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垄断,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属于适用除外范围。但合法的不一定是合理的。70年代以前,自然垄断行业由国家垄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因为那时人们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失灵问题。70年代以后,人们对国家垄断的不合理性逐步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第一,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某些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特性。以电信业为例。20年前,电信业以铜材为主要原材料,所需投资大,为取得规模经济效益和避免重复建设。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十分必要。近年来,随着远程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光纤、通讯卫星、计算机等大容量传送途径的开发,电信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大为减少,长距离通信成本大幅下降。这些都在技术上、传送成本上减少了进入壁垒,使电信业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第二,经验表明,国家垄断导致了自然垄断行业内部低效率的产生;对外也容易产生服务质量低劣、价格居高不下等弊害。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价格管制与市场准入管制等手段。但实际成本加报酬的价格规制手段弱化了企业降低成本的激励;而市场进入管制又使企业缺乏竞争刺激。对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不感兴趣。
合法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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