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退休返聘人员是否签署劳动合同?


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退休返聘人员是否签署劳动合同?

【案例】

HW公司是一家工程机械设备生产制造企业。陈某是该公司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退休员工,因其具备良好的技术能力,HW公司决定聘请其回公司工作。20108月份,陈某正式回公司工资,但双方并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了陈某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在201110月份,HW公司人事经理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与公司进行交涉。HW公司认为,陈某是退休人员,没有资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可以随时不予雇佣。由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陈某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陈某与HW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由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只能由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因而,建议陈某提起民事诉讼。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是否应签署劳动合同而产生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的第十三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并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从上述劳动法律规定可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这种劳务合同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用人单位只要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聘用协议就可以了。但要注意的是:聘用合同里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是需要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

在本案中,HW公司聘用退休人员陈某到公司工作。由于陈某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再就业归属于劳务关系。由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而,双方产生争议,陈某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

第十三规定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HR应对】

 1、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应核实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如享受则应签署书面的劳务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问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为该离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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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继承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金融证劵、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及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