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医”谎言:秘密陪审团医疗事故鉴定死灰复燃无障碍?


 

     撒了一个谎言,意味着就要接着撒一百个谎言来掩盖这个谎言。而这一百个谎言里总会有破绽。这是中国的父母告诫其子女诚实做人时,常常讲的道理。
    许多年以前,我国医药卫生行业“饥不择食”地撒了一个在当时并没有清楚认识的“谎言”。许多年来,包括患者和医生在内的民众不同程度而又难以看到尽头地为一百零一个谎言买单。人们惊奇而惨痛地发现,医疗体制内原本撒不起第一个谎言。 --题记

    据健康报4月17日报道,中华医学会2013年全国医鉴工作研讨会与会专家提出,医学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并无法律障碍,各地医学会应积极主动与地方法院共同协商,积极争取,协助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地方性规定,尽快开展受理医疗损害鉴定。自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鉴定中出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并存的“二元化”鉴定机制,但对作出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资质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部分医学会医鉴机构对此持观望态度。自2002年开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以来,中华医学会各级医鉴机构共完成10多万次医鉴工作。中华医学会建议,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学会可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若法院要求,医学会应指派并陪同专家鉴定组成员出庭等。 医疗体制撒不起第一个谎言

    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中华医学会及其专家,在上面这段文字里撒下了一连串的谎言。

谎言一:社会组织追剿国家法律“无障碍”

    且不论中华医学会的“专家”是不是法律专家、法学专家,仅仅把“专家提出,医学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并无法律障碍”这句话,同随后的“自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部分医学会医鉴机构对此持观望态度”这句话对接起来,就显然可见,国家法律已经不予理会社会组织(医学会)所把玩的这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游戏,呈现“医学会医鉴机构”在法律追责医疗损害领域被靠边站的局面。

    因社会组织医学会被执法机关架空国家法律,不当赋予秘密合议决断医患纷争的权力,中国的医疗法律体系曾经长期遭到扼制和牵制。不仅刑法原已作轻责化规定(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本来已经远低于其他过失致死罪法定最高刑,这一点上,我国与世界其他各国均不同)的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难见追究,也不仅国家追责涉医涉药涉械行政法律责任的公共机制遭搁浅,而且民事医疗司法被安进了掌控并篡夺司法职权的、秘密陪审团式的“合议制鉴定”独角怪兽。医疗纷争“法律途径”被不当控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医患纠纷的发生率逐年递增。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全然否定被执法机关及社会组织把玩的医疗事故制度,全法不见“医疗事故”的概念。国家法律为履行民事追责医疗损害的基本任务,已经远远地抛开这套制度把戏而往前发展。

    这完全不是“部分医学会医鉴机构”所能掌控的局面,更不是因它们“持观望态度”而造就的结果。这是国家法律的发展。

    “专家”撒出“医学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并无法律障碍”的谎言,还非常无视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一在《侵权责任法》之前,一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均规定鉴定人负责制,而不是医学会组织进行秘密合议的“陪审团”负责制。以上这三部法律已经完成了国家法律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设定秘密合议医疗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全面舍弃和全盘否定。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医疗事故相关安全事件公力追责合法性可行性调研』

    只要承认我国是法制国家,只要承认国民有权拥有法治梦,只要承认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就不能毁弃或者企图毁弃这三部国家法律所铺就的道路,就无权去企图“追剿”已经挣脱其包围而远远前行的国家法律。

    对因望尘莫及于国家法律的发展,而落单兴叹的“部分医学会医鉴机构”,“专家”的“法律”谎言骗骗自己就罢了,拿出来混淆法律,确实过于“螳臂挡车”。

谎言二:“二元化”鉴定机制源于《侵权责任法》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委托的和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鉴定人签名负责制和鉴定人出庭负责制。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否定了原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实行社会组织医学会作为程序组织者,而并非作为鉴定机构的,由临时兼任虚拟“专家小组”秘密合议“集体负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鉴定制度,一个是鉴定人签名负责并出庭;一个是虚拟的临时小组秘密集体“负责”,秘密的“鉴定人”不签名不出庭。这是公开的两套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医疗侵权相关事项鉴定的“二元化”机制的渊源。

    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秘密合议、虚拟临时小组秘密集体“负责”的“鉴定”制度,凌驾于比它早实施数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上,迫使“地方”人民法院摆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原有《民事诉讼法》的约束,对秘密陪审团式的医学会主持的鉴定,免于出庭质询,照抄成法院判决。实质上,牺牲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质证质询的法定诉讼权利。研究『医疗事故相关安全事件公力追责合法性可行性调研』

    行政法规越权制定基本民事制度,造就的鉴定机制“二元化”,损害了中国法律的威信,直接且持续地导致医疗追责活动的失范,催生医患矛盾恶化的乱局。

    而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不涉及医疗损害的鉴定机构及鉴定制度。中华医学会的“专家”把早于该法开始实施多达八年的鉴定机制“二元化”,企图“嫁祸”于这部国家基本法。除了属于不攻自破的谎言之外,只能暴露“专家”对《侵权责任法》所表达国家意志、人民意志、法律意志的仇视和敌视心态。

谎言三:各地医学会可与地方法院协商制定地方性规定

    我国司法解释的制定权是最高司法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早已经明确规定的。在中国,司法解释制度是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中华医学会的“专家”公开违反这项法律制度,凌驾于,并企图怂恿各地医学会凌驾于法律之上,篡夺国家法律的权力,给社会组织掌控国家法律开通道。之所以能够撒这样的法律谎言,是因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十多年来,他们一直这样篡夺权力,在“地方”司法机关,楔入违反司法解释的“鉴定”特权制度。

    “中华医学会建议,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学会可开展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实则又一个关于医学会有权掌控“卫生行政部门”,并使其超越上述国家法律的规定给医学会“准入”司法鉴定特权的谎言。

谎言四:医学会每年“鉴定”一万起案件能完成相关任务

    我国当前仅不安全注射致死,每年就有39万人以上。可见,全部的医疗损害案件的数量应远远高于这个数字。

    中华医学会的“专家”承认“自2002年开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以来,中华医学会各级医鉴机构共完成10多万次医鉴工作”,就是全国的医学会平均每年只完成约1万次医鉴工作。这对于诉讼中、协商调解中、行政处理中的医疗损害案件任务来说,远远达不到要求。医学会根本没有能力来组织完成医疗损害相关鉴定工作。

谎言五:医学会可以把玩法庭上的鉴定人出庭制度

    中华医学会建议,“若法院要求,医学会应指派并陪同专家鉴定组成员出庭等”。且不说这个“专家鉴定组成员”能不能成为国家法律规定的鉴定人,仅仅从这个社会和学术性质的组织(中华医学会)自认为能够“指派”并不独立拥有出具鉴定意见权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出庭、并“陪同”上,就足以看到其对法律秩序的无视、对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的无视。

    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成员”是什么关系,能够有权指派、陪同?难道要人们公开地看到法庭上被人把玩和杂耍的活“木偶”吗?这还有半点法律严肃性吗?还有半点科学的严谨性吗?(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