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评常林锋案


 

 作者:高丛松
摘要:

  3月20日,伴随着北京一场突如其来的春雪,数年来因被控杀妻而被羁押的前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也终获“昭雪”。

 
  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家发生火灾,导致其妻马某不幸亡故,常林锋也被烧伤。后警方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常林锋到案后,曾做出了有罪供述,称自己掐死了妻子并纵火焚尸。2010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下达后,常林锋即提出了上诉,表示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共6人分3组不分昼夜对其进行超高强度审讯,他本人是在经历了刑讯逼供及诱供后,才按侦查人员指示的内容做出了有罪供述。除此之外,本案辩护人赵运恒律师也从专业角度对法庭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其根本不能与常林锋的口供形成闭合证据链,根本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3年3月20日上午,在裁定发回重审将近两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被采纳”,并据此判决常林锋无罪。
 
  常林峰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或许不是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第一案,但仍具有重大意义。
 
  毫不避讳地说,在中国,本案绝非孤立的个案,实际上存在大量同样状况的案件。刑事审判活动从整体来看存在很大问题,虽然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在通过立法不断完善,但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屈打成招后强行定罪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极度缺乏保障。
 
  “未经过公正、合法程序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定为有罪”这是现今世所公认的刑事司法理念,然而在中国,“被抓即有罪”的错误观念仍然大行其道。
 
  警方对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与法官对被告人宣判有罪,这两项活动遵循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标准。警方为及时打击犯罪,经常需要即刻出击,而在这一时刻其客观上不可能对案件有一个通盘了解。警方在甄别、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在只要认定目标有作案嫌疑,对其存在合理怀疑,就可以视情况对其展开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然而,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时,却必须力争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及其在案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排除一切“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的合理怀疑后,才能宣判其有罪。
 
  因为情报有误、犯经验主义错误或其他原因,警方在侦查工作中出现错误,将无辜的人错认为实施犯罪的人,这是十分正常的情况,也是可以被允许的失误,因为在人类社会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无法彻底避免这一问题。发现错判嫌疑人后,理应及时纠正,立即恢复其自由,甚至视情况给予赔偿。这本不应是一个问题,然而在我国,这却终究成了一个问题。现实的情况是,出于领导意志、办案指标等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在发现错案后,经常是不但不纠错,反而还强行推进。在所谓案件事实本不存在的情况下,经常采取威胁恐吓、欺骗诱供乃至刑讯逼供的手段,从无辜的人口中得到有罪供述,本案即是明显的一例。
 
  即使公安机关进行错案推进,检察院、法院也本应秉持“疑罪从无”原则,把好起诉关、审判关,制度设计中设立这三机构,也是出于权力分立与监督的实际考虑;然而实际情况却是,检察院大厅里常摆有公安局赠送的屏风,检察官、法官在庭审前经常称兄道弟。按照某律师提出的形象比喻,公检法三家的关系本来应该是魏蜀吴,现在却成了刘关张。这是造成一切审判不公的根源所在。
 
  公检法三家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直接使得审判人员丧失了独立审判、实行自由心证的基础,也就更谈不上去查清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了,只能是走过场。就像本案的初审情况那样,在证据明显不足以定案的情况下,法庭依然借着刑讯逼供产生的有罪供述,硬挺着判被告人死缓。
 
  3月20日的判决虽仅系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但仍然是一个异常可贵的判决,其代表的不是常林锋本人的胜利,而是司法独立的体现,是对“疑罪从无”这一刑事审判原则的践行。结合现实的经验,我们不难想象,本案的审判人员定是面对着一定的压力,完成了对本案的审理工作。这种顶住压力、追求司法正义的行为,在现今的大环境下,无疑是值得钦佩的,是真正应当被效仿的。同样,本案代理律师坚守六年,在最后的审理中实现侦查员出庭、专家证人作证,也定是克服了难以想象的巨大困难,也同样令人尊敬。
 
  为终有一天实现真正的法治,一方面国家在司法制度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上,不能裹足不前,而要继续推进;另一方面,也需要更多的像本案这样的判例,令公众觉醒、令业内人士自省,自下而上一步步坚实的推进法治建设。
 
  最后,也由衷期望河北聂树斌案、重庆黑打蒙冤系列案等同类案件,也能像本案一样迎来一个公正的结果。正义一定能够实现,但最好能够在当下实现。
 
 
  (作者:高丛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