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宪政梦”(上)


解码“宪政梦()

(原创:应学俊)

《南方周末》一篇《中国梦·宪政梦》惹出一场风波,一场麻烦。不过还好,有乌坎经验在先,大约结局不至于令人过于纠结,据“出口转内销”的报道说事件似乎已经有了稍稍令人欣慰的解决进展——只是事实真相至今尚未公诸于世。

在报刊、网络媒体上,在现实生活的某些人中,一些人一见到“宪政”二字即如见洪水猛兽,即如大敌来临,甚至恨得咬牙切齿。这次《南方周末》新年特刊献词《中国梦·宪政梦》就因这倒霉的“宪政”二字惹出麻烦,真的令人甚是莫名。

“宪政梦”是个神马“梦”呢?为何令某些人如此不待见?近些年来,不仅研究“宪政”的理论文章比比皆是,而且由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创办的“中国宪政”还在运行呢,如果“宪政”是反动的、违法的,或曰所谓“西方”的毒果子,那还能允许这样的网站存在进行“反动”宣传?于是,笔者不得不审视一番,考查一下,试着解码中国“宪政梦”。而对于研究者来说,这里的所谓“解码”也许只能属于“常识”了。

一、中国早已有《宪法》,15年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由执政党明确宣示,“宪政”实际上已在艰难中起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国家法治体系的核心。社会上任一单位、团体都会有依法制订的章程、制度,一个国家的治理岂能无章可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绝对离不开《宪法》的保障。这应当是常识。

所以,1949年以后的中国尽管百废待兴,但还是很快于1954年制订出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由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实施。社会在变化发展前进着,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也依据国情的客观变化而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订。最后一次较大修订是在1982年,距今恰恰30年,从民法到刑法再到选举法乃至物权法和“民告官”之行政诉讼法等等,据《宪法》制订的各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谁能否认依《宪法》治国之“宪政”已在艰难中起步呢?

2012124日,新上任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参加了似无先例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习总书记在大会上发表了关于坚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讲话,并破天荒地在人大办公楼建立了“宪法墙”(这无法不使人联想到古巴比伦镌刻于黑色玄武岩柱上的“汉摩拉比法典”)——彰显了新一届中共领导集体坚决落实“依法治国”的信心与决心。窃以为,《南方周末》新年特刊献词《中国梦·宪政梦》的撰写立意未必没有受此启发。所以,因为这篇关于“宪政梦”的献词搞出这样一场“捉刀”风波,实在是与中央的大政方略很不合“节拍”。

常识告诉我们: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我们在实践中已经看到,虽有《宪法》,如果将其束之高阁,并不按其各项规定去做,这《宪法》就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一纸空文。于是,这才有了“宪政”一说——所谓“宪政”,如有关政治著作中所阐述定义的,即:“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它阐释了“宪政”的第一层基本含义。这是《宪法》与“宪政”的区别所在。

正是基于如上所述,为了使《宪法》不成为一纸空文,为了国家、社会的稳定、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中共从15年前党的十五大就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大政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也进一步强化提出并有所践行,十八大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便发表了关于“依法治国”掷地有声的讲话,事实上宣告“宪政”实践再次起航。

“依法治国”,无疑首先就是依《宪法》治国。《宪法》正从静态文本逐步变为努力践行的治国根本大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与实施。这话一步到位,其中正蕴含着“宪政”的基本要义。

所以笔者搞不懂,《南方周末》一篇《中国梦·宪政梦》哪里错了?为何某些人总要用什么“复兴梦”、“小康梦”“崛起梦”甚至还有“兑现承诺梦”来抵制和诋毁“宪政梦”?《宪法》既然是治国根本大法,“宪政梦”难道不正是实现那些“梦”的基本保障和前提吗?为何某些人总要与他们宣称热爱和忠于的现执政党最高领导层宣示的大政方略唱出不同的调调?这意欲何为呢?

二、中共为何自己坚定宣示要“依法治国”,为何中国有“宪政梦”?中国有没有《宪法》成为一纸空文致使国家治理失范而致劫难之时?

中共15年前郑重宣示要“依法治国”,这无疑首先就是要依根本大法《宪法》来治国,使治国有章可循。中共做这样的宣示以及现在人们呼吁“宪政”,其前提自然是基于《宪法》没有或部分没有得到实施的历史和现状。

那么,中国是否存在这样有《宪法》而无实施或无切实实施的情况呢?自然肯定是有的,从历史到今天,这样的例子太多了,尤其是在文革及之前,它直接导致国家治理无序,人治横行,公平正义严重缺失,百姓权益无保障,国家和社会发生动乱,发展严重受阻。为此我们不得不稍稍宏观地回顾一下历史,扫描一下当今:

1、文革期间竟有10年(实际相隔9年)全国人大没有召开任何会议,《宪法》何在?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它相隔9年不开任何会(19651975),国家大事由谁研究决策由谁管理?这无须笔者去说了。《宪法》还不是一纸空文吗?即使9年后的“四届人大”其代表产生也无合法程序可言,这届人大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但会议宗旨之一竟然是“巩固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对这一段历史,许多人并没有多少关注和了解。笔者看到当今有青年人在百度上竟然提问:“文革期间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干什么呢?他们为什么不阻止江青一伙反革命分子呢”提问者无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代历史尤其是文革史是基本无知的。呵,我们怎样才能使当代青年了解当代中国的历史呢?这样的“提问”再次向我们昭示:一个对自己祖国当代历史都缺乏了解的民族,又如何能在历史的座标上找准自己的位置?如何确定前行的方向?他们又如何能理解所谓“宪政梦”的真正蕴含?

2、没有《宪法》和法治,纵然国家主席的基本人权也无法保障

国家主席非党内职务,应由全国人大选举或罢免或换届,而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却是由党的九大决定“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刘少奇的国家主席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罢免”了。这无疑是违宪的。刘少奇在文革之始遇到“革命群众”要揪斗他,他书生般地手举《宪法》说:你们要斗争我没关系,但我现在是国家主席,而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形象,要斗争或罢免一个国家主席首先要通过全国人大(大意)。他严密的逻辑和法理迎来的是“群众”的口号和拳头,国家主席形象扫地,刘少奇最终被迫害虐待致死,且无须司法机关及军警等国家机关参与,令国外一些人对此无法理解,不可思议。

3、没有《宪法》和法治,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无保障,带来无穷灾难

《宪法》连自己的国家主席也保护不了,它还能保护普通公民的任何权益吗?——文革中冤死的人多数其实并非所谓“走资派”,而是普通百姓。所谓革命造反派可以“革命”的名义任意把他们认为是“反对毛”或“反革命”、“黑五类”乃至不小心说错一句话的普通公民关押、揪斗、殴打、侮辱、游街示众、抄家没收财物……因“思想言论”亦可获罪并可被处死;文革中北京大兴县、湖南道县等地就曾以打造“赤色中国”的名义相继发生集体屠杀所谓“黑五类”甚至及其子女几天内即达数百人的惨案,手段极其残忍,且未经任何“程序”,这在有关政府地方志上至今可考。至于文革死于莫名“武斗”和流弹的普通百姓其数字已难以考察和准确统计,但有专业学者基本考证,数十万乃至上百万之多是可以估算确认的。于是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何即使文革中曾被捧上天的某些“红人”也不希望文革重现——如当年大寨“铁姑娘”郭凤莲在2012两会期间就表示:“希望那个时代再不要来了。”,因为那实在是不堪回首的历史。

那时治理国家早已无须《宪法》,只需要毛泽东几句讲话甚至在某文件上“画个圈”即成为至高无上的“法律”。比如,全国各地的政府就可以被“造反派”凭借毛讲话为尚方宝剑而捣毁并“夺权”,以“革命委员会”取而代之,因为毛泽东说过“革命委员会好”;不需要任何《宪法》或法规为凭,也无须人大开会决定,只须毛一段讲话,全国大学便停止数年招生;而约1600万左右的青少年学生不仅可以突然失去继续上学读书或在家乡原地就业的权利,而且被发配到农村“插队落户”并号召“扎根农村”一辈子成为农民或到农场以至北大荒、边陲等等——诚然,这倒是解决了当时累积数年严峻的就业问题,似乎不像眼下“就业难”——而如此,《宪法》还不是一纸空文吗?那些十六七岁的青少年公民正值读书学习的最佳时期,他们上学读书的基本权利为何一下就被剥夺了呢?为何连选择职业和生活居住地这样的基本权利也突然失去了呢?如此无章可循的国家能不乱吗?百姓能安居乐业吗?如此混乱,国家还能发展吗?所以待文革结束后我们打开国门才蓦然发现:台湾、韩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竟迅速腾飞而成为世界瞩目的“亚洲四小龙”,就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而言,中国却有了被开除“球籍”的危险!文革因法治遭到践踏,人治横行而带来的混乱、浩劫,已成为无法更改的荒谬历史。这就是《宪法》与法治遭到践踏、权力不被任何限制的必然恶果。

4、毛泽东虽曾领导制订《宪法》,但最终他抛弃了《宪法》与法治,使国家蒙受浩劫

尽管有回忆文章说到毛泽东不相信《宪法》在治理国家方面的功能(但似有真伪之争),尽管一些主流媒体影视和纪实作品已确认了不少有关回忆毛泽东文章史实的可靠性,但笔者并不想引用任何有争议的史料。从这层意义上说,应该看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确是毛泽东亲自主持制订的,也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界人士的意见,受到人民的广泛拥护和赞誉,这无疑彰显了民主法治精神。建国之初毛泽东确实是重视《宪法》及法律的——是啊,治理国家无章可循怎么成?尤其是百废待兴的新中国。

但随着政权的巩固,国家安定下来,事实又证明:随着对毛个人崇拜个人迷信越来越狂热以致发展到文革甚嚣尘上的地步,毛泽东已经把《宪法》和法律抛到了一边,不仅使党的意志而实际上是他的个人意志凌驾于一切法律、组织之上了。即便是中共中央红头文件,有许多在开头都突出地印有一句话——“毛主席已圈阅”,这就是说集体决定是不管用的,毛不点头即无效;这样的“圈阅”签字见于文件形成前传阅讨论过程中可属正常,而正式发布时仍如此,则恰恰证明毛在全国的个人权威已绝对大于中央领导集体和法律,否则无须此举;文革中,毛泽东发出即使如“要斗私批修”这样寥寥五个字的讲话,全国大多数城市中即使半夜三更人们也会或被动或主动地在惺忪睡眼中敲锣打鼓上街游行以示“庆祝”并表示“坚决执行”和效忠……如此状况即使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恐怕也是“空前”的,而且也一定是“绝后”的。

文革中已没有法律、法治一说,公检法机关乃至政府、地方党委被最高统帅允许统统可砸烂,当时见诸媒体和街头的口号是“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自然不包括毛泽东),由造反派重新“夺权”,在咱中国连“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口号都可以喊出来,除了毛泽东的话,《宪法》和法律还算个什么?人们的行为准则是非判断的底线已不是法律,也不是天理伦常,而是“毛主席怎样说我们就怎样做”;彭真有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被批“资产阶级、修正主义、丧失阶级立场”,成为他被批斗、打倒的重要罪状之一;陈毅副总理用来“保护”自己不受揪斗凌辱的法宝竟然是毛泽东曾经说过“陈毅是个好同志”,此说曾为坊间“美谈”……文革中具体的某些法律形式上当然还在,但人治大于法治、权大于法、毛的话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所以,文革的确成为无政府主义泛滥的十年浩劫,举国8亿人只须听一个人的号令即可。《宪法》形式上虽未宣布废止,但的确已是一纸空文。

5、依《宪法》治国艰难起步,但仍任重道远

文革结束后,我国的法治逐步走上正轨,民主与法治越来越受到重视——直至1997年中共十五大,中共自己正式提出“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宪法》与法治实践逐步得到完善和提高,各项工作逐步有章可循;甚至百姓也可以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尽管还很有些难度。中国的发展和崛起无疑与民主、法治的进步密不可分。

但毋庸讳言,一面,法治在完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也逐步被确认,公民合法权益逐步受到法律的保障;另一面,《宪法》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瓶颈,一些重要的原则、条款得不到落实,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政府行为习惯以及体制上都还有不少不适应和互相抵触之处,有法不依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即为:权大于法、人治积弊难改。比如,法院执行庭是典型的执法机关,但在那里却流行着这样的顺口溜,生动描绘了权大于法、人治干扰执法并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顺口溜曰:“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政法委书记打电话……”,他们曾向笔者描绘过这样的场景:执行庭整装出行依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政法委书记突然来电话,队长接听后无奈宣布:“收队!撤!”依判决的执法就这样莫名其妙地终止了。

权大于法,人治积弊,《宪法》不被重视,导致司法不公、违法执法、政府决策违法、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而无处申冤;公民依法揭发贪腐官员遭到无情打击和迫害,甚至“蹊跷死亡”;监狱里明明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却弄出“躲猫猫”之类让人笑掉大牙的谎言;借“打黑”而违法“黑打”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或非法限制公民自由并不少见;上访申诉遭到“被劳教”或“被精神病”或跨省抓捕,更有甚者执法人员为谋私利而玩“钓鱼执法”龌龊把戏等等;而在地方党政某些管理流程中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书记的嘴巴就是法”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一切造成社会管理时常失范,导致民怨郁积,爆发各种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这已是有目共睹的现实。

所以,有《宪法》不等于有依《宪法》而行的“宪政”。某些领导、某些人并没有把中共15年来一直宣示的“依法治国”放在心上,也没有把《宪法》当作不可逾越的规范。说某些领导权欲特盛为所欲为也不为过分,这便是弊端淤积的根源。这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与实施”其实正蕴含着“宪政”思维

中共作为成熟的执政党毕竟是理智和明智的,是懂得“科学发展”要义的,而“科学”的精髓就是实事求是。面对现实,执政党在理性上已经明确弊端的症结所在。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末履行即再次明确宣示“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与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庄严指出:“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习总书记还具体阐述道:“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在论及中共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而毫不含糊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从“宪政是(宪法)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这一定义出发,我们何尝不能说“宪政”的要求已经由执政党最高领导层再次正式提出了呢?我们一些领导、一些媒体乃至某些党报官媒该如何跟上中央的“节拍”呢?我们难道不应当好好读读《宪法》,认真领会习总书记讲话的深意吗?我们能说《南方周末》一篇《中国梦·宪政梦》是空穴来风异想天开图谋不轨毫无道理而应遭到绞杀吗?为了中华民族的崛起和可持续发展,中国客观上难道不存在“宪政梦”不需要“宪政梦”吗?   (未完待续)

   (下篇论及追求“宪政”受到一部分人反对的原因及其荒谬之处)

2013111

【参考文献资料】

1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应学俊:应在法制框架内处理“南周事件”

3历届全国人大会议一

4、视频:“红色摄影师”——用镜头(10万张照片)纪录文革的人

5、视频:重庆“红卫兵墓园”的叙述

6、视频:中央党校卜伟华教授讲座: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运动与武斗

7、视频:文革10年历史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