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面里也有高科技? 2012年3月16日,在中小板成功挂牌的克明面业是一家名副其实的传统食品生产企业,看上去与高科技并不相关,却从2007年起就戴上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帽子,并且一戴就是四年。国内诸如此类的“高新技术企业”还有很多,比如马桶零件生产商,LED产业里的组装企业。
从某种程度上说,将这些企业称之为“伪高新”不太恰当。因为它们都实实在在地获得了相关认证文件和认证证书。但从这些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它们又都没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性指标。国内婴幼儿食品龙头,A股上市公司贝因美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相对于主板市场,高新技术企业扎堆的创业板更是“伪高新”的重灾区。据有关媒体统计,截至2012年3月21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14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1家首次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就有27家企业明显没有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涉嫌“伪高新”。
为什么“伪高新”会如此泛滥?
“伪高新”里的利益链
对企业来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足够强大的原动力。除了补贴、政策扶持等诸多好处,最直接的经济利益来源于税收优惠。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并且取消了各种区域性税收政策优惠。这让很多企业失去了避税的途径。然而随后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年内从25%减为15%”。这10个百分点足以让加入高新技术行列的企业获利不少。
以贝因美为例,因高新资格“掺假”,2011年9月被追缴2008年、2009年税款共5892.70万元,2012年5月,又被追缴税款2785.26万余元。换句话说,其偷逃税款总计高达8677.96万余元。
不仅如此,获得“高新”这块金字招牌还意味着“名利双收”。贝因美上市之初,顶着“高新企业”的帽子募集了超过17亿元资金。而随着创业板的推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还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企业目的明确,10%的税收优惠和其他补贴、政策扶持、上市“门票”……无一不是真金白银。在经济大环境严峻的形势下,这些好处更是救命稻草,有的“高新”企业甚至企业本身利润还抵不过政府的财政补贴。这就使得大量资质不达标的企业对此趋之若鹜。
一条“伪高新产业链”应运而生。
据媒体报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机构一夜暴增。其中北京多达两三百家,为全国之最,长三角和珠三角亦有上百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高新认证的六个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专学历以上人员及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近三个财务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等。按理说,用这些标准甄选高新企业是比较科学的,但是,科学的标准却敌不过“神通广大”的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各种商务咨询机构、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顾问公司,还有声称与地方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系”的个人,他们各显其能,为“伪高新”企业穿衣戴帽,甚至有中介机构打出“100%通过,不通过退费”的旗号。
对中介机构来说,每成功完成一家企业的认定收费在5万—15万元之间,收益可观。 而对地方政府来说,“高新”挂牌是“完成产业升级”的有力指标,一旦企业上市,不仅为地方经济“长脸”,甚至还会拉动税收。所以,往往是当有企业申请高新资格时,地方科技部门出面,对企业进行“培训”,帮助其达到认定标准。换句话说,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发展新兴产业的好大喜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伪高新”现象。此外,相对“台面上”的这些扶持,审批机构为政府官员留下的寻租空间也让人滋生想象。
可以说,正是这种三方“合谋”,让“伪高新”企业有了“坚实”的土壤。更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造假被发现,企业得到的处罚,不过是5年不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得到的处罚,也不过是5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被“俘获”的中国制造
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却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牌子,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严重伤害市场公平,甚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早在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就达到56047家,实现产值22109.9亿元。当时广东省科委副主任蔡齐祥说,“有人看了数字很高兴,说我们快赶上美国了,但其实很多企业做的事根本没有技术含量,只不过是个组装工——我们的很多高新企业跟人家美国的高技术企业不是一回事。”
正因为不是一回事,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成为“共识”。在这个大背景下,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开始跟进,包括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但事实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没有使对劲,或者说,产业升级的困境并不是凭借政策激励就能解决的。
当前国际分工的结构是“模块化生产网络”,即某个终端产品由“旗舰企业”、一级模块供应商、中间级模块供应商、底层模块供应商按照“模块分工”的思路联合进行生产。其中,“旗舰企业”掌握产品标准的知识产权,并外化为品牌,实现了对整个生产网络的控制;而高级的模块供应商则掌握产品模块的关键技术,实现对下一层级模块供应商的控制。在这种单向的控制中,上一层级的企业成为了“脑袋企业”,负责设计整合本层级的产品模块,而下一层级的企业则成为了“躯干企业”,负责提供次级产品模块,或者负责将次级产品模块进行代工组装,每个“脑袋企业”周围都围绕了大量供应产品模块的“躯干企业”,形成了“中心—卫星”的结构,整个生产系统成为了“大盒套小盒”的构造。
这种分工下,“脑袋企业”以无形资产控制“躯干企业”的有形资产,把资产折旧的风险向下转嫁。而低级企业在利润较低的情况下,只能希望通过所生产产品模块的标准化来实现规模经济,分摊固定成本。这样的思路,更使得低级企业的可替代性过强,形成竞争红海,不仅被高端企业的“标准”锁定,而且由于竞争使其利润被压到最低。
换句话说,为了参与国际分工,推进工业化进程,我国以低级模块供应商的姿态进入国际的“模块化生产网络”,只能无奈地被网络中的高级企业“俘获”。企业难以进行技术升级,即使本身处在“高新”行业,做的也仅仅是组装和生产的低端活。
比如当前在国内火爆的LED行业,技术含量主要几种在外延片和芯片,利润也是在这两部分。但是我国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核心技术,企业赚取的只是加工费。又如,在新能源行业,多晶硅核心技术——三氯氢硅还原法被垄断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少数企业手中,我国企业很难获得关键技术,而高纯度硅料价格约占太阳能电池成本的70%以上,由于不掌握核心技术,国内光伏产业大部分利润被成本抵消。
也就是说,企业选择被“俘获”,不是企业短视,怠于进行创新投入,而是一个生存逻辑的问题。虽然有格兰仕等华丽转身的例子,但相比充满不确定性的研发,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企业始终不愿选择那条政策制定者希望看到的“创新之路”,成为真正的“高新”企业。因为当被“模块化生产网络”俘获后,要么臣服,要么造反。选择臣服,充当生产制造等低端环节尽管利润微薄,但也能够勉强度日,而选择造反,一旦失败,就退无可退。于是,在分工中被俘获的企业要生存,就只能在网络中越陷越深。
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思路是“减负”,但仅仅依靠“减负”恰恰进入了误区。“减负”的理由是“高新”企业在成长过程中要承担高额的成本。但光有“减负”解决当下的困境,没有光明的前景,还是鲜有企业敢于冒险。因为,企业的疑问是“谁知道政府能扶持到什么时候?”
更为棘手的是,在“中国式监管”的推波助澜下,原本的引导政策变成了“灰色地带”,一大批缺乏核心技术的“伪高新”企业登堂入室,甚至与“高新”压根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也开始粉墨登场,蚕食本应向“高新”企业供给的激励。于是,整个产业环境中出现了“逆淘汰”,真正的“高新”企业反而不能获得政策激励,生存空间一再被挤压。
打个比方,为“高新”企业“减税”等政策,好比不合时宜地对一群饿坏了的孩子展示面包,还告诉他们谁先跑完一次马拉松就可以吃,结果,自然是被孩子们一哄而上,跑是不会跑的,那就看谁先抢到面包吧!人家一抢起来,自己又hold不住,浪费了奖品,训练的目的没达到,正如当前的产业政策,看似激励,反而堵死了企业转型创新的道路——因为终点没产品,而当前,只要“手快”就行,你要跑?一群不想跑的人就可能直接把面包抢了。
这正是“伪高新”层出不穷的深层原因。
授人以鱼,还是授人以渔?
事实上,企业选择“高新”之路,意味着选择当前的风险,更意味着选择未来的高收益和持续成长。因此政策要引导“高新”企业成长,重点不仅在于当前的“减负”,更在于未来的“开源”。换句话说,必须主动制造“高新”产品的需求,并将这些需求引向国内的“高新”企业。这相当于制造一个温室,让国内“高新”企业成长,只有这样,才能让“后发”的国内“高新”企业在“初生期”避开国外“高新”企业的直接竞争。
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是采用该类政策扶持“高新”企业,具体操作方式有两种。
其一是制造政府采购或国有企业采购,并在这些领域限制外国产品进口。在美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历程中,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集中制造了大量的需求,使得“高新”企业能够迅速将生产力转化为盈利。在20世纪中期,美国的航空航天技术、计算机和半导体技术就是主要依赖政府采购的推动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进一步,这些刺激还催生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集群化,使得“高新”企业具有了“自我造血”的功能,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快速发展就是典型的例证。20世纪90年代,在克林顿政府的“全面经济计划”中,为鼓励创新产品开发,仅就计算机相关的新产品的政府购买支出就达90亿美元。通过政府采购美国扶植了IBM、惠普、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
在此类政府主导的采购中,大都明确了限制进口,优先采购国内产品的原则。为保护本国产业,美国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凡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若非违反公共利益,或质量不符合标准,均应购买美国货。要购买国外产品?可以!只有在美国商品价格高于外国商品价格25%的情况下才能向国外购买。另外,美国还通过设定本国产品比例限制,如,规定跨国公司政府采购的零部件50%以上必须在美国生产,采购合同比例限制规定,90%的政府采购合同须与本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签订。通过“提高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和“技术变化法”等技术壁垒政策,提高国外高新技术产品进入的“门槛”,削弱其对国内相应产品的竞争压力。
其二是扶持“高新”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美国政府采用宏观政策引路和微观扶持推动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签署有关政府采购协定及相应的贸易协定,在各协定中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海外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在国内设立各种专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民间组织或专项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优惠政策。2001~2003年,美国高新技术企业从加拿大获取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分别占全美公司同类指标的19%和21%,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含量的计算机、远距离通讯、环保技术等领域。我国政府有大体量的国际采购,这些方面完全可以拥有话语权。本身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可以作为推广,技术优势不够明显的企业也可以搭售。
尽管当前审计、税务收紧政策口,剔除了一部分“伪高新”企业,但“违规成本”不高依然会让“伪高新”大量涌现。只有为“高新”企业的成长制造“温室”,使其在后发的情况下获得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累积技术厚度,才是治本。只有当一定规模的真正“高新”企业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并形成集群了,我国的“高新”产业才能够形成生态并自我孵化,才有望产生类似“硅谷”的创新基地。
“伪高新”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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