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竟然没有生命和健康重要吗?制度应该人性化!


    今天晚上无意间看到一篇题为《多地尝试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病救急:保命更重要》,仅看凭标题就深深吸引了我!以前还没有意识到此问题!可是待我仔细看完全文确实感到此文讨论的问题非常值得让人深思,更值得我们的相关政策制度职能部门深思!
  由于工作性质对于住房公积金没有过多的经验和过深的体验,因为我工作过的单位难得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购买的,曾经有二个单位都说给我买了,可是我却因为工作时间不长,完全忽略了此事情,也不知道更没有查过自己的帐户,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我现在的工作单位也说交的是五险一金!看来我是应该咨询了解一下相关知识了!
 但是今天的文章中讨论的问题我相信每一个看了此方方正正主的人应该都有很深的感触,都可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原来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真的还有如此不合理的地方啊!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基本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离休或退休,因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且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租赁自住房等。
   仔细领会此文中的规定就会发现其中有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地方:
  首先是住房公积金从权属方面肯定是属于职工的个人与财产,既然是职工个人的财产就应该自己有处置权与使用权,可是按照此文件规定,却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此规定也让这些资金变成了毫无效率与效益的死资产,在一个资金为王,讲求保值与增值的市场经济社会是非常不合情理的!
   其次作为一个规定和制度应该具有人性化,尤其是在面对健康,生命与住房这样的权衡与选择时,原本非常简单和容易选择的事情却由于此规定变得非常无法理喻与无法实施!明明是自己的钱却不能选择使用的用途尤其是面对健康,生命与住房这样的非常容易分清轻重的人生重要选择时!我相信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一个准备了现金准备购房的人不要说自己本人就是家属因为健康与病痛的原因需要必须对资金的用途进行选择时也都会毫不犹豫,可是我们的制度却为我们在类似的事情上人为的设置了如此的门槛!看来是真的必须进行修改了!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在公积金的实际实施中,一些城市出台了一些变通的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比如不久前,青海省就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其实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办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有三条政策依据:

   一是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是2009年出台的《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遭遇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是2009年7月实施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三条:“中心认可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此情况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科长聂中新说:“公积金只是代为职工管理的本属于职工的钱,当职工遇到大病时,生命权要高于居住权,保命更重要,所以允许大病提取。”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尽管住房公积金的功能设计主要是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但当缴存人及家庭面临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时,生存权是第一位的。因此,将原本用于购房的资金用来治病是合理合情合规的,是一种人性化的做法。”
   我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政策开始的人性化变动,这样的改变将会一种趋势,从而产生从下往上的政策的内在改变强大动力,从而最终修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的相应条款!
   所以说基层的力量才是政策巨大的内在改变驱动力!真正的变性均是从下而上的!政府和政策只能顺应!也必须顺应!但愿这样的过程再简单些快速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