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上午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这是我国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的一大转变。
由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这是我国在近几年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市场尝试,自2009年3月开始进行试点以后,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都已发行政府债,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议上透露,到目前为止,地方政府债务已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
几年来,这些地方政府债的发行都很顺利,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上海、广东和浙江三省市发行的地方债,其竞标利率不仅低于同期国债,甚至低于当时的同期储蓄利率。这曾被视为地方债信用度高的一种表征,但是,这种扭曲了价值规律的现象其实也反映出地方债市场的混乱,特别是参与竞标认购的商业银行为了商业利益而屈就于地方政府的不正常现象。因此,收回地方政府的债券发行权,有利于防范地方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将未来的风险隐患缩小在可控范围。
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地方政府的债务为什么在这几年会出现高速发展?长期以来,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在财税资金的分配上,中央政府占有了绝对的支配权,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越来越深入的这几年,地方政府从这个市场可以得到的资金支持也基本被截断,但建造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却已成为“硬任务”,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越发紧绌。另外,今年3月到8月,全国许多省份将陆续还清2009年由中央财政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预计2100多亿元。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发行政府债才会表现出越来越高的期待。现在全国人大决定收回地方政府的举债权,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税资金上的分配格局并没有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紧缺状况也没有改变,显然,当地方政府不能再随便发行地方债的时候,它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日益膨胀的资金缺口,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的修改就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于目前的“分税制”在短期内看不见改革的可能性,那么,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一定会向中央政府形成倒逼势头,从而使国务院会利用这个口子向地方政府再度授权发行地方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调整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出现了很强烈的冲动,与调控政策的博弈正在表面化尖锐化,其实质就是因为财政资金紧缺之下出现的一种行动。
按照财政部在今年5月的安排,今年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发行规模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扩大,将达到2500亿元规模,成为发行数量最多的一年。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的预算法修正案即使能获得通过,由于其留下的法律口子,地方政府债发行的原定规模也不会改变。因此,现在更重要的是应该针对地方政府债已经暴露的问题,制定切实有用的措施,一方面不必将地方债发行完全堵死;另一方面应当切实保证其规范化运行,特别是要提倡利用市场机制来制约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比如其利率应当实行完全的市场化。
“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如何不成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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