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务公开虽然已经历了十多年的实践,但是还从未有任何监督机制对其进行监督。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国外政务公开的立法中规定了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是外部监督,是在当事人在对行政监督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司法检查的救济程序。而行政监督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像芬兰、挪威等国家由义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行使监督权;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专门成立的信息公开审查机关行使监督权;日本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和信息公开审查机关联合监督权。只有内部监督才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的发生。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将政务公开监督也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和群众共同监督。政务公开的客体就是群众,群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权力机关实施监督,还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对政务公开中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批评。内部监督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建立自行监督机制。权利机关要成立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完成检查报告反馈到各个部门,各部门提出整改方案不断改进,检查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评价。权利机关还应该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中。权利机关要把政务公开情况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与年终考核、奖惩制度挂钩。
政务公开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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