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原则吗


为什么少数服从多数不是民主规则
——就城市拆迁开发问题答记者五问
(王在安  2012-08-12)
 
一问:近年来,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越来越稀缺,特别是在老城区,几乎已经没有可以用来开发房地产的空闲土地了。于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得用于开发商住房楼盘的土地,就与政府官员相勾结,以对老城区进行改造的名义,对城市老居民区进行拆迁,开发建设新的商业楼盘,政府从中牟取各项收费和财政收入,房地产开发商则从中牟取利润。
你认为,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王在安 答:
很显然,“对城市老居民区进行拆迁,开发建设新的商业楼盘”这件事情,是一件涉及到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大事项。
一般来说,对于这样的重大事项,如果由老居民区的居民来主导做出决策,再向政府审请拆迁开发,通常是可以较好地保障被拆迁居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而如果由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主导做出拆迁开发的决策,毫无疑问会严重侵害被拆迁居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因为开发商和政府首先考虑的肯定是自己的利益,而被拆迁居民的利益是放在次要地位的,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被拆迁居民的利益。
所以,在宪政民主国家,这样的事情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但是,在专制政体国家,老城区的拆迁开发,通常都是由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主导决策的,因此在老城区的拆迁改造开发中,原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是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
基于此,对于由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主导的老城区拆迁开发,我始终持批评和否定意见。
 
二问:我有两个疑问:
第一,老城区拆迁开发,并不存在政府卖地问题,政府的利益何来?
第二,老城区拆迁开发,损害原居民财产权益的问题好理解,但是对侵害原居民人身权利的问题如何理解?
 
王在安 答:
对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想说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虽然老城区拆迁改造开发并不存在政府获得卖地收入的问题,但是政府仍然可以获得巨额的各种开发建设税费收入和关联产业税费收入。因为房地商通过对老城区的拆迁开发,通常可以获得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自营商住房,而在中等以上城市,政府从每平方商业建筑面积上的各种收费和税收至少在1000元以上。这个数据还是相当保守的。
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认为由开发商和政府官员相勾结主导的老城区拆迁开发项目,普遍地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经济权利的问题,所以总会有公民为了自己的合法经济权益而抗争或表达不满意的诉求。在中国目前的政体下,维权公民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从维权上访被强制遣返到被迫不惜自焚抗议,这些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事情,就是在党和国家掌控的媒体上也是屡见不鲜的。
 
三问:你对由开发商和政府官员主导的“对城市老居民区进行拆迁,开发建设新的商业楼盘”这件事情,持否定意见。那么从老城区居民的角度,你认为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呢?
 
王在安 答:
如果从老城区居民的角度来看,它至少存在五宗罪。
第一,损害老居民的合法经济权益。
在拆迁开发建设中,老居民的经济损害至少有三项:一是原有家具的报废,被迫淘汰和处理。二是从拆迁到建设再到回迁,通常需要几年时间,这段时间需要租房,花费租金。三是获得的回迁房全是毛坯房,需要自己投资装修和购买家具,才能居住使用。其中,只有第二项费用政府和开发商愿意给予补偿,其它两项费用则需要老居民自掏腰包。而这两项需要自掏腰包的费用,就是老城区拆迁开发给公民造成的经济损害。按照120平方米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这两项费用至少也得20多万元。
按照目前我国中部地区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当于一个人7年的全部工资收入,这可不是一个小数啊!这完全有可能导致一些老城区原居民重新陷于贫困。
第二,摧残老城区原居民的感情。
老城区原居民大多是几十年之间形成的老同事、老邻居、老朋友或亲友关系,由于拆迁开发,大家将被迫分离,这种精神上的损害是无法计量的。
第三,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义务,以及违反了中国节能减排的法规政策和政府承诺的节能减排义务。
事实上,被拆迁的老城区,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建筑物,使用100年是没有问题的。这些建筑物及装修材料,全部都是高耗能产品,而且消耗的是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在生产这些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时,大量排放有害污染气体。为此,中国政府向全世界承诺每年节能减排数千万吨。但是,现在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要拆迁重建,等于双倍地增加了能源消耗和对地球环境的污染物排放。显然是严重违反国际公约和自己制订的法律政策及承诺的义务的。
第四,严重恶化城市居民的生存和居住环境。
城市老居民区在被拆迁前,容积率较低,居民生存和生活环境比较符合人类的正常需要。但是,经过拆迁和重新开发建设后,容积率至少增加一倍以上,甚至增加两倍以上,所以即使老居民可以回迁到原地,生存和居住环境也已经严重恶化了,毫无疑问这将会对老居民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
第五,官方和开发商严重践踏《宪法》和《物权法》。
在老城区进行拆迁开发的过程中,公民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被限制甚至被完全剥夺了。比如,在拆迁开发中,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由公民个人支配的物权,转变为由政府和开发商任意支配的物权了,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犯罪的行为。
 
四问:事实上,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往往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实现对老城区的拆迁开发的,那么他们通常是运用什么手段和方式得以实现对老城区的拆迁开发的呢?
 
王在安 答:
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对老城区居民实施拆迁开发中,有五个“肯定不会
第一,肯定不会讲公民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
第二,肯定不会讲公民私人财产的支配权完全由公民自主决定的物权法规定;
第三,肯定不会讲节能减排的法律政策规定和自己的义务;
第四,肯定不讲容积率提升给原居民造成的生存和居住环境的恶化;
第五,肯定不会足额或合理地补偿老居民在拆迁开发中的实际经济损失。
那么政府和开发商会干什么呢?
第一,他们会首先说服一些居民同意拆迁开发。因为老城区的居民,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比如,有的住户房子面积小,想增加面积,有的住户现在面积就很大,不想增加面积;有的住户是新楼,有的是老楼,想住新楼;有的想回迁后高价卖掉房子赚一笔钱,有的根本不想被拆迁,更不想去赚这笔钱;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政府和开发商总是能够发现和说服一些原居民同意拆迁开发。
第二,他们会通过各种软硬兼施的方法,使多数老居民被迫同意拆迁开发。
第三,他们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原则,迫使少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居民,最后也无奈地同意拆迁开发。
第四,最后他们会运用行政命令和暴力手段强制拆迁开发,因为誓死维权的老居民毕竟只是极少数人,已经不可能形成群体维权事件了。
但是,重庆薄熙来事件发生后,情况正在起变化。现在,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开发商,运用行政命令和暴力手段强制拆迁开发的行为都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五问:你是如何理解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的?在老城区拆迁开发中,适合运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进行决策吗?
 
王在安 答:
少数服从多数从来就是不是民主原则,而是专制原则。比如,当年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做出打倒刘少奇的决定时,在中央全会上,只有陈少敏一个人没有投赞成票。在这里,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原则,所体现的只能是专制暴政。
正如“多数服从少数”不是民主原则一样,“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民主原则。
如果不能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无论是多数服从少数,还是少数服从多数,都与民主无缘,本质是都是专制暴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在1957年发动反右派运动时准确地说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毛泽东运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假民主手段制造了多少极权专制的暴政和悲剧事件啊!
那么真正的民主原则是什么呢?
真正的民主原则只能是坚决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无论这个公民是属于少数群体还是属于多数群体,哪怕只是一个人。
所以,“只有少数服从多数,但多数人必须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符合真正的民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才符合民主原则。否则,所谓“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实行专制和暴政的手段!
因为在老城区拆迁改造过程中,必然地会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在城市拆迁改造开发中,运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肯定不是遵循民主原则,肯定是行专制和暴政之实,肯定是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所以,在老城区拆迁开发过程中,完全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
对于运用所谓“少数服从多数”规则,来推进和实施拆迁开发的政府官员和开发商,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揭穿他们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本质和行径。
 
记者:您把“少数服从多数”为什么不是民主规则的问题,以及为什么在城市拆迁开发中不适用运用“少数服从多数”规则讲清楚了,谢射您。
 
王在安;不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