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主义: 中国的人文精神(下)


       商子范式:富国强兵,制度创新,以法治国11

 

孔子范式的最大弊端在于对以法治国不重视,过多地强调了道德伦理在国家政治层面上的运用。而法家则对国家权力、国家利益和富国强兵高度重视,强调以法治国,正好弥补了儒家思想的重大缺陷,形成了华夏体系中的大国崛起的新范式,即商鞅的法家范式。

 

商鞅范式的核心概念可以归结于法治,其基本思想和结论,就是以力争利,良好的国家法律制度是最强大的国家实力。这里的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学意义上的法,也不单是国内政治中的法,而是指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包括政治军事经济因素在内的综合因素,它的首要目标是争取在国家间政治的强大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国内政治与国家间政治是紧密不可分的,甚至国家间政治的目标高于国内政治的目标,国家的霸权是更根本的目标,国家长治久安是达到争取国家霸权的一个条件。因此,商鞅的法治范式不仅是国内政治的范式,也是国家间政治的范式。

 

商鞅范式的方法论也是推己及人,即己之所欲,人亦所欲,己欲与人欲形成零和关系;人性都是好利的,人性都是恶的,人性都是自私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形成利益的竞争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也形成利益的竞争关系;人与人竞争,就要有实力,国家与国家竞争,也要有实力。

 

国家实力的根本是什么?国家的实力就要有经济发展,就要有军队的强大。经济发展就要发展基础农业,就要搞好农业,争取农民,稳定农村,促进粮食增加,在粮食产量面前人人平等;军队强大,就必须使军队有严明的纪律,奖罚分明,激励士兵和军官以作战为荣,以杀敌为功,作战才能获利,杀敌才能受爵,在军功面前人人平等。法是国家最有力和最有权力的工具,法是国家权力的基本手段,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也是取得国家利益的有力保障,是使国家强大的基本工具,也是对抗强敌,与敌竞争的强大武器。经济发展、军队建设、政治治理都必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中进行。这里的法是一个大概念,既指国家政治的治理,也指国家在国家间政治中生存、发展、强大的道理,或者说,国家通过法治才能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发展,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国家间政治中的优势地位。

 

所以,治理国家就是以法治国,以法治国就是所有人按法办事,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有一个集立法、司法权力于一体的权威,它能依据国情制定法律并使国法一致和有权威性。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切权力抓在手中,而是保障法治的实行。法强则国强,法弱则国弱。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法制强的国家就强大,就有机会在对外竞争中保持强势地位;相反,法制弱的国家,即使国家的实力条件比其他国家更强、更好,也可能彻底失败。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制度,必须时时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改革,使之适应国内与国家间政治发展变化的需要。华夏各国的法家都是改革家,变法是改革的核心内容。

 

法制强大、不断变革使其适应形势变化的国家,在国家间政治中更有竞争力,能由弱变强,以少胜多,反败为胜,这是解释国家之间霸权兴衰的基本因素。商鞅思想中的精华内容主要有:

 

以法治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独立,一切皆按法断事。以法治国就是使法公之于众,“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尤其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赏刑》);“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商君书·君臣》);“法任而国治矣”(《商君书·慎法》)

 

为了使法律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商鞅提出了独立的法律官的思想,独立的法律官在中央设置三个,一直设到诸侯郡县。独立的法律官的任务就是要对民众解释法律,使民众可以依法对官吏行使监督权,同时,法律官也直接对各级官吏行使法律的解释和审查权,并监督官吏执行中央法律。法律官的目标是要达到吏不敢以法愚民,同时也使民不敢犯法以阻挠官吏执法。

 

以法治国在思想本质上是反对个人集权、反专断、反暴政、反专制的。后来的秦始皇的个人专断、秦朝暴政与秦的短命,正是违背以法治国精神的恶果。

 

在权与法的关系问题上,商鞅主张法治国家是“治不听君,民不从官”,权力高度集中与法律规范下的地方和民众自治并行。商鞅一方面主张国君(中央政权)掌握国家的大权,但同时也从两个方面限制了高度集权的界限。

 

其一,国君(中央政权)的权力主要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而行政权、人事权由规定的法律限制。一旦立法,即使国君(中央政权)也不能随意改变,官员的选拔任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官员也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按照法律来决断是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较大的决断权。相反,如果一个国家什么事都要君主来决断,那这个国家就危险了,一个国家能治理好,是因为民众和官员自己就能把事务处理好,而国家混乱,就要由君主决断。这就是所谓的“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治则家断,乱则君断”,因此,商鞅的结论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君书·说民》)。君王权力再大,国家也不能以权力来治国,“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削”(《商君书·去强》)。能用法律来治国,国家就强;专靠政令来治国,国家就削弱。这就解决了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治理只能靠法治,而不能靠权治、政治。

 

另外,在权与法的关系中,商鞅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的国君,不仅要监督全体国民实行法律,更重要的是,国君自己要自制自胜,就是立法者、司法者首先要遵守法律。商鞅认为,“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胜人者,先自胜者也”(《商君书·画策》),又说,“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就是说,国君是否是明君,其中的一个标准,就是是否遵守自己制订的法律,明君守法,无道之君则舍法而行私。不仅臣民要守法,而且“法者,君臣所共操()也”(《商君书·定分》)

 

其二,由于一切按法行事,也为社会和民众在法律之下的自由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如果“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那么,就能够实现民众的“自治”,即“皆以自治也”(《商君书·定分》)

 

高度重视农民、农村、农业在国家政治中的基础作用,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设计出政治上下流动的通道,客观上落实国家政治以民为本的思想。商鞅变法的根本内容是鼓励农耕与军功,以农为国本,农战结合,富国强兵。商鞅认为,最根本的就是要增加国家的经济力量,在当时就是要发展农业。“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商君书·农战》),商鞅把农业看成是国家安与尊的大事。“国待农而安”就是要使农民有农可务,使“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商君书·靳令》)。同时,采用经济办法,提高农产品价格,鼓励农耕。他还提出,“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商君书·外内》),就是要调整好农业与商业的关系,采取抑末政策,限制商业活动,对商业多征税,“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商君书·外内》),让农民从农业中得利,安心务农。商鞅在经济上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其源头可能要追溯至管仲),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并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在农村治理方面,商鞅推行移风易俗,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推行小家庭政策,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商鞅的这些思想,实际上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系统解决中国最重要的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的一种尝试,对当时秦国农业的发展,对农民积极性的提高,对保护农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民为本在政治制度上的设计,就是凡是有粮功军功之民(),可以按标准升爵受赏;使得庶子平民乃至奴隶,皆可“入兵官之吏”(《商君书·境内》),而贵族里没有粮功和军功的,在政治升迁方面就大受影响。商鞅还认识到,农民与士兵是一体的,士兵主要是农民,农民是一种生力,战争是一种杀力,两种力量相互转化,农为战准备,战争促农业发展。商鞅改革的内容,有两个基本点,一是重农,一是军功,而这两个最基本的改革措施,又是连为一体的。军队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农民是不穿军装的士兵;战时为兵,平时为农。农军都可以通过不同的努力达到共同的目的:多种田可以立功受爵,多杀敌也可以立功受爵,而立功受爵的表现就是增加土地的拥有,因此,重农和军功是殊途同归。所谓“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兵起而胜敌,兵强而国富者王”(《商君书·去强》);“为国者,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边利归于兵者强,市利归于农者富”(《商君书·外内》);“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圣人之治国作壹,抟之于农而已矣”(《商君书·农战》)。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农民(民众)也是商鞅变法的受益者。李斯高度评价说,“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史记·李斯列传》)

 

从主观上看,商鞅是强调君主(领导者—统治者)的绝对作用的,民众只不过是为其服务和利用的工具,就此而言,他在思想上远不如儒家;但从政治制度上看,商鞅的制度设计却又客观体现了国以民为本的思想,提出了三条使民(奴隶、平民、士兵)有机会得到解放并上升到国家政治上层的道路:其一是农功粮功;其二是军功之路,即在战争中多杀敌,作战勇敢,不怕死,以杀敌和作战多少得军功;其三是奴隶和平民可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在以法治国进程中,参与对官员不守法行为的监督,凡在告发奸人方面有功的,奴隶都可以升为平民,平民可得重赏,小官可以升迁,甚至可以得到其所告发官长的官爵和田禄。所以,农功、战功和告奸,是当时政治上下流动的三条道路。12因此,从实践结果来看,其民本在国家政治作用的体现,又大大高于孔子和儒家的实践表现。

 

统一与中央集权的思想。商鞅变法提出了设立县制,加强政治经济的中央集权,进行政治制度改革的思想。商鞅认为,“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权力归于国君(中央政权)。为此他推行户籍法,从基层把民众分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什伍内各家相互连座,有罪同罚,农户也由此摆脱贵族的控制而成为国家君主控制下的臣民,加强了国家的力量;他把零星的乡镇村庄合并成县,设置了县令、县丞,总共合并划分为31个县(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县令县丞由国君直接统率,此举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贵族权力。同时,秦国加强了经济管理,统一了全国的度量衡,把经济权力收归到中央;商鞅实行的县制是战国中最彻底的,适用于秦国全国境内。

 

中央集权为中国的统一奠定了政治基础。中国要统一,就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统一与中央集权是不可分割的。批判商鞅的人把他的思想说成是为封建制度服务,实际上商鞅的思想是主张以中央集权达成来维护国家统一的,因此商鞅的思想是反封建反分裂的。商鞅的变革为秦国奠定了统一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

 

综观商子范式,其优点长处在于:首先,在短期内法家范式能使一个国家迅速走上富强之路;其次,法家与道家、儒家相比,特别是与儒家相比,在如何治理国家方面,不仅能提供普遍的规范,而且在如何使国家强大方面,提供了经济发展、提高军队战斗力、推动国家吏治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相对成功的范例;再次,法家范式基本上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治模式,它在维护国家的统一方面具有道家和儒家范式不可取代的作用。商鞅创造了一个古希腊雅典和斯巴达所没有的有效的国家制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国家政府制度,比西欧早两千年。13商鞅所代表的法家学说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套真正的国家理论,这种理论在西方直到公元前16世纪才出现。商鞅具有非道德主义倾向,是世界上最先使政治理论摆脱道德的学派,也是中国政治学比较发达的标志之一。14

 

但是,法家范式的最大的弊端在于:其法律本身有过于严苛、残酷的内容,即使严格按法办事也会引起许多问题;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又错误地将道德与法律对立,对儒家的道德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全否定;法家之法源于君主的权威,一旦君主乱法或守法之君去世,就面临崩溃的危险。

 

对待商鞅的思想,后人的态度本应是加以改善和发展,而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可惜,自商子之后,权大于法,官吏任意欺压民众,一切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主观意志办事的现象,在后来几千年的统治中却大行其道,而商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按法律办事的精华思想却丧失殆尽,至今也没有完全恢复,看看当下中国仍然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严重现象,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结束语

 

冯友兰先生在谈到中国传统哲学和传统文化的精神时曾指出,中国哲学的精神“就是最理想主义的,同时又是最现实主义的;它是很实用的,但是并不肤浅。入世和出世是对立的,正如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也是对立的一样。中国哲学的任务,就是把这些反命题统一成一个合命题。求解决这个问题,是中国哲学的精神”。15

 

老子、孔子、商子思想,如果单独分开来看,都有很大的弊端:老子的道没有落实到国家制度层面上,人的积极主动精神强调不够;孔子太强调人的主动,法治思想较为缺乏,在富国强兵方面有重大缺陷;商子的法治缺乏大道(基本价值观念)的引领和道德的补充。三家都不足以承担国家意识形态的重任。但是,如果把三家的精华合为一体,则会成为一个新的有机综合体:尊道而行所体现的高度的理想主义和普世价值,顺势而为所体现的高度的现实主义,教育为先和选用贤能所体现的人才竞争、教育竞争、君子—人才主义,以法治国所体现的高低贵贱皆从法、一切依法办事,以人为本和以民为本所体现的一切以民众的化、富、朴、正为国家—国家间政治利弊的评价标准,反对以资为本、以官为本,事功主义、民本主义,等等。这些思想的综合,集道治、人治、法治为一体,集国家政治和国家间政治为一体,成为一种新的思想体系。我们把它称之为华夏主义。

 

当下中国最需要学习的,其实不是西方的各种思想文明成果,而是西方如何对待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西方在近代发生的文艺复兴中实现了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文化革命,即在继承古希腊罗马人文精神成果的同时,对其进行了革新、改造,使其实现了重生和再造。西方民主发端于古希腊民主,但却又与古希腊民主有天壤之别。

 

中国历史上虽然独尊儒家,但对什么是孔子的真精神却没有进行过很好的思考与继承。汉之后的儒家,对孔子的真精神也有不少的发展,但总体上背离,尤其罢黜百家与孔子的中庸之道、宽容精神相差十万八千里。商子的以法治国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被阉割,老子思想在统治者中时有体现,但总体上也是不尽如人意。即使当下中国,国学热大潮兴起,但误解误读仍相当普遍,对其中的真精神何在也大有进一步加深研究的必要。

 

老子对如何消解统治者的“有为政治”,曾答之以“小国寡民”,意即实现无为政治,才是消除灾难、消解战争、实现国内和谐和国家间政治和平的根本途径。但可惜人们对它的误解很深,世人普遍误解为国家小之,民众寡之。16吕思勉先生当年著书时就曾叹道,老子的社会政治思想不被人解,“淹晦数千年,有不得不亟为阐发者”,并认为老子的“小国寡民”与“孔子所谓大同者,正系同物”,一般解释者认为小国寡民是要逆返于“榛狉之境”,“此非道家之意”。因此,他很有见地地指出,老子并不反对物质文明进步,所攻击者,“全在社会组织之不合理,而不在物质之进步”,“细读道家之书,自见其所攻击者,皆为社会之病态,无一语及于物质文明”,“故谓道家欲毁物质文明,或谓道家欲闭塞人民之知识,皆全失道家之意者也”。17而实际上,消解有为政治的关键并不在于国家的大小和民众的多寡,而在于这些国家能不能做到“无为而治”,民众能不能实践自然而然的生命哲学,与国家大小民众多寡无关。

 

所以,中国学术思想界的当务之急,是来一场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文化的复兴和再造,尤其对老子、孔子和商子的思想要进行深刻全面的研究和总结,使其现代化、大众化、革新化、政治化,真正成为中国软实力和中国本土意识形态的历史资源。

 

注释

 

1参见2012年第9期《学术前沿》的“话语体系的中国之问”专题讨论。

 

2陈鼓应:《老庄新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430页。

 

359钱穆:《孔子与论语》,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年,第16514448页。

 

4胡适:《胡适讲国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0121页。

 

6710张其昀:《孔学今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205页。

 

8袁行霈、严文明等:《中华文明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68页。

 

11叶自成:“商鞅的创新精神与秦国对大国的超越”,《学术前沿》,20128()

 

12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页。

 

13刘杉:“从‘历史终结论’到对中国模式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96日。

 

14张分田:《秦始皇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4483484页。

 

15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7页。

 

16冯友兰先生把它理解为“道家的人把原始社会的简朴加以理想化,而谴责文化”,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页。范文澜先生认为这种反动思想使人们“永远过着极低水平的生活,彼此孤立,……是反历史的”,参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246247页。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书说老子“主张奴隶社会向原始社会的逆转,退回到草昧未开的洪荒之世”,参见白寿彝:《中国通史》(第一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75页。任继愈先生认为老子对当时社会的批判是对的,但好比医生提出了错误的治病方案,参见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0页。张松辉先生主张对此重新进行评价,要基本肯定这一思想,认为它是人类文明发展后对自然的自觉回归,利大于弊,但也把“寡民”理解为老子主张控制人口增长,认为老子的思想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是反动的,不合时宜的,参见张松辉:《老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8123页。熊十力先生半肯定半否定,认为它与孔子的思想相近,因为国小民寡,使枭雄不得挟之以逞,其利一;人民可合作治理,其利二;凡于公共大业可多国治理,其利三。但老子主张“直欲返于上古朴陋无知,闭塞不通,无有文物之社会”,是“反自然而不悟也,社会发展正是自然,老氏言自然而反对发展,非反自然而何”?参见熊十力:《原儒》,上海书店,2009年,第142143页。即使是高度评价老子思想的陈鼓应先生,虽然肯定了它崇尚自然无为的倾向,但也把小国寡民解读为“国土狭小人民稀小的乌托邦”,参见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347页。

 

17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8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