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系安全带受伤责任谁承担


案情:

    2012年4月4日晚7时许,我与丈夫李某一起打的从女儿家回来。上车后,我俩坐在出租车后排位置上。车行至我家居住的小区附近时,因前方转弯路口处突然有一骑自行车人通过,司机张某立即猛踩刹车,导致毫无防备的我丈夫一头撞上了车内的不锈钢安全护栏,头部撞破出血,立即送医院就治,经脑部CT检查后确认只是皮外伤,共花费医疗费690元。我们要求张某全额赔偿其损失。司机张某则认为,他曾提醒让我们系安全带,可我们未听,他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要赔只能赔偿一半。而事实是,我们上车后因车窗半开通风,噪声挺大,根本不知道司机提醒系安全带的事儿。请问,此种情形下,责任该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司机张某应全额赔偿李某的损失。你们上车后,与出租车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是因司机张某突然刹车导致李某受伤,过错在张某,李某并无过错。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张某已经提醒你们系安全带,你们在知道后拒绝系安全带,可以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而正确的认定是,司机在乘客上车时应提醒其系上安全带,如乘客拒绝,司机有权让乘客下车,更何况张某虽自己说曾提醒你们系安全带,但没有证据证明你们已经听到。

庭审中,法官认为,司机在乘客上车时应提醒其系上安全带,如乘客拒绝,司机有权让乘客下车。

对此,交警部门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并无明文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义务提醒乘坐人员要系安全带。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警认为,无论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系上安全带应该成为一种自觉,更应成为法律常识。

笔者认为乘客乘坐出租车,已经和出租车所属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性机构,营运人有保障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提醒乘客系安全带,正是保障内容之一。如果出租车司机未尽到这方面义务,则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在外地一些城市,乘客上车后如不系安全带,司机有权拒载。几年前,甘肃兰州交警部门还曾发出过“拒载不系安全带乘客”的倡议。

乘车不系安全带有处罚依据但难执行

市区19处点段抓拍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连日来这一消息传开后,越来越多的人在开车时会自觉系上安全带。

记者昨天在市区人民路观察发现,来往车辆50%以上的驾驶员都系着安全带。但记者也观察到,汽车副驾驶座和后座上的乘客,几乎没有人系着安全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记者采访了多名乘坐人员,他们均称长期坐车,但从未因坐车不系安全带被罚款。

对此,有律师分析,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在处罚方面主要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副驾驶座上或许还容易被抓拍到,后座的乘客,则很难完成取证。”该律师称,另外,即便完成取证后,处罚的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处罚是针对不系安全带者本人的,如果拍到出租车上的乘客不系安全带,事后如何能找到这名乘客?除非是现场查处。如此一来,即便存在处罚上的依据,仍有执行上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