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出来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非常令人失望,与广大投资者的期待相差甚远。
首先,征求意见稿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极为不利。为体现所谓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扩大询价对象范围。而实际上,这一无非就是一种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名义的做秀而已,哪一个券商找不出几个关系散户来充当门面,况且这一规定也并非必须而是“可以”找几个关系散户来参加询价充门面。
就整个征求意见稿来说,更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损害。其最明显的表现是新股发行份额进一步向机构投资者集中,中小投资者中签的可能性进一步减少。不仅如此,向机构配售的股份还取消了三个月锁定期的限制,可以在上市首日直接上市流通。这样一来,掌握了大量新股份额的机构投资者完全可以在新股上市首日通过拉高股价来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派发筹码。进一步加剧二级市场新股的投资风险。而最终的受害者,无疑还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其次,缺乏对高价发行的约束和处罚机制,没有取消广受大家诟病的“直投+保荐”。新股发行的“三高”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兼主承销商的利益驱动所致,主要由主承销商操控的,由于“直投+保荐”的利益驱动,保荐机构一定会做高发行价、抬高上市价,再加上超额募集还可以获得更多提成和承销费,而上市公司则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对高价发行只有激励而缺乏约束机制是“三高”发行的根本原因,如果不叫停“直投+保荐”模式,增加对券商和保荐人的约束处罚机制,新股发行的“三高”问题会永远存在。
第三,对包装上市,任意夸大盈利预测的行为和业绩迅速变脸的处罚措施不明,力度不够。虽然,此次规定对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但如何处罚,处罚标准等缺乏细节规定,显得苍白无力,让人怀疑如此缺乏操作细则的处罚举措是否具有震慑力和执行力。
新股发行改革方案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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