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春:明星代言应考虑诚信与社会责任


    现如今,我们可以在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DM宣传单及户外登载的各种广告上都可以看到很多都是明星代言的,各大商家之所以选择花巨资聘请某个明星代言其产品,正是看中了明星的名人效应和明星的公信力,以此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很多企业都认为明星代言广告是最行之有效的营销模式。

 
    而事实上,很多明星代言的产品说的多么多么好,就其该产品代言的明星本人他们也不曾用过,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随便接广告代言,忽悠群众,并没有真正关心自己所代言的某个产品的质量,更没有考虑到这个钱该不该拿,这种行为只能换来一时的利益,舍去的却是在社会公众面前永久的公信力。
 
    明星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的,仍然宣传,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与广告主一同向受欺骗的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明星并非发布者、经营者,但却是重要参与人,应当承担起制作虚假广告的责任。
 
    据了解,现行广告法对代言虚假广告处罚力度偏低的问题已经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曾在中国广告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拟将明星、名人等广告代言人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提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中,对涉及非法集资广告相关者,除了可以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追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共犯论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最重要的还是应该理性地对待自己的消费,不要迷恋明星,明星的产生就是人们平时捧出来的,我们应脚踏实地按照自己生活条件和能力去消费,同时,如果我们自身消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严惩了相关违法企业,同时也给相关明星敲响了警钟,造福了更多的消费者。(文/杨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