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照解读


  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
号)【以下简称“新规”】自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开始实施,原《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以下简称:“原规”】同时废止。新规较原规有如下修订:
 
一、《新规》新增2项非常重要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1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原规》第五条第2款规定了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等“硬件”设施建设,但没有强调“软件”建设及从文化产业体系角度进行考量,而《新规》强调的是对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全方位支持,不是单一某个环节,尤其是对创意、人才等培养的支持。因为有了人才才有创意,而创意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只有硬件与软件并进,才能促进整个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尽快建立及持续发展。
2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要形成文化产业,必须有金融资本的参与。文化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版权”,而目前还没有权威机构能对版权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金融机构更是如此。因此导致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很慎重。所以《新规》明确了专项资金要对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的对接进行大力支持。
 
二、《新规》对申报项目实行分类
《原规》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专项资金企业要具备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并未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而《新规》将申报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第三章规定了重大项目的申报,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具体申报流程及申请人资格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第四章规定了一般项目的申报,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具体申报流程及申请人资格按照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新规》更强调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
《新规》单列一章专门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部将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将“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作为不予批准项目申请的原因。
律师提示:本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以及不同类项目的申报流程,使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都更有可操作性,可以更有效地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各文化企业应根据自身需要按照不同项目类型,向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