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选与财产权的保护


 世界宪政潮流

——各国宪法比较
博客连载之8:
                   直选与财产权的保护
A、直选
中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但究竟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则没有明确。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就是说,除了县以下之外,绝大多数人民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间接选举成了中国选举的常态。
选举的最重要原则是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由选举人通过投票,直接把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推举到当选者的位置上来,最能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因此,选举的正常形式应当是直接选举。列宁曾经说过:“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普选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民主的委员会。”(《列宁全集》第十八卷第273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间接选举不是由选举人直接挑选最终当选者,而是通过一层或多层中间代表来挑选。最初的选举人对最终的当选者可能一无所知,很难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例如,不管中国老百姓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有多少人痛恨“四人帮”,谁也不能阻止他们“光荣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光荣当选”为国家和执政党的领导。基层公民和党员甚至丝毫不能影响这些败类的得票率。
间接选举除了难以表达最初选举人意愿的根本弊端外,还很容易造成以贿赂来操纵选举的现象发生。因为最终决定当选人的“代表”比最初选举人要少得多,贿赂少量的中间人显然比贿赂众多的最初选举人要容易得多。
在间接选举中,以威胁操纵选举的情况也可能发生。贿赂无非是诱之以利,而威胁则是施之以害,其原理与贿赂完全一样。想一想,当年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党代会代表谁敢不投“四人帮”的票?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头会追查反对票是谁投的——还想不想要命了!
显然,直接选举制度大大优于间接选举制度。据统计,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四分之三以上)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直接选举制度。直选范围不仅包括议员,有的还包括国家元首。其相关条款的文字并不太长,我们不妨多欣赏欣赏、思索思索。
亚洲——
阿塞拜疆宪法规定89:
阿塞拜疆共和国国民会议的代表应在多数和按比例选举的体制以及在全民、平等、直接的基础上按照自由、个人和秘密方式进行投票。
每五年通过全民、直接和平等的选举通过自由、个人和秘密方式进行投票选举共和国总统。
巴基斯坦宪法规定90:
国民议会由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直接和自由投票选举产生的二百名议员组成。
菲律宾宪法规定91:
总统和副总统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六年。
科威特宪法规定92:
国民议会由五十名议员组成。议员按照选举法规定,以普遍和秘密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孟加拉宪法规定93:
孟加拉国总统依法由直接选举产生。
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94:
选举和全民公决根据无记名投票、直接、平等的普选法进行。
泰国宪法规定95:
选举采用直接的和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
土耳其宪法规定96:
选举和公民投票应依照自由、平等、秘密、直接、普遍投票和公开计票的原则,在司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97:
选举是直接的。议员及其他人员由公民直接选举。
公决采用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亚美尼亚宪法规定98:
总统、国民会议、地方自治机构的选举以及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全民公决,须在普遍、平等、直接选举权的基础上,通过秘密方式进行。
伊朗宪法规定99:
总统任期四年,由人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总统可以蝉联一届。
以色列宪法性文件《基本法  议会法修正案》规定100:
议会应依照《议会选举法》的规定,按全国、普遍、直接、平等、秘密及比例代表的原则选举产生。
印度宪法规定101:
人民院议员由各邦选民直接选出。
约旦宪法规定102:
众议院由依照选举法的规定以普遍、直接和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选举法保证下列原则:(一)选举的有效性。(二)候选人有权监督选举的过程。(三)对干涉选民意志的人实行制裁。
欧洲——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103:
议会有一百零一位议员。议员是根据按比例原则自由选举产生的。
选举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直接的,投票是秘密的。
奥地利宪法规定104:
国民议会由全国普选产生,选举按比例代表制原则,以平等、直接、秘密和个人投票的方式进行。
联邦总统由联邦公民以直接、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凡有资格参加国民议会选举的公民均有资格参加总统选举。参加联邦总统选举是强制的。关于选举程序及投票义务的细则由联邦法规定。关于可以谅解的不参加选举的理由,亦由联邦法予以具体规定。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105:
选举采用直接方式: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106:
选举以及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全民公决要在全面的、平等的和直接投票的基础上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冰岛宪法规定107:
总统由在议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选民以直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波兰宪法规定108:
众议院由四百六十名议员组成,这些议员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按比例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参议院由一百名参议员组成,这些参议员与众议员同一任期,由各省通过自由的,普遍的,直接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选举,在无记名投票中以有效票的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
德国宪法规定109:
德国联邦议院的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秘密选举产生。他们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委任和指令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
俄罗斯宪法规定110:
俄罗斯联邦总统由有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四年。
法国宪法规定111:
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
捷克宪法规定112:
    众议院的选举遵照普遍、平等和直接以及比例代表制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参议院的选举遵照普遍、平等和直接以及超过半数选举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克罗地亚宪法规定113:
    选举权是普遍的和平等的,本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所有国民都享有。选举权在通过秘密投票的直接选举中实现。
    代表院至少要有一百名代表,最多可到一百六十名代表,他们是在普遍和平等的选举权基础上,通过直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的。
    州院由每个州的公民在普遍的选举权的基础上,通过直接的秘密投票选出的三名代表参加。
在普遍的和相同的选举权的基础上,共和国总统由五年一次的通过秘密投票的直接选举中选举产生。
拉托维亚宪法规定114:
议会由一百名人民代表组成。
议会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和按比例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立陶宛宪法规定115:
议会由一百四十一名人民代表,即议会议员组成。人民代表依普遍、平等和直接原则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共和国总统由立陶宛共和国公民依照普遍、平等、直接原则无记名投票选出,任期五年。
列支敦士登宪法规定116:
议会由十五名议员组成。议员应按照比例代表制,由人民通过普遍、平等、秘密和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卢森堡宪法规定117:
实行直接选举制。
罗马尼亚宪法规定118:
    根据选举法,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和自由投票选举产生。
    罗马尼亚总统通过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和自由投票选举产生。
马其顿宪法规定119:
选举权是平等的、普遍的和直接的,并通过秘密投票的自由选举行使这一权利。
    马其顿共和国议会由一百二十至一百四十名议员组成。
    议员经普遍的、直接的和自由的选举和秘密投票产生。
    议员代表公民并在议会中按照个人信念参加决策。
共和国总统经普遍的和直接的选举,以秘密投票的方式产生,任期五年。
摩尔多瓦宪法规定120:
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这种意志在自由选举中得到体现。自由选举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的无记名和自由投票定期举行。
议会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投票选举产生。
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制以无记名自由投票选举产生。
摩纳哥宪法规定121:
全国议会由十八名议员组成,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
葡萄牙宪法规定122:
直接、秘密及定期选举。
共和国总统由在国土内登记之葡萄牙选民以普通、直接及秘密选举选出。
瑞典宪法性文件《政府组织法》规定123:
瑞典议会通过自由、直接及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瑞士宪法规定124:
国民院由直接选举产生。
斯洛伐克宪法规定125:
选举权是普遍、平等和直接的,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
斯洛文尼亚宪法规定126:
议员以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
共和国总统以直接、普遍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共和国总统候选人获得有效选票的过半数即当选。
乌克兰宪法规定127:
    人民的意志通过选举、全民公决和其它直接民主形式予以体现。
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是自由选举,并且在普遍的、平等的直接选择权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实行选举。
西班牙宪法规定128:
    公民有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代表是经全民投票在定期选举中自由选举产生的。
众议院拥有最少三百,最多四百名议员,按宪法所规定的准则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普选产生。
希腊宪法规定129:
议员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直接、普遍、秘密投票选举产生。
匈牙利宪法规定130:
以普遍的和平等的选举权为基础通过直接秘密投票选出国会代表。
意大利宪法规定131:
众议院由直接普选产生。
参议员由年满二十五岁以上的选民直接普选产生。凡年满四十岁的选民,均有资格当选参议员。
美洲——
巴拉圭宪法规定132:
选举是选民的一项权利、一项义务和一项公共责任,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基础,是建立在普遍、自由、直接、平等和不记名投票基础上的,是建立在有监督计票和比例代表制基础上的。
巴拿马宪法规定133:
选举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投票是自由的、平等的、普遍的、秘密的和直接的。
巴西宪法规定134:
    州长和副州长的四年任期选举,将通过全民直接和不记名投票;副州长候选人将以与其同时注册的州长候选人的当选而当选。
    市长、副市长和市议员,由在全国范围内同时进行的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众议院由四百七十名和各个州和地区当选的人民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在年满二十一岁和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中通过直接和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的当选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按照过半数选票就当选的原则,在三十五岁以上、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中,通过直接和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除本宪法规定的情况外,选举在全国统一进行,采取直接不记名投票,各政党依照法律规定,按比例代表制全部或部分选出代表。
秘鲁宪法规定135: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获得所投有效选票半数以上者方可当选。
玻利维亚宪法规定136:
选举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基础,选举的基础是普遍的、直接和平等的、个别和秘密以自由和义务性的投票,公开计票和比例代表制。
多米尼加宪法规定137:
选举按直接的和秘密投票方式举行。根据法律确定的规则,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候选人时,应有少数派的代表。
厄瓜多尔宪法规定138:
选举是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的;对有文化者是强制性的,对文盲是非强制性的。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厄瓜多尔公民都有选举权。
总统必须是因出生而成为厄瓜多尔人的人;享有公民权;当选时,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必须是一个合法政党的成员;依据法律由选民的绝对多数通过直接、普遍和无记名的投票选举产生。
哥伦比亚宪法规定139:
一切公民直接选举市政委员、地区政务委员、省代表大会代表、参议员、众议员和共和国总统。
哥斯达黎加宪法规定140:
选举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由在户籍登记处登记的公民,以直接秘密投票方式,在选举委员会进行投票。
海地宪法规定141: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普选中绝对多数票选举产生。如果第一轮选举中未能获取绝对多数选票,则举行第二轮选举。
洪都拉斯宪法规定142:
参加选举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公共职能,实行普遍、义务、平等、直接、自由和不记名投票制。
总统和三位候补总统均由人民以简单多数票一次直接选举产生。
墨西哥宪法规定143:
    政党作为公民的组织,其目的是促进人民参与民主生活,有助于国家代议制的组成。根据它们提出的纲领、原则和主张并通过普遍、自由、秘密和直接的选举,使公民能够参与对国家权力的行使。
总统依选举法规定的条件直接选举产生。
尼加拉瓜宪法规定144:
    人民直接和通过普遍、平等、自由、直接和秘密选举自由产生的代表行使权力。
    国民议会由九十名代表及其各自的候补代表组成,代表和候补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按地区代表比例制通过普遍、平等、直接、自由和秘密投票选举产生。
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通过普遍、平等、直接、自由和秘密方式举行的大选进行。
萨尔瓦多宪法规定145:
投票应是自由的、直接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危地马拉宪法规定146:
议会由人民根据全国提名和选举区制度在普选中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
委内瑞拉宪法规定147:
选举共和国总统必须依照法律以普遍、直接的方式投票进行。获得比较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乌拉圭宪法规定148:
众议院由九十九名众议员组成。根据每一政党在全国所获得的支持票,按比例代表制由人民直接选出众议员。
共和国总统与副总统应由人民根据联合双轮投票制以简单多数票直接地同时选出。
智利宪法规定149:
总统经直接投票并以有效票的绝对多数选举产生。选举应以法律确定的方式,于在任总统卸任之前九十天举行。
大洋洲——
图瓦卢宪法规定150:
应按照本宪法和在符合本宪法的条件下,按照任何议会法令直接选举议员。
大家都已看到,实行直接选举制度的国家极其普遍,不仅小国寡民如此,而且像印度、俄罗斯、巴西等大国也是如此。直选,并非像人们宣传中的那么遥远、那么神秘、那么高不可攀。它就在眼前,只看我们自己是不是真的欢迎它。
此外,美国的参议员、众议员都是由各州选民直选的。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大概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常识,因而没有把“直接选举”这个概念列进宪法条文中去。然而,一些常识性的东西,在宪政欠发达国家,至今还是人们正在奋斗追求的目标哩!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就是恢复常识和普及常识的工作。譬如说,由我所倡导的中国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已经在中国恢复了“欠债还钱,还不了就得破产”这一经济常识;我相信,宪政改革也必然会在中国逐渐恢复并普及“选举的正常形式是直选”这一政治常识。
 
各国宪法有关直接选举规定的统计表
 
分类号 情  况 国家个数 比重
1 有规定性条款 84 76%
0  无规定性条款 26 24%
总     计 110 100%
 
B、财产权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并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事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老百姓安身立命的基础。
1978年以前的中国,极左思想盛行,认为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对私有制经济极尽打击、压制乃至消灭之能事。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逐步挣脱了极左思想的束缚,私有制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私有财产增长很快,于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起来。中国不能不顺应保护财产权的世界宪政潮流了。
在我们考察的110个国家的宪法中,只有10个国家对保护财产权没有作出规定,它们分别是安道尔、波兰、奥地利、希腊、捷克、加拿大、拉脱维亚、瑞典、以色列、印度尼西亚,占考察总数的9%。
对保护财产权作出规定的国家有100个,占考察总数的91%。
其中,只作出笼统规定的有两家,即菲律宾和新加坡。
仅仅保护公共财产权的只有古巴、萨达姆下台之前的伊拉克、奉行佛教和民主社会主义的斯里兰卡等三个国家。
古巴宪法规定151:
保护公共社会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社会主义的和睦相处的准则和履行社会公民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斯里兰卡宪法规定152:
每个公民都应尽以下义务
爱护、保护公共财产,同滥用和浪费公共财物现象作斗争。
此外,朝鲜对“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保护,仅限于其“个人消费”,而公有财产则是“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中只对私有财产权作出保护规定的国家有44个,对公私财产权都予以保护的国家有51个,这两类国家(宪法中都保护私有财产权)加在一起,占考察总数的86%。由此可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财产权及对公私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是世界立宪的主流。
在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中,既对公有财产、私有财产不能一视同仁,又对公有财产使用极端语言——“神圣”二字的,只有中国和朝鲜两家,实属世界宪政潮流之外。
下面我们来举例考察一下,许多国家的宪法是如何对公私财产都予以保护的。
阿塞拜疆宪法规定153:
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境内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受到这个国家的保护。
财产可以分为国家财产、私有财产和地方政府财产的形式。
哈萨克斯坦宪法规定154: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同样保护它们。
土地、矿藏、水资源、植物界和动物界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均系国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范围内,土地也可以私有。
科威特宪法规定155: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保护公共财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除法律有限制者外,任何人都可以处理自己的财产。
爱尔兰宪法规定156:
为了管理依据本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并为了管制这些财产暂时或永久性的转让,法律得作出相应的规定。
国家承认,人作为理性生物,对外在财产的私有权,乃是先于成文法的天赋权利。
与此相应,国家保证不通过试图废除这种私有权,或试图废除转让、遗赠和继承财产的普遍权利的法律。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157:
财产可以是私有的和公共的。
私有财产不容侵犯。
俄罗斯宪法规定158:
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
私有权受法律保护。
罗马尼亚宪法规定159:
国家保护所有权;
所有制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
摩尔多瓦宪法规定160:
财产可以是公有的和私人的。它包括物质的和知识的财富。
秘鲁宪法规定161:
财产权不可侵犯。财产权得到国家的保障。
洪都拉斯宪法规定162:
禁止没收财产。
财产权不因政治罪而受到限制。索回被没收财产是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
除非出于必要的原因和法律或依法作出的决议所列举的公众利益的需要、并事先给予合理赔偿,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
在战争或国内动乱情况下,赔偿不必事先给予,但最晚不得迟于紧急状态结束后两年时间。
从上述宪法文献不难看出,世界各国宪法大都高度重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许多国家宪法规定了对公私财产都加以保护,在强调平等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私有财产往往条文更多,更为详尽。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公共财产主要是国有财产,与政府权力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一般能得到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司法手段的保护。即使有胆敢侵吞公款公产者,也容易引起各方关注,激起公愤,迟早难逃法网。相比之下,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往往弱小得多,当他们受到有权有势者的侵犯时,有的敢怒而不敢言、敢言而无人听;有的投诉无门、欲哭无泪;有的官司如泥牛入海无消息,而打击报复却变本加厉难逃避。
对每个公民来说,私有财产的保护,就是生存权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会来说,“人间正道私有化”,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稳固,经济基础也就风雨飘摇,人心浮动,惶惶不可终日。
笔者在198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通过人大代表提出一项提案,建议将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除非公民因违反法律被依法处以罚没财产,或者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且在给予适当补偿的条件下征用公民财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地、无偿地占有公民的财产。”
这项提案及其他几项提案随即发表在同年《法学》月刊第四期和《奋斗》杂志内部版第五期上。自那以后,我为私产保护入宪问题年年奔走呼号,年年碰壁。不过并未鼻青脸肿,却依然红光满面。因为每碰一次壁,影响就大一圈,投身到为私产保护入宪呐喊中的人越来越多,无形的队伍越来越壮大。
羊年6月,我在青岛主持召开“中国宪政论坛•2003——保护私有财产与修改宪法研讨会”,为2004年修宪再作一次冲刺。与会的法学家、经济学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家和新闻界人士慷慨陈词、反复探讨,会后成果分别寄送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委员。
多少年、多少人、多少次的反复建议终于有了一次正式的回应——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三条中写进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但是,在“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上,宪法第十二条依然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神圣”的光环完全没有必要。它把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置于不平等的地位,是中国今后修宪尚需克服的弊端之一。
 
各国宪法有关财产保护规定的统计表
 
分类号 情  况 国家个数 比重 备  注
1 有规定性条款 100 91%
 1A   仅有保护公有财产规定 3 3% 伊拉克、古巴、斯里兰卡
 1B   仅有保护私有财产规定 44 40% 86%
 1C   公私财产均予保护 51 46%
 1D   仅有笼统的规定 2 2% 菲律宾、新加坡
0  无规定性条款 10 9% 以色列、印尼、波兰、捷克、拉托维亚、瑞典、加拿大、安道尔、奥地利、希腊
总     计 11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