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转轨”交合时期的住房政策反思


  我认为保障房问题是我们政府的公共职责,主要是解决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刚才强调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农民工问题是我们的特殊问题。为什么有农民工?我们转轨是三个转轨交合,一个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一个是工业化把二元经济向新经济工业体转轨,另外一个是从粗放型经济到集约型经济转轨。这在西方国家是一二百年的事情,我们三个转轨都要在几十年内解决,因此形成了大批农民工。城市也有下放工人、低收入阶层,因为他们收入低,只能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其他问题就涉及很广。有一点,保障房问题提出后,首先要有准入的问题,什么人有资格申请和获得保障房?我非常同意吴晓灵同志给人大的建议,就是要有财产状况报告,不是个人多少收入,而是家庭多少收入、按人口算有多少收入。

  申报制度是要有的,财产申报讲了很多年,从上到下做现在很困难。 从底下做起,低收入阶层先申报,申请报告合格由各个地方按照自己本地经济化水平,规定财产收入保障房申请的标准,要由地方政府规定、地方政府申报、地方人大通过以及人代会来监督。

  另外,申报保障房和廉租房,这都是有政府财政支出的,财政原则就是无偿征收,申报后使用保障房,产权还是国家的,廉租房的产权应该是国家的。

  因此,根据家庭财政收入情况提供合格的保障房后,只能自己住用,不许出租更不应该出让。因为不是你的产权,这应该是政府的东西、国家的东西。和市场不一样,保障房是政府的职能,这跟房地产的市场关系不是很密切。不管房地产涨价不涨价,保障房都是政府提供的,政府对低收入阶层应该尽这部分的责任。

  第二,必须要有合理和严格的退出机制。因为人的经济情况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开始是低收入,若干年之后,工资提高了,收入已经超过这个标准就应该退出。把保障房退回给政府,可以申请廉租房,付一部分租金,廉租房也是政府提供的。说再高一点,廉租房也不够资格,应该进入商品市场买经济适用房。要有严格的退出机制,政府提供廉租房和保障房的制度才能延续,应该还有新的低收入人口增加,要转给新的低收入人口。

  第三,是土地问题。廉租房也好,保障房也好都需要土地资源。一般现在讲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城镇要提供的土地是国家政府所有。

  我认为国家属于资源部分,政府都不应该强使任何经济性的东西。政府应该退出经营,统一由新成立的国家资源委员会管理资源,政府资源部门是从事于环境保护各种维修,资源委员会是作为国家经济实体,作为国家所有代表占用这个资源。土地出让金是由资源委员会来收取,不应该纳入到国家财政,这样就把国家财政和土地收入发挥开,避免现在讲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靠卖土地的出让金。每个地方政府都想办好事、多发展经济,因此尽可能地在任期之内把几年后和几十年以后的土地都卖光,这样的土地财政不能持久。

  我还有一个观点,商品房地产属于流动性竞争性行业,政府也应该退出。但政府退出不等于不要国有企业,国有房地产公司应该保留,由国资委来管。我主张国资委应该明确为国有经营性资产委员会。资产主要是两大部分;一个是竞争性、经营性的,另一个是工业性、福利性的,由政府所有,而经营性的由国资委所有,这叫政企分开。

  国家不去经营房地产竞争性行业,不去经营国有土地资源,财力从何而来?这就涉及到财税改革,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支持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的资金,我建议采取一种新办法,就是吸引开发商参与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州有好几十年历史,开发商每建筑几栋楼必须要建一栋保障房。不仅是开发商可以这样做,我们政府以后比如说举办任何大的公共工程,地铁、高速公路等,哪个承包的都要为建设保障房尽一份责任。国外有这个例子,我想我们应该吸取这个经验。

  最后,我们的住房政策现在回过头来看好像走了弯路。我们发展房地产业,应该比较早地注意考虑到农民工低收入阶层,应该首先考虑保障房、廉租房,还要优先考虑培植中产阶层,发展贷款建房,然后发展高档房。可是我们的做法恰恰相反,先搞开放房地产市场,带动所有行业,带动经济发展,追求GDP,到最近这个世纪开始才比较重视保障房问题,重视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其他国家都是先从基层搞起,我们先从开发商来搞,这个教训我们应该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