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力市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然而受二元经济结构以及长期形成的制度性和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断裂和分割的状态。一方面,从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看,市场在决定工资水平方面的作用还受到限制,以至全社会不能形成均衡的工资;另一方面,在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供求双方权利和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使得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长期处于较低水平。长期处于低报酬区间的广大劳动者,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有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其权益,但由于企业工会组织力量薄弱,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组织,与资本权益的刚性保护机制形成非对称。国有企业的工会尚未改变作为行政附属的地位,私营企业的工会则在相当程度被资本要素的掌握者雇主控制和介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表达和维护。再加上我国的劳动法制还不够完善,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或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一些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进一步加剧了劳动与资本要素的报酬差异。
劳动力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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