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有争议先找调解员也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华新
就像上牙偶尔会碰触下牙一般,劳动争议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时有发生。为了能及时化解矛盾,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员要“闪亮登场”了。(天山网 2012年07月19日)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由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这是乌市首次以《办法》的形式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此举旨在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优势和职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工作上的衔接配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从即日起,当事人到乌鲁木齐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咨询时,将被告知先行去企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企业和劳动者进行调解,15个工作日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当事人还可以要求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协议内容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
据悉,近几年,乌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已成为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多发领域。劳动争议数量的上升,大大增加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工作压力。与此同时,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虽然行之有效,但也存在着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争议解决缓慢的问题。
其实就像一些交通事故一样,一些轻微的交通更事故,在有些时候,让一些主持公道的人参与处理纠纷,那效果也是不错的,而现在的一些劳动关系的纠纷,有些其实是不用诉诸于法律的,有些问题是可以通过调解员的协调来化解这些问题。而且效果也不见得没有效果,也不见得没有成效。有时或许是要比那些走程序来解决的更快和便捷。
乌市仲裁院立案调解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让简便灵活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会促使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总体效率,也有望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对一些弱势劳动者来说,如果请求事项比较单一、标的较小,调解争议则可以免去仲裁或者诉讼之苦。
其实这样的做法也是为群众着想的一个办法,因此这一办法不仅可以避免一些人力财力的负担,同时也是同样会有明显效果的。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