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制造的洪流下,只有你想不到,设计不出的,没有中国厂家不能生产的货物,所以全球的厂商都将自己的生产基地设在中国,这中间不发耐克这样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为耐克代工的企业也不少,如果没有耐克的授权制造就是假冒商标,自然应当受到制止和惩罚,但是如果一个有耐克公司授权的企业,也就是合法拥有该商标使用权的企业委托生产并回收这些商品,那么这样的代工生产对于代工厂有风险么?
200*年*月,西班牙某贸易公司向浙江某企业下单要求其加工生产10000件有耐克标志的服饰,浙江企业已是从事多年服饰加工的企业,自然明白可能侵犯耐克商标权,于是调查了西班牙这家客户的资质,确定西班牙公司确实有耐克公司明确授权其在西班牙生产经营耐克品牌的服饰。确认了西班牙公司有授权后,浙江企业开始组织生产并很快就完成了生产任务,就在公司要向西班牙公司发货收款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美国耐克公司向当地海关举报浙江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要求海关罚没这批货物并赔偿损失,这下浙江公司傻眼了,还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海关的决定?为什么为有商标使用权的企业代工生产也会侵犯商标权呢,这可能是我们常人不太能理解的地方,因为这些产品并不在我国销售,不影响耐克在中国的商业利益啊!
但是看看商标法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很清楚了。
根据《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经注册人同意,该使用即包括生产行为。而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的是美国公司,西班牙公司取得的是在西班牙境内的许可,因此,浙江公司生产该商品应征得美国耐克的同意,而无论其是否在中国销售还是出口;无论其是否自己销售还是代工;
鉴于此,我们建议代工企业对于为别的企业代工生产的商品,一定要进行商标侵权检索:
第一、既要检索是否侵犯知名品牌的商标权也要全面检索,商标专用权注册即享有,有些品牌即便不是很知名,但只要其注册了商标,该商标即受到法律保护,随意生产其商标产品也构成侵权,同样面临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
第二、既要检索是否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识,也要检索同类或类似商标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如果标识类似也可能被裁判为侵犯注册商标;
第三、商标之外也要注意是否存在侵犯企业名称商号的情况存在,如是,也可能构成侵权。
商标检索之外,在代工合同中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可以要求委托企业对其委托事项做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保证,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外国企业或者诉讼索赔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以要求先行收取保证金,防止出现类似情况时无法追偿或索赔。
参考条款: 委托方【】公司承诺本合同所委托加工方(或承揽方)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该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如果因类似情况导致加工方(或承揽方)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委托方应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承担的损害赔偿、处理该等事务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以及遭受行政处罚的损失)。