屋破陋不堪,在其提交的请示中也提到该处房屋建设标准低、墙体裂缝、漏雨现象严重等,均意指该处房屋是危房集中地段。但被告并未依法组织对该处房屋房屋进行危房鉴定,严重违反建设部规章。
附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
11、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没有说明房屋征收的比例原则,即在确需征收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
12、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所提到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另外在被告提交的邢西建字(2011)2号文第2页说明“该片区由邢台市天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改造,桥西区政府进行担保,桥西区建设管理局予以支持”,这本身说明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不是真正的征收主体。且将旧城改建与商业开发混同,严重违反征收条例。
13、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不安排原告作为被征收人在原地回迁,也说明本案的项目不是真正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当然不适用征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部分、(14--17)关于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点汇总
14、被告未提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原告等被征收人也未得到任何补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15、假设被告实施旧城改建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律手续,对此被告旧城改建项目在土地、规划手续上完全违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16、假设被告实施旧城改建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法律手续,对此被告旧城改建项目在土地、规划手续上完全违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同上)
17、被告在征收中载明“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将此区片改造列入我区2010年度计划”,但被告仅提交请示及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呈办表,该表的内容只是个别人的意见,且这部分意见仅载明同意列入旧城区改造计划,也不能证明已经同意由被告实施,更不代表邢台市人民政府的官办正式同意。而被告提交的邢西建字(2011)2号《关于购物中心南区片拆迁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的会议纪要》却载明“2010年该片区已经列为我市旧城区片改造项目”,这种矛盾说法不仅说明应由邢台市人民政府实施征收,而且也说明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有计划进行改建”的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第1款规定。
第四部分、(18--22)严重违反四规划、一计划的规定汇总
18、被告未提交经合法程序认定(同级人大批准)的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即无法确定被告实施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9、被告未提交经合法程序认定(上一级政府批准)的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无法确定被告实施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位于邢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证明,第一、属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调取的,不能认定;第二、邢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系邢台市人民政府,并非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第三、证明的内容仅是允许建设区,并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被告未提交经合法程序认定(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区城乡规划,即无法确定被告实施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邢台市城乡规划局所出具的符合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改造规划,第一、属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调取的,不能认定;第二、邢台市城市总体及城乡规划编制部门系邢台市人民政府,并非邢台市城乡规划局;第三、证明的内容仅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更新改造规划,并非符合城乡规划。
21、被告未提交经合法程序认定(同级政府批准)的市、区专项规划,即无法确定被告实施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专项规划。
22、被告未提交经合法程序认定(同级人大批准)的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无法确定被告实施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附四规划一计划的相关批准对照
第五部分、(23--28)关于本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反拟订、论证、征求意见及听证等程序的问题汇总
23、被告提交的相关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作出日期,无法证明其系何时作出的。但鉴于被告提交的补偿方案中提到“被拆迁房屋”“被拆迁户”等字眼,均印证说明该方案是拆迁时期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非是征收补偿方案。
24、被告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作出机关载明,即没有证据证明系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被告也没有证据系何时从房屋征收部门处报收到的。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5、被告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未提交证据证明组织有交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6、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经有关部门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及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27、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8、被告在其提交的证据中认可征收范围内仅有27名被征收人,而原告诉讼的就有19名被征收人、21处房屋。这样原告的数量就占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属于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同时又鉴于该项目系旧城区改建,所以在本案中被告应当组织听证会,而事实上被告未组织显然违法。在此被告将原来拆迁时期的被拆迁人赞同于被征收人显然错误。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第六部分、(29--35)关于其他不符合征收条例关于征收的规定汇总
29、被告提交的邢台市桥西区建设管理局《关于购物中心南区片拆迁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会议纪要》是拆迁时期的风险评估,并非系征收条例要求的风险评估,另外根据条例规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而不是桥西区建设管理局。所以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30、因涉及被征收数量较多,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征收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提交的桥西纪(2011)10号区长办公会纪要,没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盖章确认,且该会议并非政府常委会议。
31、对征收补偿费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32、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33、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就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34、原告等被征收人所居住房屋大部分是40平方米左右,一般原告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此被告未经审查被征收人是否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35、被告在征收决定之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部分、(36---39)关于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面的违法汇总
36、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0年7月6日其已经与河北泽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估价合同,而房屋征收决定之后被告又提交证据通过抽签选定河北泽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这显然让被征收人产生异议。
37、被告在征收决定中载明“望所涉及的被征收人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11年4月14日)由区政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区政府征收部门随机选择评估机构”;而桥西区建设管理局却在2011年3月21日即原规定期限未到来时就通过公证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38、被告在房屋征收决定中告知先由区政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也不符合条例要求。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39、在原告等被征收人坚决在原地回迁及该项目为旧城区改建的前提下,被告仅在异地其他两处房产项目提供产权调换,严重违规。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第八部分、(40--42)关于估价方面违规的问题汇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于2011年6月3日公布实施。鉴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3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对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6月2日对征收房屋的估价如何适用法规、规章的问题,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条例无估价细则的情况下适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40、原告至今未收到正式、规范的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这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复核、另行委托评估和提起专家评估的权利。
41、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估价机构依法执行估价结果公示制度,此显属违法。
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第1款规定
42、评估公司至今未进入原告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不符合估价指导意见。
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第九部分、(43)被告并未提交该旧城区改建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另外未提交《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未办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不能实施城市房屋征收及建设活动。
第十部分、(44)在该征收决定被告提交的诸多证据,被告承认在该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已经按房屋拆迁实施,这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项目的实施应仍按拆迁实施,也就是说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便是违法。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十一部分、(45)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旧城区改造项目已经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的意见(试行)》履行相关审查批准手续。
附《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的意见(试行)》
第十二部分、(46—51)其他补充:
46、被告提交的抽签公证、委托评估协议书、桥西区建设管理局通知均载明2011年3月21日作出,但其均无法证明以上先后顺序,不排除抽签公证只是形式而已。
47、涉案被征收人房屋在2010年初已经由邢台市房管局委托房屋四公司对该片区进行统一修建,该房屋在已经修建的情况下,即不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也相应不应再进行改造,如果再行改造,刚刚进行的修建不就浪费了吗?这也不符合环保、节约及《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原则性规定。
48、涉案被征收人房屋所在的文体社区在2009年度、2010年度均被评为邢台市文明社区,这说明此处居住环境优越,并非征收决定所述的居住环境极差、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之情况。
49、被告答辩中所述的相关情况,与其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并不符合,也就是被告答辩及上诉答辩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
50、被告对房屋征收的法律体系理解严重不当,其认为房屋征收只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城乡规划法》的认识严重片面。针对目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体系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是直接上位法之普通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直接适用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间接适用之普通法律。
51、在本案上诉时包括本案15名抗诉申请人在内的17名被征收人提起了上诉,而二审法院在庭审时未收到苗保国、李文华的撤回上诉申请的情况下,在判决时仅列明15抗诉申请人,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程序规定。

中国拆迁征收律师网维权团队
首席律师殷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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