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之文化理论范式


文化理论则走向结构主义的对立面,他们以人们的生活方式、意义系统和价值观为研究对象,追求个案,追求理解,他们经常提供来自实地调查的、关于特定案例细腻而具体的文本。文化理论继续着孟德斯鸠、韦伯和莫斯卡的工作[1]6 -7。文化理论范式的特点是: 注重个案、个人理解及个案的可靠性,避免概括性或者普适性结论。运用文化理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学者及成果主要集中在文化人类学领域,如王铭铭的《社区的历程》、《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刘志伟、陈春声、赵世瑜、程美宝等也从文化理论角度探讨了农村政治及乡村治理。在文化理论中,还有人高举吉尔茨和福柯的大旗,只求理解,不求解释,更不追求因果关系。在文化理论范式下的中国乡村治理研究,其目的不是研究乡村治理,而是研究乡村文化; 不是研究乡村政治,而是研究乡村社会。当然,这一理论在乡村文化研究过程中会涉及乡村治理问题,如文化对治理的影响、文化对治理的决定等等。真正从文化理论视角研究中国乡村治理的著作如梁漱溟的《中国文化的要义》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先行者费孝通的《乡土重建》、《乡土中国》等,还有矍同祖、张仲礼、黄宗智等人对中国乡村社会习惯法的一些研究也属于这一类。改革开放以后,在文化理论范式下对乡村治理进行学理性研究的成果并不太多,虽然有不少学者借用吉尔茨的“地方性知识”和福柯的“微观权力”来研究乡村社会,但是这类研究要么陷入个案而不能自拔,要么过度地使用“理解”,所以有学者批评这种理解性的研究是“走马观花又一村,一村一个新理论”[4]。文化理论范式最终将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决定因素归于文化,陷入了“文化决定论”,忽视了农民个人的作用、历史的偶然性影响以及经济、社会、政治结构的影响。以单一的文化因素解释中国乡村治理和农民行为在很多时候是不适用的。文化理论追求个案的可靠性、个人对个案的理解,避免通则和普适性结论,这使其陷入了一种文化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另外,文化理论崇尚细腻和具体的文本分析,经常会陷入材料堆积之中而不能自拔。归纳起来有三个不能自拔: 即无法从材料中自拔、无法从个案中自拔、无法从相对主义中自拔。因此,我们在利用文化理论和文化范式时必须看到它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