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靠谱的法官伤不起


不靠谱的法官伤不起

---------阻止法院的不公裁判

 

/樊涛

 

郭少云,系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201138日上午10左右,郭少云驾驶被告所属云AL1395号旅游大客车,在执行旅游公务中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勘察认定,郭少云在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理应依据保险条例的规定得到工伤死亡的保险待遇。

 

然而,郭少云的雇用单位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却借口造成事故的责任方已经按“交通安全法”进行赔偿为由拒绝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义务。

 

为此,郭少云的遗孀将光大公司告上法庭,一审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罗玮任独任审判员审理、二审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楚、雷建强、李云钢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一审法院以郭少云的死亡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未经查明事实,又以未经“劳动仲裁”为由认为“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妥,本院予取予以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由此二级法院均以无耻的借口和理由非法剥夺了郭少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

 

本案有如下三个基本事实:

 

1、郭少云系驾驶光大公司所属云AL1395号旅游大客车,在执行旅游公务中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2、光大公司从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也从没有交纳过工伤保险基金。

 

3、光大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本案的法官应当知道:《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权利!——“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然而,审理本案的法官,屁股永远是坐在被告一方,为被告寻找似是而非的借口开脱,而且利用审判权利、利用法律的名义剥夺公民的诉权,对原告及上诉的理由及陈述居然视而不见,当原告是可以随意胡弄摆布的动物-------真他妈瞎了你的狗眼!

 

由罗玮任独任审判员的一审裁定认为:“本院认为,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争议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完全不讲法理回避本案争议的焦点——劳动关系的是否存在。本案是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的,因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才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被告光大公司雇佣劳动者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为雇员劳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出了工伤死亡事故后又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侵犯的是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一审独任审判员罗玮将诉讼争议的焦点“劳动争议中的工伤保险待遇”变成所谓“工伤认定争议”-------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工伤争议还有什么基础和前提可言?

 

而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即未经过工伤认定,又没有进行过劳动仲裁,故原审法院所做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问问无耻的法官:当事人“可以”自己提出“工伤认定”,“可以”自己提出“劳动仲裁”,为什么当事人就不能提出诉讼?不可以打官司?为什么提出诉讼了,就因为当事人还“可以”,你就要驳回诉讼?“可以”是当事人的选择,为什么你要为当事人做主?你凭什么做主?你要为老百姓做主?你能做的就是依法履行职责,否则你狗屁都不是!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无耻的法官: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家属不会找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家属也不相信你所谓的仲裁委员会,也不会找“仲裁”,我们就相信法律,就是要到法院打官司,难道不可以吗?在本案中,已经发生了工伤死亡,死亡已经被事实所认定,法院的审判职责就是要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认定本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是劳动者的权利,这也是公民的诉讼权利,你为什么要违法剥夺?

 

请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应当审理,驳回起诉于法无据。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据此,要求被告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而二审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条件更是对法律条文的无耻误读和更改,于法无据。“仲裁劳动关系”只是当事人的选项之一,而非唯一选项,而且是当事人自主决定,与法官无关,不能说你不想履行职责,就用当事人的“可以”变成你的“必须”,违法裁判事关劳工的权益!

 

很可惜,实践证明,这些狗法官对法律条文都会选择性地失明和乱解!已经不仅仅是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而是乱法的问题所在了!

 

按张楚、雷建强、李云钢所谓“终审裁定”的逻辑,用人单位不遵纪守法,不依法履行《工伤保险条例》,劳工维权诉讼打官司,都“可以”用“可以”为由驳回?

 

如果这些狗法官作出的所谓“裁定”都有法律效力,那用人单位都可以明目张胆地不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都利用司法裁定将《工伤保险条例》架空变成废纸空文!!而法官自己都可以逃避司法审判的职责,那国将不国!

 

201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