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存在问题,自主创新难以在有效的技术平台上开展。我国多数产业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之所以成为问题,原因之一是因为研究实体没有解决。比如我国基础研究的承担者高校或科研院所是明确的,产业技术,特别是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主体是企业也是明确的,而共性技术的“外溢性”很大,传统的大院大所在1999年的转制改革后关心较多的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而我国的企业多数无力或不愿承担共性技术的研发。对比发达国家共性技术的主要供给方式,其一是由国家层次的产业研究中心供给;其二是产学研结合,或者是竞争性企业、同行企业联合供给;其三是大企业供给。但我国的情况是:其一,转制后的产业部门研究院所目前相当多数是面向市场竞争的盈利主体,造成相当多产业出现共性技术缺乏供给的现象;其二,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转轨期,企业之间或者产学研之间的合作文化存在欠缺,而且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相当大程度上也不利于共性技术研发的合作;其三,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还很弱,无法象发达国家的大企业那样去独立进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因而,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的供给目前存在“制度空洞”的问题。
产业共性技术需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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