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了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其中,信托资产达到55382.2亿元。这一数据虽然较一季度末的53016.07亿元仅增长2366.13亿元,环比增4.46%,增速放缓,但这仍然是我国信托业的一次历史性突破,较2011年二季度末的37420.15亿元同比增48%。
中国有句古话叫“居安思危”,在好的时候想到一些不足和担心,“思则有备,有备无患”,有利于我国信托业的长效发展。
我国信托法是信托关系基本法,对专户管理、信托登记等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和要求。由于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解决我国信托登记的难题应当采用创新的思维,即在我国《信托法》的现有构架下,将信托登记定位为独立性登记而非所有权变更登记,证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可,而不要把它和所有权变更登记结合起来考虑。它可以由专门机构统一办理,通过早已成立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试办,既简便可行,又便于集中管理和查询,并在信托公司中试行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后再进一步推广。
此外,建议进一步推进信托法制建设,制定有关的细则规范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信托受托人尽职管理标准和对受托人、信托从业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追究机制等,以及建立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托从业人员侵占、挪用信托财产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
回顾一下过去,信托资产总规模发生爆发性增长,使信托业方敢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四大金融支柱。但在监管层级方面,却几乎没有变化,仍然由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监管,而该部门除承担信托监管外,同时还负责对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门类多,风险差异性大,监管任务重,而监管层级和人力明显无法满足监管需要。
缺乏统一的监管政策和制度,制度的层次和效力不一,市场准入门槛不一,使得信托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局面和不正当竞争,加剧了信托经营风险。笔者建议:一是提升信托监管部门的层级,增加机构、人员,充实力量,健全信托监管组织体系。二是制定营业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规范信托公司业务方面的制度均为银监会的部门规章,急需上升为行政法规甚至法律。三是依法界定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规范各类财产管理或理财业务,统一监管政策,建立经营规范、市场管理公平、税收合理、信息披露健全、法制不断完善的信托市场,形成统一的信托市场运行规则和良好的业务竞争机制。
信托业近忧远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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