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囧事案例之三: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么
【案例】
郑某与曹某与2005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2月份举行了婚礼。婚前,按照当地习俗郑某向女方曹某交付5万元作为彩礼。同年11月份,曹某父母将一部分彩礼购买了嫁妆。婚后1个月,由于种种原因,曹某搬回家同父母同住。郑某要求曹某回家,但曹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006年3月份,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双方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5万元的彩礼。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夫妻双方提起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而产生的婚姻纠纷案件。
彩礼,有的地方也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一般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及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或地区,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彩礼的返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是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如果是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结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应当判决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
在本案例中,郑某和曹某在结婚登记后,双方确实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支持了郑某要求曹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